拆除建物. 10.1.3.1 甲方依本契約第 10.1.1.2.2 條約定通知乙方拆除時,乙方應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 1 年提送拆除計畫予甲方核可。
10.1.3.2 甲方得要求乙方自本契約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 個月內,將本標的上建物之一部或全部拆除完畢,並依甲方需求完成本標的之土方回填及清運,乙方不得拒絕。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延長拆除時間,延長時間至多45 天,拆除、回填及清運等所需全部經費概由乙方負擔,若乙方逾期未拆除、回填並清運完畢者,由甲方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10.1.3.3 乙方應於拆除建物完畢後,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及依本契約第 4.2.3.1 條約定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
拆除建物. 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0.2.1 條要求乙方於甲方通知限期應移轉日 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本標的上建物之一部或全部拆除完畢,並依甲方需求完成本標的之土方回填及清運,乙方不得拒絕。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延長拆除時間,延長時間至多 45 天,拆除、回填及清運等所需全部經費概由乙方負擔,若乙方逾期未拆除、回填並清運完畢者,由甲方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乙方應於拆除建物完畢後,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及依本契約第 4.2.3.1 條約定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