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 被保險人履行或遵守本保險契約所載及簽批之條款及任何約定,以及要保人所填交要保書申述之詳實,均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於取得和解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及有關單據後,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之書面通知,直接對旅遊團員為賠償金額之給付。但被保險人於破產、解散、清算致法人人格消滅時,旅遊團員或其法定繼承人亦得直接向本公司請求賠償金額之給付。
賠償請求. 指任何:
(一) 主管機關之要求的送達;
賠償請求. 係指請求賠償之書面、民事、政府機關之調查及刑事訴訟程序。
賠償請求. 一、 賠償請求之通知:被保險人受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或調查時,應從得知此賠償請求或調查時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項通知時間仍適用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九款延長報案期間之規定。
賠償請求. 一、 賠償請求之通知
(一) 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若可適用)內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
賠償請求. 指:
(a) 任何書面請求、訴訟或訴訟程序;及
(b) 僅針對承保事項第 1.4 項:
(i) 監理機關進行的任何官方、行政或監管調查或稽核;或
(ii) 監理機關提起或移送的任何刑事追訴。 賠償請求的初次被提出或開始係以被保險公司的任何董事、經理人、合夥人或被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法務部門、資訊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部門的高階經理人第一次知悉任何賠償請求時,即視為已被提出或開始。
賠償請求. 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因其不當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書面要求、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此亦包含於合理預期下,可能導致前述書面要求或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程序或政府機關之調查。
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之通知 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從初次得知該賠償請求時起三十日內(但不得晚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被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但應注 意,只有在保險期間內對被保險人提出之賠償請求,本公司始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給付之責。若本公司受賠償請求通知之時間,是在上述三十日期限屆滿後,但在中華民國保險法所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內,則對於因為不符合上述三十日通知期限而增加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賠償之 責。一切通知皆應以書面方式,送達到保單首頁「賠償請求之通知」欄 中所記載之收件人及收件地。
賠償請求. 保険金支払の対象となりません。保険期間に中断がある場合、再度加入時に新規加入したものとして取扱い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