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賠償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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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XHTML DTDS, XML Utility Axis Gsoap, public.dhe.ibm.com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 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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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Xml4c 5.6, Fdlibm V.1.5 HSQLDB V.1.7.1 Icu4c V.3.4.1 Icu4j V.3.4.5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 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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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dhe.ib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