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实现. 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 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 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 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 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 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 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 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9) 质权人与出质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出质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质权的实现. 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质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质权人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质权的实现.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实现质权:
9.1.1 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乙方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9.1.2 机构适用)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 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9.1.3 甲方违反本合同
质权的实现. 23.1 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足额向贷款人清偿到期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无论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供了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
质权的实现. 5.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等形式兑现或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或选择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 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清偿债务;
(2) 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
(3) 质押财产被查封、被保全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 贷款人采取第 2.3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5)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5.8.2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该暂作价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5.8.3 贷款人在处分质押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5.8.4 若出质人以贷款人或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出具的存单或其他权利出质的,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包括存单自动转存后到期日)后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日)的,贷款人可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受清偿时,有权主动依法处理出质的权利并优先受偿,无需另行通知出质人或征得出质人同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质权的实现. 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处分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实现质权:
8.1.1 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未受足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8.1.2 若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为机构的,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 申请破产、被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重整、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托管的;若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出现重大不利状况导致其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8.1.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偿债意愿的情形,乙方认为有必要宣告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
8.1.4 甲方违反本合同
质权的实现. 一、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 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本息。
(一)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包括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质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质权的实现. 1.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质权人可以直接将质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 发生本条第(五)款第5项所述情形,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的实现. 1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或债券持有人/质权人之代理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实现质押权益:
10.1.1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的;
10.1.2 由于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股票以及其派生股票全部或部分被有关部门冻结或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时,出质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通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未能在质权人或债券持有人/质权人之代理人要求的时间内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的;
10.1.3 出质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的;
10.1.4 债务人未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用途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且未按照程序变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
10.1.5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10.1.6 债务人发生危及或损害债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10.2 发生本合同第 10.1 项规定的任一情形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质权人代理人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实现质押权,出质人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10.2.1 要求出质人自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质押股票,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拍卖、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并将出质质押股票所得资金交付质权人;
10.2.2 要求出质人授权质权人或债券持有人/质权人代理人直接向证券经纪商出具指令的形式出售质押股票;同时授权质权人或债券持有人/质权人代理人直接向第三方存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将质押股票出售所得从第三方存管账户直接划入质权人指定账户;
10.2.3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票。
10.3 除非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审议决定,债权人根据本合同实现质押权所得资金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10.3.1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10.3.2 债务人违约而应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10.3.3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10.4 债权人实现质押权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足的金额;债权人实现质押权所得金额支付本合同第 10.3 款约定之全部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债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质权的实现. 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质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质权人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
(1)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质权人的质权;
(2) 出质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3) 指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的;
(4) 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