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 6.1 系统测试要求
6.2.1 采购人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中标人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采购人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中标人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采购人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2.2 中标人应负责系统及系统设备在实施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操作培训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中标人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3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质量和安全标准、规范和验收要求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规程,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严的为准。
6.2.4 投标人提供设备的各种性能参数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软件的各项功能参数应该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要求。
6.2 系统验收要求
6.2.1 中标人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并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竣 工资料。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 5 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中标人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
6.2.2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约定采购人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中标人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6.2.3 采购人在本项目交付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中标人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中标人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中标人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6.3.4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中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验收通知书,采购人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中标人应当配合。
6.3.5 如果属于采购人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采购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
6.3.6 采购人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
6.2.7 项目资料验收主要包括:所有的合同协议、竣工图纸资料、用户使用说明书、培训资料及随附产品的各类说明书等,具体参照松江区信息化项目验收文档规范要求。
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 9.5.1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各项质量和安全标准、规范和验收要求,标准和规范等不一致的,从高从严执行。
9.5.2 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为按 照上文中 10.1 条款规定一次验收合格。
9.5.3 如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供应商作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