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样本条款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5.5.1 A 类受益权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可以转让,B 类受益权不得转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A 类受益人自行寻找或委托受托人协助寻找意向受让人,经受托人审核后受益权可转让。 5.5.2 A 类受益人委托受托人寻找意向受让人的,应向受托人提交转让申请书。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 5.5.3 A 类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受益权。A 类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5.4 在发生继承、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非交易性转让情况时,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5.5.5 受益权的转让于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时生效。未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然向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履行相应义务。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不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享有信托财产运作期间运用信托财产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2) 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 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优先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 优先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且受让方应就其受让的受益权部分,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对受托人不发生效力,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4、 在优先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后,优先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5、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继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6、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7、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转让,但一般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放弃一般受益权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放弃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的情形除外。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B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12.1.2.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优先信托 单位转让时应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合同和受托人的管理制度的规定。 12.1.3. 受让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且受让资金必须是合格机构投资者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并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规定。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给合格机构投资者之外的资金方;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2.1.4.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单位,应持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或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并对原登记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但由于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除外。 12.1.5.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单位,转让人和受让人无需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1.6. 优先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应将该信托单位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和受益人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信托单位转让(过户)后,受让人取得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受益人权利义务,并同时取得该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含委托人陈述、承诺与保证)。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5.4.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5.4.2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6.2.1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应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规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6.2.2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可以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向自然人拆分转让。 16.2.3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受托人要求 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优先级受益人可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受益权,但需提前 10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 B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 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非交易过户详阅《信托合同》第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4.5.1 受益权在信托期限内可以转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自行寻找或委托受托人协助寻找意向受让人,经受托人审核后受益权可转让。受托人对信托受益权转让不收取登记费用。 4.5.2 受益人委托受托人寻找意向受让人的,应向受托人提交转让申请书。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 4.5.3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1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可以向合格的受让人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新时代信托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如受益人无法自行寻找受让人,新时代信托可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客户网络中发布转让信息,帮助其寻找受让人。 12.1.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12.1.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2.1.4 受让人若为银行,则受让受益权的资金不得为银行理财资金。 12.1.5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效证件及相关信托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私下转让无效。 12.1.6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信托项下新的受益人。 12.1.7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所转让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的 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