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管理办法. 1. 依据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 号)要求,“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文件精神,甲方在保证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康复医疗中心房屋及服务设施委托乙方实行市场化运营,乙方按政策规定交纳税费。
2. 本协议委托管理的资产为除产权变更和转让外的全权委托,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对委托管理的资产拥有使用权和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