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管理办法 样本条款

资产委托管理办法. 1. 依据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 号)要求,“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文件精神,甲方在保证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康复医疗中心房屋及服务设施委托乙方实行市场化运营,乙方按政策规定交纳税费。 2. 本协议委托管理的资产为除产权变更和转让外的全权委托,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对委托管理的资产拥有使用权和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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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手机:

  • 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 委托期限 本项目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

  •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安排 具体安排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限额以下比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限额以下比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