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比例. 指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考虑补偿原则后须由本公司负担的比例。
赔付比例. 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 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 60%;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 100%。
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选择,并载明于本合同中,具体比例以本合同中约定并载明的为准。
赔付比例.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我们在确 认免赔额已抵扣完毕后,对于属于上述两项保险金赔付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比例进行赔付:
(1) 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且医疗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赔付比例为 100%。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治疗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 60%
(3)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赔付比例为 100%。
(4)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为 100%。
赔付比例. 1. 计划一的赔付比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除另有约定外,该赔付比例为 80%;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除另有约定外,该赔付比例为 50%。
赔付比例. (1) 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获得费用补偿,赔付比例为100%;
(2) 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获得费用补偿,赔付比例为50%。
赔付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如被保险人以参加公费医疗或 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赔付比例为60%。
赔付比例. (1)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给付比例为 100%。
(2)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就诊并结算,给付比例为 60%。
(3)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癌症在异地(中国大陆地区的省外或直辖市外)就医无法使用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且被保险人已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无法给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给付比例调整为 100%。
(4) 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给付比例为 100%。
(5) 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70%。
赔付比例. 如投保时被保险人无社会医疗保险或有社会医疗保险但本次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