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项的计算 样本条款

赔偿款项的计算. 保单项下关于任何索赔的最高赔偿款项将是承保损失乘以承保比例所得金额,但累计总金额始终受限于第 3.05 款(最高责任限额)。
赔偿款项的计算. 保单项下关于任何索赔的最高赔偿款项将按承保损失乘以承保比例所得金额计算,但累计总金额始终受限于第 3.05 款(最高责任限额)。 如果: (a) 被保险人授权特别条款中指定的催收服务提供者收取未偿欠款;或 (b) 保险人已经事先书面批准;且 (i) 催收款项和法律费用的数额由被保险人、供应商或代理保理商,或收债公司或律师向被保险人开具的发票证明; (ii) 费用是由于被保险人为追偿与任何承保欠款有关的买方无争议欠款而产生的;和 (iii)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逾期欠款通知之日的承保欠款超过了特别条款中规定的适用于本保单的任何自负额, 分担金额 = (催收费用+法律费用) x 承保欠款 上述“欠款总额”是指根据保理协议买方欠付被保险人或供应商的欠款总额(承保欠款和非承保欠款)。保险人将不分摊被保险人的管理费用。保险人分摊的金额应被视为一项保险利益,在计算保单的赔付率时必须考虑该保险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必须分摊保险人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则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才对会承担此等法律费用: -双方已就有关分担安排事先达成协议; - 被保险人已经事先书面批准;且 为避免异议,如果相关欠款追偿行动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且不寻求追回任何未承保欠款,则在在保险人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3.03 条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关赔偿款项后,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分摊保险人所产生的任何催收或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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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税费承担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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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与赔偿 10.1 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 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0.2 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 10.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 (1) 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 (2) 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 (3) 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4) 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0.4 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 28 日内答复,如果在 28 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5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 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6 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 3 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7 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