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及要保人不同意填寫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 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為日後受益人之通知依據。 4.若投保主契約商品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有「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且勾選「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者,該主契約商品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係以「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約定書」所填載內容為依據,惟該主契約商品之他項保險金受益人與給付方式仍以要保書或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填載內容為準;未勾選「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者,該主契約商品之各項保險金受益人與給付方式仍以要保書或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填載內容為準。 5.指定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者,其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姓名/與被保險人關係 國 籍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須填寫 身分證字號(ID)/出生日期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及要保人不同意填寫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 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作為日後受益人之通知依據。 3.分期定期給付方式欄: (1)「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主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2)要保人得就個別受益人指定不同之「一次給付」、「分期定期給付」比例與期間,惟個別受益人「一次給付」、「分期定期給付」二者之比例總和應等於 100%。 (3)依本契約要保書及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分期定期給付期間仍依可約定分期定期給付之本主契約保單條款為主) (4)「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及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5)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額度,單一受益人給付額度不得低於保單條款約定之最低金額,倘低於最低金額,本公司將一 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請詳閱本主契約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