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样本条款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 1 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仅适用于计划一)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上(不 含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身故或确定全残,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身故或确定全残,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身故或确定全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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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

  • 电子投标文件 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合同签订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1.2 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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