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非因第 3.2 條所述的自殺)並且我們收到我們滿意的索償證明後同意理賠,我們將根據第 1.3 條下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其金額相當於戶口價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一(101%)。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身故賠償支付任何利息。 為計算身故賠償,戶口價值將根據受保人身故當日而決定。所有於受保人身故當日以後到期及收到的保費及徵費將全數退還予保單持有人。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非因第 3.1 條所述的自殺)並且我們收到我們滿意的索償證明後同意理賠,我們將根據
身故賠償. 指就單一保單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中最後一位在生之受保人)身故後本公司應付之賠償金。
身故賠償. (i) 如果本保單維持生效,而本公司已接獲可信納之證據,足以證明(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已身故,本公司將於收到本公司可信納之一切已填妥之有關文件後下一個估值日後(按保單賬戶內的基金估值日計算,並以較後者為準) 的 15 個香港營業日內以保單貨幣發放身故賠償予有權享有該等款項之人士。本公司亦可能要求出示遞交申請書時(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 (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所提供與重要事實有關之其他文件或資料。該等款項繳清後,本公司在本保單下之所有責任將解除。
身故賠償. 倘若「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被「綁架」,並因「綁架」期間造成的「身體受傷」而死亡,「本公司」將根據「保障項目表」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支付身故恩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