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其他主要企业 样本条款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其他主要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其他主要企业及其具体关联关系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一)10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