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样本条款

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一览表》。
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合同及其相关担保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一)“
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工商银行番禺支行、工商银行金边分行的重大融资合同 效使用期间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发行人可以向授信人申请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内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各类业务,发行人的实际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各类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为准。 为保证前述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得到清偿,2016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番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6 年浩洋抵字 01 号),约定发行人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7240438 号项下位于广州 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 109 号建筑(厂房)和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7240436 号项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 109 号建筑(宿舍楼)作为抵押 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发行人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期间与抵 押权人发生的债务在 9,253 万元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前述抵 押担保已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于前述《融资总协议书》所涉重大融资合同如下: 2017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浩洋控股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工商银行金边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PP-OV-WC-BG-2017002 号),双方约定:贷款人为香港浩洋控股提供 431 万欧元借款用于支付其境外股权收购对价款,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2 年,固定年利率 1.4%在合同有限期内利率不变。为担保香港浩洋控股上述债务的履行,2017 年 1 月 16 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应发行人请求,向受益人工商银行金边分行开立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型保函/备用信用证(编号:SL44243B700002),担保金额限额为 440 万欧 元。经核查,工商银行金边分行已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向香港浩洋控股发放上述借款。 (1) 发行人向工商银行番禺支行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用于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浩洋控股(被担保人)从工商银行金边分行(受益人)融资提供担保; (2) 发行人应在工商银行番禺支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不少于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 10%作为质押担保,并以 编号 2016 年浩洋抵字 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保函/备用信用证 担保金额与发行人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提供反担保。经核查,浩洋电子已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向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上述担保事项已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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