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20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第 20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6.7 条的规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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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20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第 20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0.1 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款和第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0.3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6.7 条的规定被没收20.4 投标人不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16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15.7款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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