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样本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8.4.1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 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约定中止履行本协议。 (3) 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4.2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 (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超过 6 个月,各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本协议,还是终止本协议。 (2)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各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 12 个月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 (3) 本协议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协议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4) 如果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4.3.1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可申请相应延长合作期限。 14.3.2 如不可抗力发生在运营期,则乙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运营期。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乙方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经营期限。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6.3.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 通讯条件已恢复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 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 时、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如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9.1.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19.2.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发生的合同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9.3.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3.3.1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3.3.2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共同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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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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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理财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