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承诺 样本条款

乙方的承诺. 1、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 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 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 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 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 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 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9) 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 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 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的承诺.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乙方的承诺. 1.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 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乙方的承诺. 1. 保证甲方存放于乙方存款的安全和独立,甲方可随时支取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乙方的承诺. 5.2.1 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设立项目公司的唯一目的为从事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不得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4.2.2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以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4.2.3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具备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的能力。 4.2.4 乙方承诺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本协议及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2.5 乙方应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其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敦促、确保项目公司严格遵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6 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4.2.7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特许运营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作任何赔偿。 4.2.8 乙方应为本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如水灾、风 灾、火灾、意外事故、第三者责任等的保险等),保证相关保险投保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建设期、运营期一致,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备案。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的承诺.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其所持丙方股份的合法或受益权益,或允许在其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但根据股份质押协议在其所持丙方股份上设置的质押除外;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会在丙方的股东大会上表决同意或支持或签署任何股东决议批准: (i) 修改丙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丙方注册资本、股份数量或以其它方式改变丙方股本结构;或 (ii) 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股份的合法或受益权益,或允许在其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但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作出的除外; 3) 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其不会在丙方的股东大会上表决同意或支持或签署任何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丙方与任何人合并或联合,或收购任何人或向任何人投资; 4) 立即通知甲方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关于其所拥有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 如果甲方和(或)被指定人行使股份购买权,乙方同意被购买的股份的转让; 6) 为保持其对股份的所有权,签署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文件,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和提出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控告或对所有索偿进行必要和适当的抗辩; 7) 应甲方要求,投票同意选举由甲方提名的人士出任丙方的董事; 8) 经甲方随时要求,向甲方和(或)被指定人在任何时间无条件地立即转让其在丙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并放弃其在中国法律和丙方公司章程项下享有的一切优先权利; 9)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促使丙方宣布分配或实际发放任何可分配利润、分红、股利或股息,如乙方从丙方获得任何利润、股息、分红、或清算所得,乙方应在遵从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将其及时赠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人; 10)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不会以其他任何方式授予其他第三方期权或类似的权利;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促使并保证丙方经营的业务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规定和文件,并且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以致对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2) 将按照良好的财务和商业标准及惯例,保持丙方的有效存续,审慎及有效地经营其业务和处理事务,尽其最大努力获取及维持丙方持续其营运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和批文等,并且确保此类许可证、执照和批文等不被取消、撤回或宣告无效; 13) 将应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有关于丙方的营运及财务资料; 14) 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丙方与甲方共同或分别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进行任何足以影响该等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作为/不作为;以及 15) 特别地,乙方中的自然人分别同意并承诺,若因身故、破产或离婚等任何原因而导致其所持丙方股份的拥有权出现变动,则 (i) 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方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及《授权委托书》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继续对其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ii) 乙方的遗嘱、离婚协议、债务安排及其订立任何形式的其他法律文件以及相关的重组协议中对与丙方及其子公司相关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债权、资产等)均以本协议、股份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及《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的内容为准,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的承诺. 1、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 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一般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即: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 境业务。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 乙方财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
乙方的承诺. 1、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 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同等条件下均不逊于当时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 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 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 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 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 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 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10) 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 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 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的承诺. (1)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 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 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c. 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d. 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第六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f. 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g. 乙方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h. 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4)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 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及财务报告等,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乙方保证甲方在本机构存款的安全性、独立性和保密性,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各项业务的开展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6) 乙方承诺对按照甲方意愿提供的票据、结算等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并就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