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 用 范 围 样本条款

适 用 范 围. 本补充文件附加于但不影响帐户条款及条件及客户与银河国际证券之间协定的任何适用条款。本补充文件适用于客户透过银河国际证券买卖互联互通下任何中华通证券。如本补充文件与帐户条款及条件之间有任何抵触之处,有关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方面,概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适 用 范 围. 14.1 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向甲方以及甲方子公司供货的情形,乙方向甲方子公司供货时应当受本协议书的约束,承担并履行本协议书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甲方子公司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下列子公司: 延锋伟世通金桥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延锋汽车饰件系统重庆有限公司 延锋伟世通(北京)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延锋汽车饰件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延锋汽车饰件系统(合肥)有限公司 延锋伟世通(烟台)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延锋伟世通(柳州)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浙江有限公司 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延锋汽车饰件系统宁波有限公司 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延锋伟世通武汉汽车内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须明确,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适用本协议的子公司的范围。
适 用 范 围. 2.1. 本格式条款适用于律所与任何客户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所有补充、后续和关联委托事 项。任何与本格式条款不一致的约定必须由律所和客户书面达成一致。如本格式条款与具体商定的书面约定之间存在差异,则以后者为准。 2.2. 关联人也可向客户主张本格式条款的规定。本格式条款中所有维护律所利益的规定也适用于关联人,这些规定构成《荷兰民法典》6:253 条所指的不可撤销无偿第三方条款(onherroepelijk derdenbeding om niet)。
适 用 范 围. 2.01 本协议适用于银行自主决定同意按银行认为适当的金额及方式提供的任何融资。 2.02 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受制于银行可能规定的、与任何个别跟单信用证或任何特定融资有关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2.03 每一跟单信用证受制于当时有效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4 若本协议与任何届时有效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或国际商会“托收规则”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
适 用 范 围. ( 1 ) 本 分 润 费 率 规 则 表 ( 以 下 简 称 费 率 表 ) 适 用 于 至 本 立 先 网 络 科 技 ( 以 下 简 称 至本 立 先 科 技 ) 直 接 创 立 或 由 至 本 立 先 网 络 科 技 直 接 、 间 接 参 与 持 股 、 经 营 的 平 台 。 ( 2 ) 本 费 率 表 是 至 本 立 先 网 络 科 技 咨 询 师 入 驻 合 作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 除 非 有 另 外 书 面的 特 别 约 定 或 已 经 公 开 的 变 更 , 否 则 长 期 有 效 。
适 用 范 围.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是 监 管 “ 射 程 ” 的 规 范 表 达 。 对 人 ,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既 拘 束 境内 出 口 方 , 也 拘 束 境 外 进 口 方 。 〔 13〕 对 事 ,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仅 适 用 于 个 人 信 息 跨 境 传 输 行 为 , 以同 类 重 复 和 关 联 性 传 输 为 典 型 场 景 , 以 传 输 模 块 为 结 构 特 色 。
适 用 范 围. 1.1. 受限于以下第1.2条,本公司进行的的任何活动及/或提供的任何服务(无论有偿与无偿)均受本条款之约束。 (a) 第一部分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服务。 (b) 第二部分的条款仅适用于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提供的服务。 (c) 第三部分的条款仅适用于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提供的服务。 1.2. (a) 倘若本公司以承运人或主事人的身份签发“提单”(无论是否可转让)、“公路提单” 、“铁路提单” 、“空运提单” 、“联运提单” 、“货运代理提单” 、“ 货运代理收据” 、“仓储证”或“物流服务协议”等文件 (以下简称“合约文件”) ,而合约文件之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或相抵触时,则以合约文件之条款为准。
适 用 范 围. 本协议中的条款与条件仅适用于礼蓝向服务供应商单次订购本协议下所规定的服务,且本协议的订立不得被视为礼蓝有义务同服务供应商订立任何其他协议或签署任何其他订单以订购任何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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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 协议解除 1.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 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 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 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 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 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 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

  • 期限和终止 1. 本合同在签署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在甲方和乙方签署的主合同终止时终止; 2. 对于三方中有一方未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时,另外两方可终止; 3. 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 协议的签署 (1) 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