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样本条款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i. 依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本基金。
ii. 依据中国法律自行及/或委托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iii. 受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与本基金内地销售事宜相关的任何投诉、主张及 要求,其中与内地代理人职责、义务相关的,由内地代理人负责处理;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投诉、主张及要求,内地代理人知情后应及时告知 基金管理人,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包括向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处理完 毕的,由内地代理人向内地投资者转达。
iv. 尽合理努力协助基金管理人监督和监控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办理的基金 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服务、反洗钱、销售适用性、数据保护、交易截止时间等符合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据中国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合 理要求,对本基金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和监控;并按双方另行约定的形 式和频率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登”),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资金清算,确保内地代理人实施的资金清算活动的独立与安全。
vi. 自行或转委托中登,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本基金的数据交换。若内地代理人转委托中登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的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办理应符合最新的中登业务规则。
vii. 依据中国法律、招募说明书、其他法律文件及代理协议,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示及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内地代理人 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公告、临时公告及净值信息等其他信息披露。
viii. 依据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的内容与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联络沟通、报告必要信息。
ix. 按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的相关报告及解释/说明,并确保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提交。
x. 根据代理协议约定,完成反洗钱工作。
xi.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登担任本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依据信托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 中国法律或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