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转换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基金份额的转换. 8.1 经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事先同意,持有人应有权根据本第8条的规定或相关补充契约的规定(若不同)将其持有的任何类别的任何或所有基金份额(下文简称“现有类别”)转换为相同子基金或任何其他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基金份额(下文简称“新类别” )。
基金份额的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其办理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的转换. 9.2 转换请求中列明的第一类别基金份额的转换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私募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另外一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签署新的基金合同并遵 从另外一只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管理人可就基金转换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规则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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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