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术语 样本条款

通用术语. 同方国芯、公司、本公 司、上市公司 指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 指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微电子 指 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 国微电子 指 深圳市国微电子有限公司 清晶微科技 指 北京清晶微科技有限公司 清华控股 指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紫光集团 指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紫光资本 指 北京紫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紫光春华 指 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 力成、力成科技 指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茂、南茂科技 指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创芯 指 同方国芯全资子公司西藏拓展创芯投资有限公司 茂业创芯 指 同方国芯全资子公司西藏茂业创芯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 交易 指 2016 年同方国芯全资子公司拓展创芯和茂业创芯分别以现金认购力成科技和南茂科技私募发行股份的行为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指 2015 年 11 月 4 日,同方国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等 项 议 案 , 同 意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2,958,579,878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重组报告书 指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重组报告书摘要、本报告 书 指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指 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南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各方 指 本次交易各方为拓展创芯、茂业创芯、力成科技、南茂 科技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9,715,545 股普通股,以及南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9,252,000 股普通股 中国 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商局 指 具有适格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台湾投审会 指 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台证所、台湾证券交易 所 指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证期局 指 台湾证券期货管理局,隶属于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兴柜市场 指 台证所和柜台买卖中心的预备市场,主要为台湾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和股份转让服务,同时为台证所和柜台市场培育上市公司。该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公司规模较小,多集中于新兴行业,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建立 转板和下柜制度 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 券 指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估值报告》 指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之估值报告》 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交易聘请 的提供鉴证服务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京都律师 指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业务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准则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交割日 指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分别过户至拓展创芯和茂业创芯名下之日 报告期 指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9 月 报告期末 指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全球存托凭证 指 GDR,上市公司根据存托协议将公司股份寄存在国外的银行,由后者发出单据作为寄存证明,该单据即为全球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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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0000 号平安金融中心 0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0000 号平安金融中心 00 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