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通知与送达 Clause in Contracts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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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中欧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任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如果任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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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 他通信可按照本协议首部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2. 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被送达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条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被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被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3.4 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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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客户份额转让协议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给予基金管理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基金管理人签收日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基金管理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 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 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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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给予基金管理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基金管理人签收日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基金管理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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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按照本协议首部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2. 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被送达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条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被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被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 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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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客户份额转让协议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给予基金管理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基金管理人签收日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基金管理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 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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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给予基金管理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邮政信 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基金管理 人签收日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 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基金管理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 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 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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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