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回饋金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一) 每期回饋金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1. 逾期繳納未滿一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2.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個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3.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4.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回饋金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一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個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乙方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取得併聯試運轉,處以違約金以示懲罰。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投標設備設置容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設置,甲方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違約金,以作為乙方之懲罰性違約金:【(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實際系統設置容量)】(kWp)x( 4,000(元/kWp))。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一) 每期經營年租金逾期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1. 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2. 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3. 逾期繳納在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4. 逾期繳納在 3 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經營租金逾期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一) 廠商未於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所指定之工作項目、提報文件或申設程序等,機關得自該期限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乙方未依規定於簽約後次日起300日內取得併聯試運轉,每日之逾期違約金計算如下(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併聯逾期違約金:【投標設備裝置容量-(不可歸責之系統裝置容量)-(實際系統裝置容量)】(kW)x( 4,000(元/kW))/365。 每期權利金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一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個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一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乙方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遷葬整地作業,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示懲罰,每日依土地年租金之千分之一計算。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標租場址所設置之發電系統故障,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每逾一日罰款新臺幣1,000元。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租金逾期繳納 12 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回饋金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一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個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乙方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取得併聯試運轉,處以違約金以示懲罰。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不在此限。前揭不可預見之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包含但不僅限於地方政府、台電公司及能源局送審作業,乙方應提出具體說明後送甲方審查,始得准予展延前揭期限。屬山坡地範圍者,如涉及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需申辦展延者,亦得比照。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投標設備設置容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設置,甲方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違約金,以作為乙方之懲罰性違約金:【(投標設備設置容量(kWp))-(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kWp))-(實際系統設置容量(kWp)】x( 4,000(元/kW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