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及賠償 样本条款
違約及賠償. 1. 投資人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均屬本合約書所稱之違約(下稱「違約情事」):
(1) 投資人未如期支付本合約書或與台中銀行簽訂其他契約所應支付之款項。
(2) 本合約書或個別交易契約之履行,對投資人變為不合法、給付不能或給付有顯著困難。
(3) 台中銀行獲悉投資人所提交與交易有關之契約或文件有內容不實或有足以引起誤解之處。
(4) 投資人未能按期支付與他人締結之契約所應付之款項,或投資人(不論係以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之身分)之金錢債務已發生加速到期或准予加速到期之情事者;台中銀行依合理判斷認為投資人有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約、任一交易或任何與交易有關之義務情事發生者。
(5) 投資人就本合約書及/或個別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所做出之事實陳述、聲明或承諾、或所提交之帳目或其他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或有誤導成份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客戶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情事。
(6) 投資人自行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或依公司法規定自行或遭他人聲請公司重整、解散、清算或遭撤銷登記,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無論是否已恢復往來),股票下市/下櫃或遭相關交易所停止交易、停止營業或要求清理債務。
2. 如有任一違約情事發生,投資人無權再與台中銀行為任何交易,台中銀行並有權(但無義務)隨時為下列任一行為:
(1) 主張並通知投資人就本合約書、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交易確認書及其他任何交易而應付台中銀行之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 取消投資人之交易請求及/或依市場慣例或台中銀行認為適當之匯率,逕行平倉結算尚未結清之交易;並將款項兌換成客戶應履約之幣別,投資人無權要求僅就對客戶有利之部位履行義務;
(3) 台中銀行取消並結算客戶未結清之交易時,台中銀行與投資人就結清交易後之唯一義務為支付經銀行結算交易損益後之淨額。
3. 當台中銀行知悉投資人有違約情事,而決定取消並結算交易時,台中銀行將儘快通知投資人此一決定及投資人應支付台中銀行之款項;台中銀行向投資人為此通知與否不影響、限制或減少台中銀行之任何權利或投資人依本合約書所應履行之任何義務。
4. 投資人因未履行本合約及/或個別交易契約及/或任何交易或其他有關交易之義務或發生前項 任一違約情事者,致台中銀行所發生之支出、損害、費用、債務及損失,應負賠償之責任,且投資人授權台中銀行於各支付日,得自投資人另立之授權扣款所示之外幣存款帳戶內逕行扣除,涉及不同幣別轉換時,匯率由台中銀行依前一營業日關帳匯率決定。
違約及賠償. 立書人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均屬本契約所稱之違約(下稱「違約情事」)
違約及賠償. 任一方如違反本合約約定,他方有權逕行通知終止本合約並請求違約方賠償其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