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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款 样本条款

適用條款. 雖有 D 部分的規定,D 部分和本條款的規定僅於貴客戶與本行進行外匯即期交易時適用。倘貴客戶擬與本行進行外匯即期交易以外的外匯交易,貴客戶必須與本行簽訂星展銀行主協議書或 ISDA 主協議,該等協議之規定將優先於 D 部分及本條款之規定,並適用於該等外匯交易。 貴客戶所能申請或使用的外匯即期交易相關服務,將限於位處台灣的星展銀行集團成員實際提供者為準。
適用條款 a. 閣下使用e-Alert服務時,必須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以及其他適用的條款及條件,包括可供閣下使用e-Alert服務的本行網站上所列的條款及條件,如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 b. 若本條款及細則與其他條款及條件互相抵觸,在此情況下,本條款及細則
適用條款.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本條款的本部分適用於每項外匯交易。就外匯交易而言,倘若本部分的條文與本條款的其餘條文有任何歧異,則就該外匯交易而言應以本部分的條文為準。倘若本部分的條文與有關外匯交易的確認書中所載條文有任何歧異,則就該外匯交易而言應以該確認書的條文為準。
適用條款. 任何旅客或行李運送應依照機票之第一張搭乘聯上所註明於運送開始日有效的本條款及公司規定。
適用條款. 2.1 本行提供給閣下及閣下使用服務受本條款及細則規管。 2.2 此外,除非本行同意,否則不時規管服務所涵蓋的相關戶口、服務及產品的所有協議、條款及細則繼續適用。就服務而言,如本條款及細則與該等協議、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2.3 閣下使用服務時,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及細則及該等其他協議、條款及細則並受其約束。
適用條款. 一、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日起生效,期限為一個月,如無提前十五天書面方式通知專營公司解除合同,則以相同的期限自動續期。
適用條款. 當客戶使用訊息服務時,客戶必須遵守本條款,以及其他適用的條款,包括該等規管客戶接入訊息服務所用的電訊設備的條款。
適用條款. 服務是依據以下各項提供的: 上述服務描述及此等在託運時生效的 服務條款; 在 費率及服務指南中列明的條款以及在託運時生效的 價目表 服 務條款及細則(「 價目表」),並由這些 服務條款所修改;以及 與客戶之間的承運商協議(「協議」)。 費率及服務指南和 價目表(各自載於 )可能會隨時更改,無須事先通知。 服務描述及這些 服務條款可能會隨時更改並會以書面通知,一切由 全權自行決定。 若這些 服務條款與 價目表 、 費率及服務指南或協議中的任何其他條款發生衝突,則以這些 服務條款為準 。 價目表、 費率及服務指南和協議藉此提述而被明確併入本文。
適用條款. 切任何形式的信貸交易均ęM—般條款k條件所載的條文뺮條款k條件所監管,i(如適用)按提供抵押貸款的—般條款k條件/授9信貸的—般條件(包括其不時的修改或補充)뺮授信確認函뺮有關若干交易類型的具體條件k任何書面商定的特定條件補充o M銀行就提供的信貸融通向客戶所作的任何披露可能通過掛號信뺮—般郵遞뺮傳真뺮電郵(下稱“電郵”)或M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溝通方式向其發出o 所有信貸交易將ę制於客戶以M銀行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式,要求k資產所提供的押品,i由y¾該等押品的抵押文件之條款k條件所規管o
適用條款. (a) 除經澳盛銀行書面同意外,本澳盛銀行貿易條款及各相關之貿易國家附錄(「本條款」)適用於客戶使用或澳盛銀行提供予客戶之所有貿易產品。 (b) 如對於本條款或本條款個別條文所提及之國際商會規則有疑義,請洽相關澳盛銀行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