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律及規則. 1.1 所有有關交易,應受本協議以及(就進行有關交易的該等交易所和/或結算所而言)相關的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不時修訂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尤其是就在聯交所進行的有關交易而言,應受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以及受不論是對客戶或經紀實施的一切不時修訂適用法律的規限。當經紀認為適當時,所有有關交易也應受涉及處理有關交易的經紀或其他人士的商業條款所規限。
1.2 與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所提供的保護水平及種類相比,如客戶的有關交易在聯交所以外的巿場達成的話,則客戶可能就該等有關交易享有明顯不同程度及種類的保障。
1.3 客戶確認:
(a) 如果
(i) 本協議與
(ii) 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 所的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及法律(總稱 「該等規則」)之間發生任何衝突,須以後者為準;
(b) 經紀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任何行動或按其認為合適 者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該等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任何有關帳戶、不理會任何未被執行的買賣 指示或撤銷任何已執行的有關交易;
(c) 按此適用的該等規則以及按此採取的一切該等行動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及
(d) 客戶應負責事先取得並維持為客戶簽立本協議或經紀達成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有關交易而需要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
(e) 假如龍匯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4 本協議在本協議解除、免除或限制客戶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有關法律下任何權利或經紀在上述法律下任何義務的範圍內並無效用。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文 與聯交所、中央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和∕或任何 有關交易所和∕或任何結算所或對本協議的事項具 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有關主管當局或團體的任 何現行或將來的法律、規則或規例不一致或成為不一 致,則該等條文應被視為已按照任何上述法律、規則或規例予以刪除或修改。本協議應在一切其他方面持 續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遵守法律及規則. 1.1 所有有關交易,應受本協議以及(就進行有關交易的該等交易所和∕或結算所而言)相關的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不時修訂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尤其是就在聯交所進行的有關交易而言,應受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以及受不論是對客戶或經紀實施的一切不時修訂適用法律的規限。當經紀認為適當時,所有有關交易也應受涉及處理有關交易的經紀或其他人士的商業條款所規限。
1.2 與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所提供的保護水平及種類相比,如客的有關交易在聯交所以外的市場達成的話,則客戶可能就該等有關交易享有明顯不同程度及種類的保障。
1.3 客戶確認:
(A) 如果(I)本協議與
遵守法律及規則. 3.1 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和所有其他該等適用法律、規例及規則的限制。
3.2 在不減損所有其他賦予方正的權利及所有其他客戶應履行的義務之原則下,方正在以下情況可按方正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
(i) 該指令或指示不符合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或方正得出合理結論認為該指令或指示可能與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不符,或方正在聯交所、中華通主管機關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下不接受該等指令或指示;
(ii) 對於任何北向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方正按方正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客戶在發出該等指示時沒有足夠的證券完成交付義務或若提交該訂單將會使方正違反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項下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其他相關要求(不論法律或監管);或
(iii)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方正按方正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客戶在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完成付款義務,方正及任何關聯人士不對由上述拒絕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3.3 當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通知聯交所、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其合理相信客戶未能遵守或者已違反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於方正要求下,客戶應向方正提供方正合理要求的資料形式,使方正能夠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政府或監管機構或當局)確定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已違反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及/或不符或違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