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样本条款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1) 2018 年度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 2019 年度 1)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即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增加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要求。该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该准则主要内容修订是: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取消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 调: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受让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初始计量与重组损益。该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上述准则的修订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2021 年度: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 (财会[2021]1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相关规定(以 下简称“解释 14 号”),对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 的情形,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本集团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 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除上述变更外,采用实际利率法确 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本集团根据上述规定对 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规定评估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解释 14 号,本集团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 14 号施行日新增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 按照解释14 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于2020 年12 月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 经评估,本集团认为采用该规定对本集团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颁布了《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其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会 [2021]35 号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会[2022]31 号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1) 2019 年会计政策变更 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表:2019 年会计政策变更表 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 应收账款列示合并报表期末金额 1,399,139,202.43 元、期 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列示 初金额 879,025,189.37 元,母公司报表无影响 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账款与应付票据列示 应付账款列示合并报表期末金额 1,519,402,504.40 元、期初 金 额 846,239,409.87 元 , 母 公 司 报 表 期 末 金 额 588,282,564.55 元、期初金额 587,701,986.26 元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1) 2019 年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如下: 1、 2021 年 1-6 月 2、 2020 年度 3、 2019 年度 4、 2018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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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 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董事会决议为通讯方式表决,审议过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 定期报告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禁止又は制限される行為) 乙は、甲の書面による承諾を得ることなく、本物件の全部又は一部につき、賃借権を譲渡し、又は転貸してはならない。

  •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ポイント > 相手から開示提供等を受けた秘密情報の管理方法に関する条項である。 <解説> 従前に締結した秘密保持条項との関係整理

  •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添付書類 契約書(写)その他実績を確認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書類 注 用紙の大きさは、日本産業規格A4縦長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