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样本条款

问题描述. 2016 年 7 月 25 日,金度生活控股股东山西金虎便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现称金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商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一”),借款金额 2,000万元,金度生活子公司山西金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午食品”)为该借款的 5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1 月 25 日,国家开发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财政资管”)。 2016 年 12 月 23 日,金虎商业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二”),借款金额 3,500 万元,金度生活为该借款的 28.5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 月 25 日,国家开发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山西财政资管。 2019 年 7 月,金虎商业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针对借款一,山西财政资管对金虎商业、保证人金午食品、保证人晋中祥林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清偿责任;针对借款二,山西财政资管对金虎商业、保证人金度生活、保证人山西名流配餐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人太原金贯通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山西金速物流有限公司、保证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协调,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出具(2019)晋 0105 民 初 6690 号、(2019)晋 01 民初 914 号民事调解书,并达成还款计划,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金虎商业还款计划正常履约中。
问题描述.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根虎于 2015 年 12 月为山西星润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润煤焦”)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由于星润煤焦未能及时清偿贷款,民生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2019 年 9 月 17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2019)京 04 民初 580 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星润煤焦将按还款计划至 2021 年 9 月分 期偿还贷款本息共计 2.09 亿元;贷款偿还期间山西金虎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山西金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金根虎、金虎、卫洪江(星润煤焦之实际控制人)、韩丽、乡宁县昌信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金根虎未经民生银行同意,不得对解除保全的股份进行转让、质押或其它处置。否则,民生银行有权要求星润煤焦立即偿还全部借款。 鉴于金根虎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尚无法排除民生银行对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作出处置的可能。
问题描述. (1)金虎商业 2,000 万元借款
问题描述. 发行人报告期早期存在通过供应商周转银行贷款资金的情形。
问题描述.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形。
问题描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作出的“(2019) 桂 1322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书》披露的信息,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公安厅技术大楼等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主任、下设基建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安厅警用装备采购、新址技术大楼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款项拨付、工程沟通协调等方面为项目承建商、采购商等众多单位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商业贿赂 209.6 万元,构成“王某甲受贿案”。 上述案件涉及发行人的董事兼总经理林山驰配合调查情况,在报告期前,为协调广西公安厅技术大楼智能化 A 标项目工程施工问题,于 2014 年至 2016 年间向王某甲提供合计 7 万元资金的相关情况。
问题描述. 考虑由 1 个垄断供应商和 2 个生产成本不对称的下游厂商组成的纵向供应结构. 假设上游垄断供应商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成本下进行生产,单位成本为 c0 ,为了分析的简便,假设 c0 = 0; 两家下游厂商利用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再加工生产最终产品,并销售给市场上的消费者,他们对市场需求拥有完全信息. 假定下游厂商生产 1 单位最终产品需要购买 1 单位上游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再生产的单位成本为 ci ,也为共同信息,并且假定厂商 1 的生产更有效率,即 c1 < c2Ⓒ.
问题描述. 为解决服务商无法开具发票情况、支付员工额外奖金等问题,公司存在使用实际控制人个人卡体外代发奖金及补贴、承担费用的情 况。报告期各期,公司体外代发奖金及补贴、承担费用情况如下: 代垫奖金及补贴 - - 318.07 578.04 支付无票费用 - 16.30 80.80 68.17 占比 - 0.02% 0.45% 0.79% 注:占比指占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的比例,“无票费用”主要为业务招待费 在辅导工作小组的督促整改下,2022 年,公司已停止使用或注销了相关银行账户,将个人卡体外代发奖金及补贴、承担费用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对报表对应科目进行调整,并补缴了相关税款。公司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严禁关联方体外代发奖金及补贴、承担费用。2022 年起,公司未再次发生上述情况。
问题描述. 为便利客户或供应商款项支付,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关联方代收客户货款或供应商返利从而形成资金占用的情况。 2020 年,公司美肤宝优选平台试运营期间,公司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个人卡及关联方胡俊、胡杰、孟飞等关联方向经销商代收美肤宝优选平台使用费的情况。2020 年,关联方代收平台使用费合计 472.27 万元。 2019 年-2021 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个人卡代收食堂供应商返利的情况。2019 年-2021 年,代收款分别为 23.35 万元、25.99万元及 11.82 万元。 2019 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个人卡代收客户培训费等零星款项的情况。2019 年,代收款合计 68.96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关联方代收客户货款或供应商返利等形成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代收事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胡兴国 美肤宝优选平台使用费 - - 68.00 - 供应商返利 - 11.82 25.99 23.35 其他零星款项 - - - 68.96 胡杰 美肤宝优选平台使用费 - - 216.03 - 胡俊 美肤宝优选平台使用费 - - 78.24 - 孟飞 美肤宝优选平台使用费 - - 110.00 - 辅导工作小组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中关于通过关联方代收货款的相关要求,督促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2022 年,相关关联方已归还上述资金占用款。以上通过关联方代收客户货款或供应商返利涉及的交易事项已纳入公司账务核算,相关资金流与账务入账金额相匹配。辅导对象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严禁关联方代收款行为的发生。2022 年起,公 司未再次发生上述情况。
问题描述.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壹零叁壹、洁微咨询、广州赛倪、上海班沃、宁陵美欣等费用服务商预付款,服务商将相关款项汇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个人卡,从而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9 年-2021 年,公司通过向服务商付款形成资金占用的金额分 别为 524.42 万元、659.77 万元及 2.6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