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期限 样本条款

限售期限.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上海砥安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海砥安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上海砥安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上海砥安同意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专项限售承诺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 上海砥安认购的标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规则办理,上市公司应配合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如需)。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股) 占比 (%) 数量 (股) 占比 (%) 数量 (股) 占比 (%)
限售期限. ‌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乙方取得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限。
限售期限. 东证宏德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限售期限.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所取得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甲方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限售期限.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首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 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售期限. 方正投资本次参与跟投所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伟测员工资管计划 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方正投资及伟测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方正投资、伟测员工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以下简称 “《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根据《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限售期限.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售期限. 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认购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若乙方计划减持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限售期限. 上述获配对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