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托管账户名称应当是“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一期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中银国际证券-中国银行-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托管人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具体的户名以实际开立的为准。相关开户事宜管理人应予以必要配合。 份额登记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委托人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由托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托管专户”下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光证资管-民生银行-光大阳光北斗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一位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广州证券-工行-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协助管理人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全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预留印鉴应为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及托管人被授权人名章,托管账户印鉴卡原件应由托管人留存。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中行—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 3 期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申万宏源证券-中国银行-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 —信达集鑫 1 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的托管专户,该托管专户名称是“浙商金惠成功商贸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需办理资金划拨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传真件进行划款。在托管存续期间,管理人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不得在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结算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全部由管理人承担。托管账户内的闲置资金利率由委托人与开户行协商决定。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长城金债卓粤 11 号 4 期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 称应当是“长城证券-中国银行-长城金债卓粤 11 号 4 期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