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指示 样本条款

電子指示. 客戶承認,國泰君安外匯有時需要根據客戶的傳真或電子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和短訊)行事。客戶明白,傳真和電子指示不是安全的通訊方式,當中存在風險。客戶特此要求國泰君安外匯接受此類傳真或電子指令,以方便客戶。國泰君安外匯在此獲得授權,若國泰君安外匯全權認定有關傳真或電子指示來自客戶,則國泰君安外匯可按此等指示行事。若有未經授權人士發出傳真或電子指示,只要國泰君安外匯已合理謹慎地核實有關傳真指示中聲稱為授權人的簽名、或發出有關電子指示的人的身份,國泰君安外匯本著誠信態度就該等指示行事,對其引起的後果不必負責。
電子指示. 倘本公司以書面同意接納以電子方式發出或傳達的指示,客戶將遵照及促使其授權人士遵照本公司不時指定的程序發出指示,包括以下各項 : (i) 只採用本公司不時就有關類型交易指定的電訊方式及方法; (ii) 使用適當裝置(如適用)就有關種類交易連線本公司的指定電腦或其他系統;及 (iii) 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可以電子影像或數碼話音或其他電子格式(視乎情況而定)作出或代表),通過輸入本公司可能要求有關客戶及/或任何授權人士身份的指定號碼及/或有關密碼及任何其他資料,以及交易的資料及詳情。 倘客戶欲以電子方式指示本公司行事,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訂立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
電子指示. 客戶明白富元證券不時要根據以傳真或電子形式作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電郵及手機短信(SMS))行事,客戶明白傳真或電子指示❹非安全的傳遞形式,同時亦存在風險。客戶特此要求富元證券為給與客戶方便的目的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富元證券特此被授權可以依據其獨自酌情權決定是來自客戶的傳真或電子指示行事。只要富元證券採取合理措施審視傳真內的客戶的授權簽名或電子指示發出者的身份,富元證券不必因為接受未經授權人士所發出的傳真或電子指示而採取的任何真誠的行為負上責任。
電子指示. 6.1 閣下必須遵守本行不時訂明與電子指示有關的所有規定、指示及規格。 6.2 倘若本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收到閣下的用戶的電子指示,閣下授權本行處理電子指示,猶如該等用戶: (a) 獲得適當及有效的授權(於閣下對相關用戶設定的任何限制範圍內)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發送或傳送或授權發送或傳送電子指示; (b) 獲共同及分別(視情況而定)授權代表閣下發出電子指示,即使該等電子指示與閣下於任何時間發出的其他指令或指示產生衝突,包括與閣下賬戶的操作有關的其他指令或指示(如適用); (c) 在存取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作為閣下的代理人行事;及 (d) 知悉及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及遵守本條款及細則。 6.3 倘若閣下擬更改或撤回對任何用戶的委任,閣下必須透過本行不時指明的途徑給予本行事先書面通知。予以用戶發出電子指示的授權及用戶發出的任何電子指示一直具有完整效力和作用,並對閣下構成約束力,直至本行: (a) 收到閣下有關修改或撤回用戶的書面通知; (b) 收到本行不時要求有關更改或撤回委任任何用戶的資料;及 (c) 有合理的機會就有關通知行事。 6.4 倘若電子指示透過電話、圖文傳真機或電郵發出,閣下必須確保: (a) 發出的電郵地址由閣下指定,並經本行預先批准,而電子指示乃傳送至本行指定的電郵; (b) 有關指示附有相關簽名樣式; (c) 有關指示以 TIF、PDF 或本行不時規定的格式提供;及 (d) 閣下已填妥及向本行提供有關申請表格、指定識別編碼資料(包括保安編碼機或 PIN 編碼)、授權、彌償及/或本行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並獲本行滿意。 6.5 閣下謹此授權本行按照任何發出的電子指示行事,並同意本行可無須查詢有關電子指示的真實性而行事,而且可將其視為同樣對閣下具有完全的約束力。有關透過圖文傳真機或電郵發出的電子指示,閣下無須向本行傳遞有關電子指示的原件以供本行處理。 6.6 在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主機系統收到有關電子指示之前,本行不被視為已妥為收到閣下傳送的任何電子指示。本行在營業日的有關截止時間(根據不時給予閣下的通知)之後或在非營業日收到的任何電子指示,將被視為在下一個營業日收到的電子指示。 6.7 閣下授權本行將本行收到的所有電子指示視為完整、準確及經閣下妥為授權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的指示或其他通訊。 6.8 閣下同意及確認,閣下的電子指示可能不會即時、日以繼夜或及時處理,而是視乎(其中包括)本行收到該等電子指示的時間與日期,或處理閣下的電子指示的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方的營業時間等而定。 6.9 就有關匯率交易的電子指示而言: (a) 倘若透過圖文傳真機或電郵發出,有關電子指示的執行匯率應為本行在處理該電子指示當日公佈的匯率或閣下與本行議定的匯率;及 (b) 倘若透過圖文傳真機或電郵以外的任何渠道發出,有關電子指示的執行匯率應為本行在有關電子指示發出當日公佈的匯率或閣下與本行議定的匯率。 6.10 閣下同意及確認: (a) 電子指示或交易的處理應符合本行現行的標準程序、服務標準及定價表; (b) 本行受閣下而並非受任何其他方委任; (c) 閣下須就電子指示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及 (d) 本行在每項交易中的角色僅限於作為電子銀行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本行並非閣下的代理人,與閣下亦不存在任何受信關係。 6.11 在第 6.14 條的規限下,倘若閣下要求本行取消或變更電子指示,本行並無義務但仍將盡力以執行該要求。但如本行無法執行該要求,本行無須對閣下負責。 6.12 本行可酌情决定並於不給予理由的情况下: (a) 要求任何電子指示須透過其他方式加以確認; (b) 拒絕處理任何電子指示、按照電子指示行事或拒絕就任何電子指示行事(例如倘若本行酌情認為有必要核實電子指示的準確性或真實性,或如按照該等電子指示行事可能違反適用法律或可能引起本行的聲譽問題);及/或 (c) 決定執行閣下向本行發出的任何電子指示、交易及其他現有安排的優先順序。 6.13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概不負責閣下可能因本行行使本行於第 6.12 條項下的權利或根據該等電子指示行事或依賴該等電子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不論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無須調查執行電子指示的人士(無論是用戶或其他人)的真實性或權限,亦無須核實電子指示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6.14 當本行已開始執行電子指示,或未能合理地於不對本行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取消或撤銷有關交易時(由本行決定),電子指示即屬已處理或執行。 6.15 除非閣下收到本行的確認書,否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的電子指示未必為本行收到,且未必被執行或處理。 6.16 電子指示應具有與任何書面指示相同的法律效力。閣下同意,閣下不得以並無書面形式或簽署為由,在裁决、仲裁、調解及/或任何法定和解程序中對電子指示產生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提出電子指示無效、不可接受或不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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