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示. 12.1 所有指示可由客戶親自或透過電話以口頭方式發出,或透過親自遞交或傳真的方式書面發出,或根據第 16 條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惟倘若客戶為一家公司,則有關書面指示必須根據簽署指示由其獲授權簽署人簽署,而口頭指示必須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由交易代表發出;倘若客戶為個人,則口頭和書面指示必須由客戶親自發出,而書面指示必須由其獲授權人士發出;倘若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聯名持有人」) ,則口頭和書面指示可分別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及簽署指示由聯名持有人發出。
12.2 立橋證券可拒絕在以下情況下進行記錄:
(a) 倘若立橋證券並無收到委任有關人士為獲授權簽署人或交易代表(視情況而定)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且尚未完成立橋證券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而對該擬委任的新獲授權簽署人或交易代表進行的檢查驗證及其他程序,或立橋證券發現完成有關程序後的結果不滿意,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人士為客戶的獲授權簽署人或交易代表(倘客戶為一間公司)記錄在案;
(b) 倘若立橋證券並無收到(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批准採納有關簽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以及(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並無收到由所有該等個別人士妥為簽署的載列有關簽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指示,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操作賬戶及發出指示的簽署安排記錄在案;
(c) 倘若立橋證券並無收到(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批准採納有關口頭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以及(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並無收到由所有該等個別人士妥為簽署的載列有關口頭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指示,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操作賬戶及發出指示的口頭指示安排記錄在案;
(d) 倘立橋證券並無收到由客戶妥為簽署而仍然有效和存續並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地證明客戶向有關人士授權操作賬戶以及在其他方面就賬戶代表客戶向立橋證券作出指示的授權書,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人士為客戶(倘客戶為個人)的獲授權人士記錄在案。
12.3 客戶確認和同意,由客戶或由任何獲授權人士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如適用)以任何方法向立橋證券發出或據稱發出並由立橋證券據此行動或加以信賴的任何指示,於任何時間均不得撤回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而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發出或由客戶授權。只要立橋證券在獲發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已核實和發現根據獲授權簽署人(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或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倘客戶為個人)或聯名持有人(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的簽名式樣,該書面指示看來是由獲授權簽署人(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或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倘客戶為個人)或聯名持有人(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根據簽署指示簽署,而在獲發口頭指示的情況 下已核實和發現根據向該發出口頭指示人士提出的身份核證問題所得到的回應,該人士看來是交易代表(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或客戶或聯名持有人(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則立橋證券並無任何進一步責任去調查或核實向立橋證券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
12.4 客戶確認,指示一經發出,未必可能取消或更改該指示。
12.5 立橋證券不會在並無合理理據或懷有惡意情況下拒絕為客戶行事或遵從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的指示或聯名持有人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所發出的指示。
指 示. 4.1 所有指示應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當面或通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書面方式、親手方式、郵寄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方式發出。
4.2 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或聲稱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通過任何方法向本公司發出及本公司按其行事或已依賴的任何指示,在任何時候都不可撤回及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不論該指示是否由客戶親自或由獲授權人士發出。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都沒有義務查詢或核證以可接受的方法發出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和權力。
4.3 客戶確認一旦指示被發出,該指示可能無法撤回或更改。
4.4 本公司可運用其酌情權及無須給予解釋的情況下,拒絕為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進行任何交易。
指 示. 3.1 客戶或任何被授權簽字㆟代客戶(當該等㆟士按簽署安排簽署)發出的任何指示須以銀行不時同意並接納的方式或按照簽署安排發出。在不妨礙銀行在本協議及/或有關條款㆘可拒絕接納指示的權利㆘,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銀行有權不接納非以㆖文所述方式發出的指示。
指 示. 5.1 指示僅可由該客戶在立橋證券確定的,且可能不時被修改、變更或限制的時間作出。
5.2 所有為執行有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指示應受中華通規則、任何其他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證券的類型、規模及特定價格)約束。立橋證券應在接受任何指示方面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尤其,立橋證券無義務對任何指示作出行動,而且,立橋證券被授權在其全權酌情地認為以下情況發生時拒絕或取消任何指示:
(a) 在中華通交易日當天發出拋售和購入同一中華通證券的指示;
(b) 指示不滿足中華通規則、任何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
(c) 指示不符合或受限於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例如由於有關中華通證券訂單輸入價格限制的規例);
指 示. 5.1 客户或(如属非个人客户)每位被授权人士发出电话指示时,须引用其电话理财密码及其它本行需要的资料。
5.2 本行只会于其自行判断指示合理可行并符合商业惯例及程序时,才按指示行事。
5.3 客户及每位被授权人士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可按照指示,贷记或借记有关账户。客户应确保有关指定账户内备有充足资金或事先安排的信贷额,以供任何指示之用。本行无须对因资金及/或信贷额不足而未能执行指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然而,本行有绝对酌情权可在未获客户事先批准或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即使资金不足仍执行任何指示,而客户则须对任何透支、垫款或所产生欠款承担全部责任。
5.4 在任何情况下,凡本行依据指示为客户及任何被授权人士进行的所有交易,均对客户及该被授权人士具有约束力。如属非个人客户,则客户及每名被授权人士对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债务及责任负连带责任。
5.5 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客户或(如非个人客户)任何指定被授权人士引用电话理财密码所发出的指示,皆不可撤销或撤回。本行以善意理解及执行的所有指示,不论该等指示由有关指定被授权人士或自称为有关指定被授权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所发出,均属不可撤回并对客户及(如非个人客户)该等指定被授权人士具有约束力。除核实电话理财密码外,本行并无责任验证发出任何指示人士的身份或权限或任何指示的真实性和确定性。
5.6 除非能提供相反证明,否则本行关于任何交易及客户所使用的任何服务的记录,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最终证据,对客户及(如非个人客户)有关被授权人士有绝对约束力。
5.7 本行有权随时确定用于接收电话指示的电话号码。
5.8 本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付款及要求客户及(如非个人客户)任何被授权人士按本行指定的任何货币付款。如需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须按本行根据有关外汇市场当时通行的汇率而确定的汇率进行,本行确定的该等汇率是决定性的,对客户及(如非个人客户)有关被授权人士均具有约束力。
指 示. 3.1 在本公司代客戶訂立任何合約後,本公司將以其決定的方式、所載內容及時限之內,知會客戶此合約的細節。
3.2 任何由本公司發出,並載有任何合約訂立或被平倉的價格或價值、或任何貨幣兌換所採用的滙率、或客戶在任何時間欠本公司的款額等資料的結單或確認書,在沒有明顯錯誤下,其內容資料對客戶具約束力。
指 示. 6.1 所有指示應由客戶當面或通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書面方式、親手遞交方式、郵寄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方式發出。以書面形式說明的指示,無論是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奕豐證券將視為收到該指示。
6.2 奕豐證券或託管人毋須按照看來是由客戶以外任何人士給予的任何指示(口述或其他指示)行事,但若奕豐證券或託管人獲授權就奕豐證券或託管人真誠地相信,或有理由相信是由客戶發出及已獲奕豐證券或託管人收訖的指示行事,且毋須提供書面確認。奕豐證券及託管人毋須就客戶因奕豐 證券或託管人如此行事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收費及開支負責。
6.3 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客戶或其他渠道被客戶授權的人給予奕豐證券的指示,不論其指示是否由客戶所發出。奕豐證券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責任調查或核實任何認可的方式給予說明人的身份或授權。
6.4 客戶確認一旦指示被發出後,該指示可能無法徹回或更改。
6.5 奕豐證券可運用其酌情權及無須給予解釋的情況下,在合理懷疑有關交易可以為可疑的情況下拒絕為客戶進行交易指示。
指 示. 3.1 閣下同意根據不時由閣下提供予本行的賬戶指令、簽字式樣及簽署安排就賬戶及服務的所有事項發出指示。
3.2 本行有權執行本行合理地認為是來自閣下或授權簽字人員的任何的指示。本行將會要求閣下即時簽署一份由本行指定的表格以確認閣下的任何口頭指示。指示一經發出,只有在本行給予預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部份或全部地取消、撤回、更改或修改。
3.3 本行可按絕對酌情權拒絕接受或執行指示而無須作出任何解釋。倘若本行拒絕接受指示,本行將採取一切合理行動儘速通知閣下,但本行毋須對未能儘速通知閣下承擔責任。
指 示. 承 諾 協 議 提 出 報 告 章節条
指 示. 4.1 客戶透過擎天證券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向擎天證券發出指示,擎天證券須在認為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根據該等指示出售及/或購入證券,惟擎天證券可自行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指示。
4.2 客戶明暸,各參與證券交易所或協會宣稱其向發佈有關數據各方所提供之一切市場數據擁有專有權益。客戶明暸,概無一方擔保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料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因擎天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之任何合理行動,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擎天不能控制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有關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或其傳送或交付出現偏差、錯誤、延誤或遺漏,或此等數據、訊息或資料不能履行或遭受干擾,擎天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均無須負責。
4.3 客戶承認及同意,擎天有決定權不執行任何指示,尤其是,但不限於,倘出現以下情況(如適用):
(a) (i) 賬戶內並無足夠即兌款項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