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示 样本条款

指 示. 4.1 所有指示應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當面或通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書面方式、親手方式、郵寄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方式發出。
指 示. 12.1 所有指示可由客戶親自或透過電話以口頭方式發出,或透過親自遞交或傳真的方式書面發出,或根據第 16 條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惟倘若客戶為一家公司,則有關書面指示必須根據簽署指示由其獲授權簽署人簽署,而口頭指示必須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由交易代表發出;倘若客戶為個人,則口頭和書面指示必須由客戶親自發出,而書面指示必須由其獲授權人士發出;倘若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聯名持有人」) ,則口頭和書面指示可分別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及簽署指示由聯名持有人發出。
指 示. 3.1 客戶或任何被授權簽字㆟代客戶(當該等㆟士按簽署安排簽署)發出的任何指示須以銀行不時同意並接納的方式或按照簽署安排發出。在不妨礙銀行在本協議及/或有關條款㆘可拒絕接納指示的權利㆘,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銀行有權不接納非以㆖文所述方式發出的指示。
指 示. 5.1 客户或(如属非个人客户)每位被授权人士发出电话指示时,须引用其电话理财密码及其它本行需要的资料。
指 示. 5.1 指示僅可由該客戶在立橋證券確定的,且可能不時被修改、變更或限制的時間作出。
指 示. 3.1 閣下同意根據不時由閣下提供予本司的帳戶指令、簽字式樣及簽署安排就帳戶、服務及交易的所有事項或附帶的事項發出指示。
指 示. 4.1 客戶透過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提供之電子交易設施向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發出指示, 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須在認為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根據該等指示出售及/或購入證券,惟Conrad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可自行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指示。
指 示. 3.1 在本公司代客戶訂立任何合約後,本公司將以其決定的方式、所載內容及時限之內,知會客戶此合約的細節。
指 示. 承 諾 協 議 提 出 報 告 章節条
指 示. 4.1 大華集團銀行僅得接受依本協議條款,藉由商業網路銀行利用正確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所為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