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执行 样本条款

项目执行. 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项目公司将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关系,筹措项目资金,进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施工图设计、建设、运营等内容(具体内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在项目建设前,项目公司办理各类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项目进行主动管理,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批管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申请,进行竣工决算。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基金管理人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委托外部运营管理机构进行项目运营。
项目执行. 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针对具体的油气田资源开发建设一体化服务项目将另行商议并签订总包服务协议,约定可以具体进行施工执行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并进一步明确服务协议的签约主体。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捐赠协议。
项目执行. 丙方通过子公司“北京三夫户外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阿尔山市三夫户外运动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此项目的具体执行及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项目执行. 第十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基金会或合作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由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由基金会和合作机构共同进行跟进管理;基金会执行的公益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跟进管理。
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高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项目协议。
项目执行. 在项目计划通过协同创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审定后,由协同创新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协同创新实验室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直接对协同创新实验室主任负责,按有关规定领导研发工作。协同创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开会期间,课题组长要到会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 第 5.01 款 项目执行的一般原则
项目执行. 第 5.01 款 项目执行的一般原则 借款人和项目实施实体在执行项目中各自分管部分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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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项目背景 2018 年 4 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其中指出:通过 实施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到 2022 年基本实现“三全两高一大”的发展目标,即教学应用覆盖全体教师、学习应用覆盖全体适龄学生、数字校园建设覆盖全体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师生信息素养普遍提高,建成“互联网+教育”大平台。 2019 年 11 月,上海市教委等 12 部门研究制定印发了《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年)》,明确提到要提高幼儿园装备配置水平,重点推进科学活动专用室、室内运动专用场所、安全教育活动场所、幼儿阅读室建设,为幼儿创设健康有益的活动环境,培养幼儿兴趣,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要求强化实践应用,提升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效能,完善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体系,推进新技术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中的应用,常态化开展信息化环境下的学前教育教学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培育能有效助推儿童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市级信息化应用特色幼儿园和市级信息化应用标杆幼儿园。促进市、区、园、家、社会多方协力共建,打造学前资源地图,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精准推送,提升家园共育能力。 聚贤幼儿园作为奉贤区信息化特色示范校,抢抓时机,启动智慧校园项目建设。其中的园本节庆特色 AR 课程已建设二期,已完成春节、端午、中秋三大节日的课程制作,本项目中的节庆特色 AR 课程为第三期建设,要完成清明、重阳、元宵这三大节日的园本节庆特色 AR 课程制作。

  •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ZLX2022CG011 号

  • 通 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その他留意事項 独立行政法人は、「独立行政法人等の保有する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59号)に基づき、個人情報を取り扱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