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披露及确认 样本条款

风险披露及确认. 11.1. 客户确认阁悉并明白附件 2 所载的风险披露内容及其他资料,以及了解其于本补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载责任。 11.2. 客户确认明白并已评估互联互通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2 所载风险),且客户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11.3. 客户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对客户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风险或互联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风险实现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11.4. 客户确认并接受银河国际证券不会提供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卖空或股票借贷服务,因此帐户条款及条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的第 6.5 条(g))并不适用。 11.5. 客户确认其必须符合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一切适用规定。尤其是,客户确认有关北向交易的各项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不容许回转交易(即于同一交易日购入的中华通证券不得于该交易日售出); (b) 除非设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则设有交易前检查:如客户拟于个别交易日出售中华通证券,须于该交易日开市前将其中华通证券转移至银河国际证券的相关中央结算系统户口; (c) 所有交易必须在中华通市场进行,不容许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d) 不容许无备兑卖空活动; (e) 实施适用于境外投资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个人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10%)和合计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30%))及强制出售安排,且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于接获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强制出售通知时出售客户的股份。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f) 客户应完全了解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其披露责任的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内地适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触及既定水平(目前为 5%)的人士适用的股权披露规定),并遵从有关规则及法规; (g) 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下取消客户买卖盘指令。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买卖盘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h) 在紧急情况(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一切联络渠道等)下,银河国际证券或未能发出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要求;在此情况下,如买卖盘经已配对及执行,客户仍须承担交收责任; (i) 客户必须遵守营运者规则及中国内地其他有关北向交易的适用法律; (j) 银河国际证券可向联交所或其附属公司提供客户身份或其他资料(包括客户的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有关资料可能继而向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披露、转交及提供以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监察及调查之用; (k) 如有违反营运者规则或违反营运者上市规则或营运者规则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责任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协助调查。客户须授权并全力配合银河国际证券以提供该等资料及材料; (l) 应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或会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拒绝客户买卖盘指令。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m) 客户须接纳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附件 2 所披露的风险; (n)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会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户提供北向交易服务。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银河国际证券拒绝提供服务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及 (o)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作出、修改或实施有关营运者规则或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履行其监察职能或监管责任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及 (p) 在任何的交易日于相关的中华通市场实施熔断机制将导致有关中华通市场执行交易暂停。 11.6. 客户确认并接受: (a) 本补充文件无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证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风险或其他重大考量; (b) 本补充文件并无修订任何适用规定(惟本补充文件所载且适用规定许可范围除外); (c) 如客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证券任何客户被发现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任何异常交易行为或不符合任何互联互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客户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亦有权要求银河国际证券不接纳客户指示; (d) 如有违反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提供有关客户的相关资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明细,以及在客户及/或客户交易活动明细方面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进行调查; (e) 如有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认为出现严重违反适用规定的情况,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 (a) 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及 (b) 停止向客户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 (f) 本补充文件并不构成任何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建议,客户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前应先咨询独立专业意见并自行展开研究及评估;及 (g) 除非客户完全明白有关交易涉及的条款及风险(包括潜在损失风险的程度),否则客户不应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
风险披露及确认. 当指示本公司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时,阁下已确认如下内容: 4.1 阁下已阅读并理解本条款附件所列的风险披露和其他信息,并且明白该附件所列阁下的义务、包括违反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的任何后果。 4.2 存在禁止中华通证券交易的风险,并且阁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订单可能不会被接受 。 4.3 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不对阁下由于本公司及关联人士就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附件所列的任何风险因素的发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负责。 4.4 如果发现阁下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客户进行了或可能进行中华通市场规则规定的任何异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华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阁下提供任何中华通服务,并有权要求本公司不接受阁下的指示 。 4.5 如果违反中华通市场规则或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义务, (i) 中华通市场交易所有权进行调查,并且可以通过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其他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 要求本公司或关联人士 (a) 提供与阁下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信息和材料,以及 (b) 协助中华通监管机构进行与阁下或阁下交易活动相关的调查;以及
风险披露及确认. 6.1 阁下每次访问智能投顾服务或通过智能投顾服务向吾等作出指示时,均应被视为阁下确认并同意以下内容: (a) 阁下已阅读并了解本文件附录所载的风险披露及其他资料(包括吾等可能不时通过中银国际流动应用程序或吾等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修订、变更、更新或补充),以及阁下了解本智能投顾条款中规定阁下的义务,包括阁下因使用智能投顾服务而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的任何后果; (b) 智能投顾服务存在暂停提供智能投顾或智能投顾账户有被暂停的风险,以及吾等或会基于吾等认为适当的理由拒绝接受阁下通过智能投顾服务作出的任何指示; (c) 对于阁下直接或间接因吾等或任何相关人士与吾等向阁下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相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附录所述的任何风险实现)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责任或第三方索偿或要求,吾等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d) 若阁下违反或未能遵守本智能投顾条款的任何规定,吾等可立即终止智能投顾服务及/或智能投顾账户,而毋须事先通知阁下或征得阁下同意; (e) 智能投顾服务乃基于技术服务供应商开发的平台,并依赖技术服务供应商开发、维持及提供的智能投顾服务技术: (i) 无法保证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平台及技术是完美无缺的,并且面对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平台及技术存在缺陷且有关缺陷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风险; (ii) 尽管技术服务供应商将提供平台、技术及服务可用性和可靠性支援,技术 服务供应商概不对相关平台、技术或服务的可用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承诺,而若技术服务供应商未能履行,或会导致智能投顾服务被暂停或终止; (f) 若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或违反其中所述的披露及其他义务: (i) 有关监管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可通过任何政府或监管部门要求吾等或相关人士: (A) 提供与阁下有关的相关资料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和材料;及 (B) 协助监管机构调查阁下及/或阁下的交易活动;及 (ii) 若阁下违反或未能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阁下可能会面临监管调查及承担法律和监管后果; (g) 阁下负责支付智能投顾费用及可能不时就智能投顾服务征收的所有其他费用、收费、开支及征费,并应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可能规定的关于通过智能投顾服务进行 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交易有关的任何股息或权益)的任何备案或登记 义务; (x) 吾等将须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下的记录保留规定,因此吾等可能会在适用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期间保留与阁下使用智能投顾服务进行的活动有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通讯及账户资料); (i) 吾等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对阁下因下列各项引起或与之相关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i) 适用法律及法规的任何修订;或 (ii) 监管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采取的任何行动;及 (j)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转移予就阁下访问及使用智能投顾服务而向吾等提供服务的第三方。
风险披露及确认. 11.1. 阁下确认阁悉并明白附件 2 所载的风险披露内容及其他数据,以及了解其于本补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载责任。 11.2. 阁下确认明白并已评估互联互通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2 所载风险),且阁下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11.3. 阁下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对阁下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风险或互联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风险实现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11.4. 阁下确认并接受银河国际证券不会提供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卖空或股票借贷服务,因此账户条款及条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的第 6.5 条(g))并不适用。 11.5. 阁下确认其必须符合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一切适用规定。尤其是,阁下确认有关北向交易的各项
风险披露及确认. 客户通过就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易向我们发出指示,阁下将被视为承认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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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控制 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2.3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销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销机构投诉、索赔。 2.4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包括签署补充协议在内的任何形式另行约定。 2.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2.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代销机构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和赎回决定及其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诺。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本 金部分或全部损失及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理财产品估值 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风险识别 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 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