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方法和标准 样本条款

验收方法和标准. 1.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 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3.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和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论证工作。
验收方法和标准. 1. 采购人接到供应商履约验收申请后 5 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验收方法和标准. 维保验收:按合同要求验收;各阶段验收时维保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维保数量完成率均达100%,且符合维保要求。
验收方法和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相关证明材料到采购人相关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验收方法和标准. 服务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 5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验收方法和标准.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成果和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规定以及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其他未尽事宜,采购人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文件要求、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和标准. 履约验收的主体:采购人。邀请验收对象:自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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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收方式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7个工作日内组织安装调试,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甲方组织验收。若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外观破损或者仪器性能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按以下方式理赔:

  • 验收方法及标准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每一服务环节、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服务的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 验收要求 乙方团队人员清单

  • 验收标准 货物必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和要求视为合格: (1) 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 (2) 竞标人在竞标时提供的产品样本; (3) 该项目所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 (4) 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

  •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 是,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 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 验收程序 1. 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买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2. 验收前要编制验收表格。

  • 验收要求 1期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合同的中止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