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河街道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七雄路立方城 4 栋 A 座 901 室)
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
径河街道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第二次)磋商文件
目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径河街道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
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 10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HBDX-ZFCG-2023(001)
2、采购计划备案号:J23010004-0004
3、项目名称:径河街道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第二次)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10 万元
6、最高限价:110 万元
7、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要求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 年,如对委托方服务满意,可再续签合同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4:
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获取。
3、方式:现场获取。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领取磋商文件。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领取;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网上下载的报名表。 4、售价:0 元。
1、开始时间: 2023 年 2 月 16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 2023 年 2 月 16 日 10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五、开启
1、时间: 2023 年 2 月 16 日 10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
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方式:027-83233609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
联系方式:027-83210151
3. 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电话电话:(027)00000000
十、信息发布媒体
(一)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 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2.1 | 采购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 |
2.2 | 监督管理部门 | 东西湖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5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4.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金额 1.5%的中标服务费。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 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
6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 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10.4 | 对多包采购 的规定 | 详见第一章第一条相关要求 |
12.1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
14.1 | 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4.2 | 其它资格 证明文件 | 🗹无 □有;具体为: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 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项目需求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7.1 | 响应文件 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日 |
18.1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响应文件正本盖章 扫描 U 盘存储)一份。 |
19.4 | 样品 | 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无。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送 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 内容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 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
23.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 |
26.4 | 确定提交最后报 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 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8.3 | 信息公告媒体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网址:xxxx://00.00.00.000:0000/) □其他媒体 |
28.4 | 成交通知书的领 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 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9.3 | 成交后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30.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联系电 话:027-83210151。 |
31.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 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33.1 | 是否接受进口产 品 | 🗹不接受 🞎接 受 |
34.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34.4 | 价格扣除比例 | 🞎货物类 🗹 服务类 🞎工程类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6% 。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 价格扣除比例为:2% 。 |
34.5 | 优惠措施 | 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 /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 / 其他优惠措施: / |
34.6 | 所属行业 | 根据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 |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 ||
35.1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 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35.2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九 | 其他要求 | 无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 文件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 足”,不包括本数。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二、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工程、货物及服务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 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草案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 现场踏勘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如未提供的,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加磋商。
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
12.1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 联合体
13.1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14.2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除本须知 14.1 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磋商保证金
16.1 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账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3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5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胶粘方式,装订应牢固,不易拆卸和换页的方法的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 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9.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 磋商程序
23、 磋商小组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 磋商代表
24.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 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 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磋商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 磋商
26.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4 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 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签订合同
29.1 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29.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5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质疑和投诉 30、 质疑
30.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1、 质疑回复
3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32、投诉
32.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2.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八、政府采购政策 3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4.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4.1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 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4.2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确定项目是否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或其中的项目包段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3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部分的比例;中标(成交)供应商如将采购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的,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分包给中小企业部分的比例。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必须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内容。
34.4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
(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5 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6 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7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4.8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4.9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4.10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
35.1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5.2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九、其他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径河街道办事处现有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 11 个。分别为:民田社区、长墩堤社区、十字路社区、官塘角社区、黄狮海社区、赛洛城社区、稻香社区、电犁社区、五环社区、石家坡社区、金龙湾社区。本项目为 11 个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提供养老服务,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旨在进一步规范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老年人服务网点社会化运营,提升我街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与水平,集中优势资源,让“专业人”把“专业事”做得更好,打造径河街老年人服务特色品牌。
二、项目需求
本项目要求运营方在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嵌入式服务网点提供以下服务:
1、 运维服务:提供机构运营管理,维护机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工作内容包括:保证站点水电网络正常使用、维护场地清洁卫生、设备设施管理维护、安全管理、秩序维护、文案管理、与社区街道工作对接等。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7:30。
2、信息管理:掌握辖区内 60 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建立信息档案。开通和运用区级统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3、居家养老服务:
3.1 基本生活照料类:助急、代办代购、公益理发、便民服务、人文关怀、慰问探访等。服务总量每站点每月不低于 100 人次。依托服务设施实现的站点日间照料服务人次每月不低于 600 人次。
3.2 健康生活需求类:生命体征监测、公益理疗、代购药品、心理咨询、心理慰藉等;服务总量每站点每月不低于 100 人次。健康讲座、义诊,每站点每年开展不低于 6 次。
3.3 精神文化娱乐类:组织老人兴趣小组或活动队开展日常助乐活动、开展主题活动、知识类讲座。每站点 10 人以上兴趣小组或活动队不少于 3 支,助乐服务总量每站点每月不低于 500 人次,主题活动每年不低于 12 次。
3.4 低偿服务:助餐、助洁、居家护理等。(收费标准低于市场价格,服务总量根据需求)
3.5 特色服务:每站点根据社区特点,组织开展特色亮点服务项目。
3.6 针对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在完成以上服务内容的基础上,要求开通并利用信息化
平台,实现远程照护服务、实现线上下单结合线下的居家上门服务。线上下单不少于 100 人次。
3.7 在街道范围内积极探索“家庭床位”的管理及运营模式,“家庭床位”数不少于 5个。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专业化为老服务,每月服务总量不少于 100 人次。
4、运营管理:
4.1 对应上述服务内容,投标人需制定全面的、标准化、可执行的运营管理制度。
4.2 投标人有完备的评估、考核机制。
4.3 影响到家的市场推广效果
各投标人需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运营平台,以家庭为目标单元,建立“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公益团队+活动组织”的推广策略,通过全覆盖、公益化、高效的推广平台,将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以及居家养老的理念深入影响到社区家庭的“每一天、每一处、每一人”。
5、建立监督机制
社区和社区老年人对服务中心的运营服务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建立中心与群众的协调机制。
5.1 建立社区自治型公益社会组织
社区老年服务工作依托老人、服务老人,投标人要结合老年人自身年龄、需求等特别开展社区招募,在招募过程中发现老年人的能力,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中心的志愿者,在日常工作中提出有效建议、帮助组织活动,投标人需建设社区志愿者服务团队、银龄互助团队等。通过公益活动,逐渐地改变社区公益氛围,形成邻里友爱,互帮成风的社区新氛围。
5.2 利用微信等线上平台,大力开展线上服务。
5.3 人员配置(各站点、持证上岗)驻站人员:1 名;
运营辅助团队:不低于 3 名;
互联网工作站操作员:1 人。(嵌入式服务网点配备)服务人员:不低于 2 名。
老年人能力评估员:不低于 2 名三、服务目标
1、完成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目标
投标人需从健康生活、便民服务、精神文化三大层面,解决社区老人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精神关爱、安全守护、文体娱乐、法律援助、慈善救助等需求,使社区老人真正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投标人需满足社区老人基本文化娱乐需求,建立社区文化吸纳、参与、推广渠道,形成一个完备的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圈,建立文化参与渠道,形成社区文化养老新氛围。
3、建设智慧养老社区
投标人需结合社区实际、根据社区特色开展建设,搭建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打造社区“幸福食堂”配餐点、中医康复间及舒适温馨的社区嵌入式养老照护床位等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业化的上门服务团队,实现助餐、助洁、助医、远程看护“三助一护”智慧居家养老功能,以各社区中心为基地,做好智慧养老服务,辐射周边社区,将政府的关爱落到实处,把各社区中心打造成为“老人依赖、政府信赖”的智慧居家养老机构,为各社区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4、促进社区公益事业发展
投标人需建设志愿者联盟、大学生为老服务志愿者团队、老龄公益团队等,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新增就业岗位数个,在公司的爱心经费的支持下,在社区做公益事业。
投标人需为社区老人融入社会、以及社区大中小学学生融入社会,提供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的可行性方案。
5、打造社区居家养老示范点
投标人需利用专业的养老服务资源,依托社区优势,通过共驻共建链接多方资源来推进各方面工作在各社区内有序开展。利用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的优势, 建设居家养老社区示范点。
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按照武汉市民政局武民政【2018】20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服务网点建设要求配备相关服务人员。有上岗资质要求的服务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所有人员劳动合同齐全、随时备查,投标人须与服务人员确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并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办理社保
(五险),且人员工资和社保均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否则作废标处理。(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响应)
2、安全管理:服务机构要制定养老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杜绝或减少服务
中心安全隐患及老年人身心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尽力把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服务环境。
3、本项目所有产生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当做好风险的预测,尤其是经营前期各种情况的预判。一旦中标不得放弃,否则按规定将没收违约金,具体合同中约定。
4、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入的建设费用和设备设施费用应当报相关部门备案。装修标准和设施设备(如有)投入低于其投标报价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责成其在规定期限予以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经营资格。
5、投标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在运营期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一经发现违规收费的,采购人有权责成其在规定期限予以退还整改,逾期不退还整改的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经营资格。
附件 1: 老年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持服务 | 文娱服务 | 服务质量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提供服务时,如老年人有需要, 宜组织专业人员给予适当指导、帮助。 |
日间照料 | 服务质量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在日间照料中心午间休息的服务,并为其合理安排休息位。休息位应摆放有序,避免老年人发生磕碰或摔倒。提供午间休息服务时,应根据气候提供午休所需棉被、毛毯等,保持休息区内良好通风,注意遮阳, 防眩光。 | |
兴趣小组代购代办智能指导 | 服 务 质 量 符 合 GB/T33168-2016 、 GB/T35796-2017 及 DB42/T1246(1250)-2017 要求。代购代办须根据老人需求及指定品牌 规格;兴趣小组需尊重老人意愿,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智能设备的使用需按照老人需求提供指导服务。 | |
照料服务 | 生活照料 | 养老服务设施内提供的,需符合 DB42/T1246-2017 要求;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 需符合 DB42/T1250-2017 要求; 如厕服务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 |
助餐 | 设施内开展助餐服务,服务质量符合 GB/T35796-201 要求:开展上门 送餐服务的服务质量应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 | |
医疗保健 | 宜采取老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组织开展相关服务,用药指导、义诊、健康保健等服务要求由专业人员提供。 | |
心理支持 | 服务质量应符合 GB/T35796-2017 要求:了解掌握老人心理、精神状 况并告知第三方,必要时请社工、医护人员协助处理或转医疗机构,为老人创造社交条件,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 | |
其它 | 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应符合《武汉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办法》要求,其它服务符合 DB42/T1246(1250)-2017 要求 | |
专业服务 | 远程照护 | 符合《武汉市“互联网+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要求 |
医护上门 | 须持证医护人员、持证养老护理员提供服务。要求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时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护理计划并实施、重视心理保健服务, 缓解服务对象压力。 | |
法律援助 | 须法律专业持证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 |
低偿服务 | 按照社区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质量需满足相关服务项目服务要求。 | |
特色服务 (公益性项目) | 针对社区地理环境、人口分布、文化底蕴及老年群体兴趣偏好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相应地制定有侧重点、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打造社区乃至街道的亮点特色。 | |
三助一护 | 响应老人服务需求提供“三助一护”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应符 合《武汉市“互联网+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 |
附件 2: 社区社会化运营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考核办法
为提高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考核范围:径河街道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
2.考核形式:采取百分考核制,80 分及以上为优秀;70- 79 分为满意;60- 69 分为基本满意;60 分以下为不满意。
3.考核标准:活动评估占 50%; 服务评价占 50%。
4.考核时间:每半年度考核一次。
5.组织实施:
1 ) 社区打分考核;
2 ) 在服务对象中抽取 30 人进行打分考核和满意度测评;以上两项考核平均分计算考核结果。
6.结果与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结算运营补贴的唯一标准。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按补贴标准的 80%拨付;
得分在 69 分以下的,按补贴标准的 90%拨付;得分在 69 分以上的,按补贴标准的 100%拨付。
7.考核档案:每次考核评分必须填写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考核评分表,并由社区专人负责保存。
8.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服务考核评分表附件。
附件 3: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考核评分表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考核分 |
支持服务 | 文娱服务 | 服务质量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提供服务时,如老年人有需要,宜组织专业人员给予适当指导、帮 助。 | 5 | |
日间照料 | 服务质量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在日间照料中心午间休息的服务,并为其合理安排休息位。休息位应摆放有序,避免老年人发生磕碰或摔倒。提供午间休息服务时,应根据气候提供午休所需棉被、毛毯等,保持休息区内良好通风, 注意遮阳,防眩光。 | 10 | ||
兴趣小组代购代办智能指导 | 服务质量符合 GB/T33168-2016、GB/T35796-2017 及 DB42/T1246(1250)-2017 要求。代购代办须根据老人需求及指定品牌规格;兴趣小组需尊重老人意愿,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智能设备的使用需按照老 人需求提供指导服务。 | 6 | ||
照料服务 | 生活照料 | 养老服务设施内提供的,需符合 DB42/T1246-2017 要求;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需符合 DB42/T1250-2017 要求;如厕服务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 | 10 | |
助餐 | 设施内开展助餐服务,服务质量符合GB/T35796-2017 要求:开展上门送餐服务的服务质量应符合 GB/T33168-2016 要求 | 5 | ||
医疗保健 | 宜采取老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组织开展相关服务,用 药指导、义诊、健康保健等服务要求由专业人员提供。 | 4 | ||
心理支持 | 服务质量应符合 GB/T35796-2017 要求:了解掌握老人心理、精神状况并告知第三方,必要时请社工、医护人员协助处理或转医疗机构,为老人创造社交条 件,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 | 5 | ||
其它 | 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应符合《武汉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办法》要求,其它服务符合DB42/T1246(1250)-2017 要求 | 5 | ||
专业服务 | 远程照护 | 符合《武汉市“互联网+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要求 | 5 | |
医护上门 | 须持证医护人员、持证养老护理员提供服务。要求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时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护理 计划并实施、重视心理保健服务,缓解服务对象压力。 | 5 | ||
法律援助 | 须法律专业持证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 5 | ||
低偿服务 | 按照社区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质量需满足相关服务 项目服务要求。 | 5 | ||
特色服务 (公益性项目) | 针对社区地理环境、人口分布、文化底蕴及老年群体兴趣偏好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相应地制定有侧重点、 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打造社区乃至街道的亮点特 | 5 |
色。 | |||
三助一护 | 响应老人服务需求提供“三助一护”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应符合《武汉市“互联网+居家养老”设 施建设标准》的要求。 | 5 | |
社区配合 | 积极配合社区工作,充分利用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在社区治理、老龄自治、社区环境、邻里互助、社区敬老文化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 益。 | 20 | |
得分 |
第四章 合同书(参考)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受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条件要素: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2、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完成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服务时间:
4、服务地点:
5、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乙方工作情况按季度考评,根据季度综合考评结果,甲方按季度据实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6、履约保证金:无
7、其它: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1. 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1.2 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1.3 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4 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保密
2.1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2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3.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之有关规定。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 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4.2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
4.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4.6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4.7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8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4.9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4.10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4.11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4.1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5.2 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3 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5.5 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5. 6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5.7 甲方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5.8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违约责任
6.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 5%。
6.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未达到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将按每次扣1000元罚款。
6.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 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6.4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6.3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6.5 合同履约过程中,若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合同 6.3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服务期限
7.1 委托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为限,如对委托方服务满意,可再续签合同一年。 8.争议解决方式
8.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9.2 合同中有关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为双方的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10.合同附件
10.1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2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1.合同修改
1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 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评审方法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表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 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 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 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 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 件说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 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 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没有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 购活动。 | 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 招标采购活动。 | 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 |
1 |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
2 | 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 | |
4 |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三)评审标准
评标项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审 (10分) | 投标报价 | 10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商务评审 (20 分) | 企业性质 | 10 | 政府性购买服务项目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项目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得 5 分。企业经营以养老服务相关业务为主的得 5 分(提供证明材料)。 |
类似业绩 | 10 | 供应商提供 2021 年 1 月至今承担的类似业绩,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满分 5分(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 |
供应商提供 2021 年 1 月至今承担的类似项目获得业主满意或优秀评价的,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满意度或优秀评价需与上述类似服务项目业绩相对应)。 | |||
技术评审 (70 分) | 运维方案 | 6 | 能够把握站点工作运维特点,实施日常运维,确保站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运维部分进行评分: 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所列服务内容,方案完善且明确,计划科学合理,可执行性强。得 5-6分;基本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所列服务内容,计划可行,得1-4分;未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所列服务内容,或未提供相关服务的,得 0 分。 |
信息管理 | 4 | 针对信息及管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所列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 掌握和整理社区老年人信息的方法措施科学、有效得 2 分;方法措施简单、无效得 1 分;无措施得 0 分; 2.能够熟练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智能化信息管理的(无软件著作权此项不 得分),得 2 分。未利用信息化平台得 0 分。(提供软件著作权,信息化平台相关证明材料、与第三方合作的提供双方合作协议) | |
居家养老服务 | 19 | 针对各站点居家养老服务,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所列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 能够提供各项服务且服务人次或组织数量达到要求的,得 1 分; 2. 针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人次,追加“如实际运营中未达到服务人次或数量的要求,接受甲方不低于 2 万元/站的罚款”承诺条款的,得 1分。 3. 以街道及 11 个社区为单位,针对社区老年人需求,设计有特色项目且亮点突出的,得 0.5 分,最高可得 6 分;无特色项目的 0 分。(提供项目方案及服务证明材料) 4. 在本辖区开展了“家庭床位”、远程照护服务、三助一护服务的,每开展其中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6 分。(提供合同及服务证明材料) 5. 投标方承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公益性为目的,自愿做适当投入用于为老服务的,得 5 分。提供承诺函及详细实施方案,提供承诺函得 2 分,方案完善且明确、计划科学合理,可执行性强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
运营管理 | 8 | 针对运营管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所列要求,对投标人的运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具备完备的管理制度,具备计划性、科学合理、可执行性,得 2 分;有 制度但不完备、设置不科学、执行性不强得 1 分;制度有缺陷或无制度,不得分。(提供完整的制度文件) 2.具备完备的考核制度,考核项目量化可操作,得 2 分;有制度但不完备、 执行性不强 1 分;制度有缺陷或无制度,不得分。(提供完整的考核文件) 3.有完备的推广手段得 1 分;没有推广手段得 0 分。(提供推广方案或截图) 4.有完备的社区和老年人监督机制,得 1 分;没有监督不得分。(提供社区、老年人评价和服务反馈材料) 5.有完备的老年人参与方案,建立相应的人员招募、管理、服务及活动项目落地和回馈机制,得 1 分;制度不完备或不具备可执行性不得分。(提供志愿者管理文件和志愿者活动图片) 6.开展微信线上服务,得 1 分;没有开展线上服务得 0 分。(提供真实有效的微信线上服务证明材料) | |
人员配置 | 18 | 1.与工作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保(五险)的,得 2 分;(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2.运营及辅助团队中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社工。配备 5 名及以上初级专 业社工的,得 2 分;配备 1 名中级专业社工的,得 2 分。(提供社工证) 3.互联网操作员持相关证件且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得 2 分。(提供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实操证明材料) 4.中心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持证(护理员证、社工证、心理咨询师等)上岗。持证 10 个及以上的,得 4 分;持证 6 个以上的得 2 分;低于 6 个的不得分; 5.立足打造专业化养老服务团队,有完善的员工培训、考核、晋升机制和 员工福利和团建活动,0-4 分。(提供培训证明、考核、晋升制度证明、员工福利证明及团建资料证明等)缺 1 项扣 1 分。 6.项目团队应配备 2 名及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得 4 分(提供证件及现场评估证明材料)。 | |
活动计划 | 2 | 针对本项目制定合理可行的活动计划,对提供的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考虑问题全面、细致,切实可行,得 2 分;有 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基本可行得 1 分;有计划和方案但文案有缺陷或未 提供 0 分。 | |
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 1 | 制定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少于 3 个: 意外情况考虑充分、处理方案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得 1 分;意外情况考虑不充分,处理方案考虑有缺陷的不得分。 |
1. 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能力的得 2 分,否则 0 分。(提供员工老年人 | |||
能力评估证书) | |||
2. 在本辖区开设有老年人幸福食堂,能够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上门服 | |||
务的得 3 分,否则 0 分。(提供营业执照、幸福食堂照片、助餐服务证明 | |||
服务能力 | 12 | 材料等)缺 1 项,扣 1 分。 3. 开展过家庭床位、三助一护等服务,开展一项服务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每项服务提供家庭床位/信息化平台截图、服务图片及结算资料,缺 1 项 | |
不得分)。 | |||
4. 熟悉径河街道各社区情况并有能力配合社区开展养老相关服务及活动,每开展 1 次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提供合同、社区评价等证明材料)。 | |||
总分 | 100 |
(一)评审报告的内容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二)评审报告的签署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 (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 | 响应文件 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委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未提供页码或内容页码完全不一致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磋商书
致: (采购人)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 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 ; □有 ,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 □有, 具体单位名称为 :(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次,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 价)。
2.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相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共 90 个日历日。
5.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由供应商填写)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传真:
供应商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 (姓名)为我的唯一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采购人)的 (项目编号)
项目的磋商。该授权的代理人在处理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文件
项目名称: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地址 | |
总报价(含报价声明) | 万元 |
服务期 | |
备注 |
说明:(1)价格应按照“供应商须知” 的要求报价。
(2)为方便开标唱标,此表除保留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报价优惠声明一起另外密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并在密封袋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字样。作为记录之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报价一览表(二次报价)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地址 | |
总报价(含报价声明) | 万元 |
服务期 | |
备注 |
注:供应商第二次报价时使用此表,本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请各投标单位把公章先盖好在开标现场填写使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二)分项报价表(如有)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总计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三、商务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 | ||
企业资质 | 1.等级: 2.证书号: 3.发证单位 | ||
营业执照注 | 现有员工人 | ||
注册资本金 | 高级职称人 | ||
成立时间 | 中级职称人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 ||
开户银行 | 名称: 账号: | ||
资金情况 | 固定资产:(万元) 流动资产(万元) | ||
经营范围 | |||
组织机构框 | |||
备注 |
说明: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单位章。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三)资质证明文件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
(四)类似业绩一览表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说明: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认证体系等。
(六)商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项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注:
1. 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 供应商须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供应商名称: (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七)其它商务文件
1.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四、技术文件
序号 | 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条款 | 响应文件内容对应简述 | 偏离说明 | 对应页码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供应商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三)其它技术文件
1.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文件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签章):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四)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五、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七、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八、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九、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十、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十一、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十二、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十三、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二十四、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二十五、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六、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