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利益的分配 样本条款

信托利益的分配. 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依据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受益人的名单,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优先进行分配。 (1) 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规费。 (2) 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3 款规定应付的受托人预期固定信托报酬。 (3) 同顺序(按照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2款规定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 (4) 于各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以各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占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受益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根据本合同规定截止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应分配的参考信托收益(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予以扣除),但在各期各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届满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仅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存续期限已届满 (若该期信托单位未出现延期情形)或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于信托计划终止日终止的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上限为本合同第 9.2 规定该受益人对应的参考信托收益扣除已获分配的参考信托收益。 (5) 于某期某类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本金分配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存续期限已届满或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于信托计划终止日终止的各期信托单位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直至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为零。 (6) 在受托人如提前收回或交易对手提前偿还交易文件项下某期某类信托单位对应部分款项时,受托人有权向持有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利益,具体金额以届时受托人分配的金额为准。 (7) 信托计划终止后,同顺序(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仍持有各期信托单位的各受益人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期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仍存续的各受益人支付剩余信托利益,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上限为本合同第 9.2 规定该受益人对应参考信托利益扣除已获分配的参考信托利益。 (8) 信托计划终止后,剩余财产(如有)作为浮动报酬由受托人自行提取。
信托利益的分配. 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依据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受益人的名单,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优先进行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 8.1 信托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利益的核算已考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8.2 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信托利益的分配. 13.1 信托利益分配的定义
信托利益的分配. 委托人的全部投资收益在其全部退出该信托计划时结算,并与其委托本金一并提取。
信托利益的分配. 重要提示: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且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未对本信托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
信托利益的分配. 10.1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0.2 信托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10.3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信托计划份额持有人开放式信托计划账户下的信托计划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信托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信托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信托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信托利益的分配. 10.1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0.2 信托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信托利益的分配. 重要提示: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且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 23.1 信托计划各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 23.1.1 当且仅当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受托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含受托人当前实际适用的信托计划税收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信托计划各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避免歧义,本约定不构成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该等业绩比较基准具有不确定性。 23.1.2 本信托计划下各类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按照其相对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23.1.3 若同一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或信托计划其他募集期内分别签订数份《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单位的,其认购金额不进行累计,受托人根据其签订的单份《信托合同》认购的金额分别认定应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核算其签订的各份《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即受托人以委托人每份《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为基数,分别适用下述第 23.2款的约定计算相应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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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金払 受注者は、保証事業会社と、契約書記載の工事完成の時期を保証期限とする公共工事の前払金保証事業に関する法律(昭和 27 年法律第 184 号)第2条第5項に規定する保証契約(以下「保証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その保証証書を発注者に寄託して、請負代金額の 10 分の4以内の前払金の支払いを発注者に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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