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报酬 样本条款

信托报酬. 9.2.1 受托人所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9.2.2 受托人所收取的信托报酬按照信托报酬费率计算,信托报酬费率为 0.25%/ 年。 9.2.3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 指按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报酬。
信托报酬. (1) 信托报酬的计算方式: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报酬率为 0.1%/年,信托报酬为各期信托项下信托报酬之和。各期信托报酬自该期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该期信托的实际存续天数按日计提,各期信托期限项下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信托项下当日信托本金余额× 0.1%÷365。 (2) 信托报酬收取时间:于各期信托成立日后的每个核算日及本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收取已计提的信托报酬,且无论何种原因均不退还。如信托财产专户中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当期信托报酬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核算日支付。 (3)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0101 2350 2000 0000 0086 开户银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3.信托费用的承担应符合如下原则: (1)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合同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受托人报酬; (4)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承担的信托财产所涉及的税费,双方各自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信托报酬. 20.1.1.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2%÷365成立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0.2%÷365 20.1.1.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并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信托报酬.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 %/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自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起于每日计提当日的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本金余额× %÷36 0。 〔2〕 受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限内每年 12 月 21 日和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固定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固定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未收取的信托报酬,并于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 〔3〕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函后,有权 5 个工作日内收取当期减记信托本金金额截至该指令函送达之日(不含当日)的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 〔4〕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报酬收取安排按第 11.2 条约定执行。 〔5〕 如任何一笔信托报酬因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不足而未能按期足额收取,受托人将有权以未能按期收取的信托报酬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加收信托报酬。本信托获得可用现金后,受托人可顺次收取信托报酬加收部分、其他已到期未支付信托报酬。 〔6〕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户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账号:
信托报酬. 受托人所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项下信托报酬包括第一部分信托报酬和第二部分信托报酬两部分。 9.2.1 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1) 受托人所收取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按照【0.2】%/年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具体计算和支付如下: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含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1 元/份× 0.2%÷360。 自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第 21 日(即每年的 3 月 21 日、6 月 21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及信托终止日为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受托人于每个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已计提但未收取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天数不满 180 天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按 180 天计算,否则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若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受托人有权继续按照 0.2%/年的费率、以剩余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为基数、以信托计划延期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按照上述约定计提和收取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2)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3) 受托人收取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账户户名: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天安支行账号:421860035018001266614 支付系统行号:301521003014 9.2.2 第二部分信托报酬 本信托存续期间,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按日计提,自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第 21 日(即每年的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日)及信托终止日为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受托人于每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已计提但未收取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当个核算期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当个核算期第二部分信托报酬=∑当个核算期内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 其中,当个核算期内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含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1 元/份× 0.1%÷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当个核算期”指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上一个核算日 (含当日)起至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本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其中,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期指自信托生效日(含当日)起到信托生效后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 如信托延期的,延期期间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按照上述约定的费率和方式计算和支付。
信托报酬. 9.2.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9.2.2 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率为 0.1%/年。本信托计划的固定信托报酬按日计提,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信托计划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 ● 值×【0.1】%÷365 信托计划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信托计划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365 固定信托报酬每日计提,每自然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报酬。
信托报酬.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托管理服务,有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年费率为【 】%/年或【 】万元/年孰高。 A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或【 】万元/365 孰高,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托管理服务,有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年费率为【】%/年。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该日存续的信托计划单位份数×1 元×【】%÷360 于每个分配日将截至该信托利益计算日已计算未支付的信托报酬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 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0.2】%/年,按日计提。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日应计提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当日的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 【0.2】%÷360。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收取已计提但未支付第二部分信托报酬。实际支付时,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