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1】 亿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2) 信托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3) 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已经签署《操作协议》;
(5) 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已经签署《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6) 受托人与保障基金认购委托人已经签署《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7) 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
4、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亿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信托成立日以受托人宣布的日期为准:
(1) 委托人已将不低于壹亿元且不高于叁拾亿元的认购资金全额划入信托专户。
(2) 华宝信托与北京凯晨签署的《贷款合同》已生效。
(3) 华宝信托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已生效
(4) 华宝信托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合同》已生效。
(5) 受托人确定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已获满足。
信托计划的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条件的,本信托计划成立:
10.2.1 本信托推介期结束,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20000】万份,本信托推介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或者,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达到【30000】万份,此时,受托人通过发布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的形式确认本信托成立;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规模的上下限。
10.2.2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份数比例不超过 1:1;
10.2.3 保管协议已签署;
10.2.4 与追加补足义务人已签署增强/补足资金追加协议;
10.2.5 与信托计划相关的相关必要文件已签署或出具。
信托计划的成立. 6.2.1 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时可宣告成立。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若推介期尚未届满,受托人有权继续募集。
6.2.2 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自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至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在扣除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费等相关费用后,若有余额则计入信托财产,若不足由受托人垫付。
6.2.3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该资金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扣除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成功购买(含信托转换)的信托单位于相应的开放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成立。
信托计划的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条件的,本信托计划成立:
10.2.1 本信托推介期结束,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3,000 万份、且不高于 4,000 万份,本信托推介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或者,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达到 4000 万份,此时,受托人通过发布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的形式确认本信托成立;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规模的上下限。
10.2.2 保管协议已签署;
10.2.3 与信托计划相关的相关必要文件已签署或出具。
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成立.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1、 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 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 优先资金到账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6、 信托计划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本计划的推介期预计为【 】个工作日,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2. 在推介期内,当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提前成立:
(1) 本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份;
(2) 一般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优先信托资金规模的【】;
(3) 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 】万元。
3. 在推介期结束后,如果信托资金总额低于【 】万元,受托人有权设立本计划或宣布本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要求进行调整。
4. 本信托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满 20 名委托人加入即可正式成立。此后的各期计划只要满两名委托人加入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