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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3
第二十五章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26
特别约定:《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 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 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 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 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 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 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 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 指 定 网 络 系 统 查 询 参 与 结 果 的 同 时 , 另 行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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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 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 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❹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1381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 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六条 委托人
签订《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
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10-84588458, 传真:010-84865609
联系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第八条 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丹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联系电话:(010)65556812,传真:(010)65550832联系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名称: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权证、债券(含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1、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包括股票(含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权证等,其中投资于权证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包括债券(含可转债)、央行票据、债券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
3、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在封闭期和开放期均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 7 天以
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第十二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三条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参与费)。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壹仟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 2 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 2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 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❹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 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 3 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满 3 个月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 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可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
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
币壹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T 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通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 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按照单笔参与❹额递减,即单笔参与❹额越大,所适用 的参与费率越低。参与费用等于单笔参与❹额乘以所适用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认购参与费率如下:
参与❹额(M) | 认购参与费率 |
M ≥500万 | 每笔 1000 元 |
300万≤ M <500万 | 0.5% |
100万≤ M <300万 | 0.7% |
M <100万 | 1.0%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费率如下:
存续期参与费率
参与❹额(M)
M ≥500万 | 每笔 1000 元 |
300万≤ M <500万 | 0.6% |
100万≤ M <300万 | 0.8% |
M <100万 | 1.2% |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 计划资产。
第二十二条 退出办理的场所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 3 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满 3 个月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第二十五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 T+3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退出业务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D) | 退出费率 |
D<365天 | 0.5% |
365天≤D<730天 | 0.3% |
D≥730天 | 0% |
集合计划终止或清算 | 0% |
2、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退出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退出费率如下: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具体的处理方法见《集合计划说明书》第十四节《集合计划的退出》。
第七章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合计划的各类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第三十二条 交易成本
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 印花税、佣❹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五条 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用,由集合计划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事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 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❹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❹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第三十七条 集合计划收益由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在次 年的4月30日前完成。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❹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❹分红或红利再 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分红资❹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第三十九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第四十条 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对账单、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每个工作日披露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份额净值。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以信函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 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 ( 年 度 )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 及 其 他 临 时 通 告 放 置 于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s.ecitic.com)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供委托人查阅。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更换托管人;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推广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巨额退出;关联交易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
(www.cs.ecitic.com)网站上向委托人披露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 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❹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 愿等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❹,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应当退还因管理人、托管 人、代理推广机构过错导致委托人获得的不当利得;
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 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 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 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
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 人);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 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登记结算相关的手续;
9、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 退出款项;
10、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1、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 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通告;
13、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章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托管费;
3、依据《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 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❹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❹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托管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管理人);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 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8、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通告委托 人和管理人;
10、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因托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展期
第四十九条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无展期安排。
第五十条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4、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5、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通告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应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2、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将清算结果通告委托人;
(6)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3、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本合同第五十条中所述的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变现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4、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集合计划清算资产中支付。
5、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委托人通告;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通告。管理人在清算完毕后的 15 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国际、国内❹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 以免责: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第五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本合同的签署、执行及争议解决等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 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已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 署后即告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首次将参与资❹划入 管理人指定账户并经管理人确认有效;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文本已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本合同签署地为管理人住所地。
第五十八条《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 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 2 份,其余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1、任何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修改,管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
2、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果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其他事项,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管理人、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同变更的方式
(1)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作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通告发出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只有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全体委托人均表示同意,合同方可变更。
(2)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后的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只有在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份额全部退出后,方可进行合同变更。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第六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 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 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 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 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
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衍生品风险。❹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 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❹额。
6、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❹形式来分配,而 现❹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❹,可能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❹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8、新股申购风险。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❹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❹,或者转变成现❹会对资产价格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
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 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 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委托人不能及时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 3 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 务,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2、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 与(退出)的风险,具体参见《说明书》第五节《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第十四节《集合计划的退出》。
3、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委托人无法全部退出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退 出的风险。
(六)管理人、托管人风险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 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说明 书》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集合计划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第六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❹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附件:《中信证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