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 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七、附 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備註: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案名:xx向陽案場地址:桃園區三民路二段、日光路口
准予核備日期:109.12.16
應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頁。 |
賣方簽章: | ||
(一)土地坐落: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 | |
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 頁第 2 條。 | |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 ||
(二)房屋坐落: | ||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__戶), | ||
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 | ||
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 ||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x xxx x,xxxxxxx xx,x xx,x xx。另xx | |
xxxxxxxx,xxxx xxxx( x),xxx | ||
xxxx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 | ||
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 | ||
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 | ||
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 | ||
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 ||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 | ||
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 | ||
約定為之。 | ||
(一)土地面積: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3 | |
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 | 頁第 3 條。 | |
(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
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 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 |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 ||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 ||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 ||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8 | |
□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 | 頁第 6 條。 | |
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 )。 | |
(應記載第 5 點) | (二)本「 」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專 | |
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 | ||
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 | ||
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 | ||
「 」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4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頁第 4 條。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3 頁第 3 條第 2 項。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23 頁第 22 條。 |
(應記載第 7-1 點) | 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 | |
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0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頁第 7 條。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 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
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 | ||
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1 |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 其停工期間。 | 頁第 8 條。 |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 | ||
時,其影響期間。 |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4 | |
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 | 頁第 11 條。 | |
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 ||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 | ||
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 | ||
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 | ||
十、驗收 | 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 |
(應記載第 13 點) |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 | |
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 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 | ||
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 | ||
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 ||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 | ||
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3 頁第 10 條。 | |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 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 ||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 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 |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 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 ||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 以前全部兌現。 | ||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 |
之責。 |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4 | |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 頁第 11 條。 | |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 | ||
完成修繕。 | ||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 | ||
一切交屋手續。 | ||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 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 | |
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 | ||
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 | ||
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 | ||
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 ||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 | ||
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 ||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17 | |
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 | 頁第 13 條。 |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 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 | |
證。 | ||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 | ||
權利。 | ||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 房地買賣契約書第 21 | |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 | 頁第 19 條。 | |
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 ||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 | ||
十四、違約之處 | 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 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 | |
罰 | 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 | |
(應記載第 24 點) | 已繳價款為限。 | |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 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 ||
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 | ||
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 ||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 | ||
求其他損害賠償。 |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
xx向陽銷售房地買賣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x契約於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買方:
立房地買賣契約書人
賣方: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房地買賣事宜,經買方充分明白本「亞昕向陽房地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之合約內容,雙方同意簽訂本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廣告之效力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房地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
一、土地坐落:xxxxxxxxx 000、000 xx共二筆土地上,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記載之面積,合計為 2,759.48 平方
公尺(約 834.74 坪);(以下簡稱本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住宅買方購買之土地持分面積約
點 坪( 平方公尺),應有
權利範圍約為壹拾萬分之 (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不含車位土地持分,若有承買車位者則另計,詳如【附件(三)】。如因土地合併、分割或地籍重測而有所變動,則依新地號標示,辦理產權登記。
二、房屋坐落:於本基地內依變更桃園市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興建之地上二十層及地下四層(共計 151 戶)
之建築物,建造執照號碼為桃園市政府建造執照 109 桃
市都建執照字xxx 00000 x【附件(一)】建物名為
「xx向陽」(以下簡稱本建物)。建築執照申請用途:地上一層為 6m 沿街式開放空間、6m*12m 緩衝空間、車道入口緩衝空間、車道、景觀水池、綠地、店舖(含 G1金融)、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排煙室、特別安全梯、安全梯、梯廳兼排煙室、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道間、圍牆、花台;地上二層為梯廳、排煙室、辦公室、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無障礙廁所、梯廳兼排煙室、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特別安全梯、陽台、露台、管道間;地上三層至二十層為集合住宅、露台、花台、梯廳、排煙室、梯廳兼排煙室、特別安全梯、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道間;屋突一層為排煙室、樓梯間、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機械室、特別安全梯、安全梯、屋頂平台、花台、管道間;屋突二層為水錶區、安全梯、樓梯間、電梯機房、消防中繼機房、管道間;屋突三層為安全梯、樓梯間、電梯機房、消防水箱、水箱、管道間;地下一層為汽機車車道、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緊急昇降機機坑、防災中心、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垃圾車暫停區、垃圾處理室、台電配電場所、電錶箱、電信機房、發電機室、機房、管道間;地下二層為汽車車道、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停車空間、水箱、機房、管道間;地下三層為汽車車道、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停車空間、水箱、機房、管道間;地下四層為汽車車道、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停車空間、水箱、消防機房、雨水機房、污水機房、機房、管道間。
上述說明實際名稱以建照核准圖說為準。
第 三 條:房地、汽車停車空間出售標示及買賣總價款說明
戶別:A1-01(範例) 車位編號:B4-001壹、本約房屋面積及汽車停車位規格標示如下:
一、房屋建物登記面積
項目 | 平方公尺 | 坪 |
1、房屋建物登記總面積 | 約 | |
包含:(1)主建物面積 | 約 | |
(2)陽台面積 | 約 | |
(3)共有面積 | 約 | |
2、專有面積(主建物面積+陽台) | 約 |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00.00%
★地政機關登記權狀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換算為坪,以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若有誤差以平方公尺為準。
★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依本約第四條規定互為找補。二、汽車停車位建物登記面積
購買車位編號: | B4-001 | 地下 | 層 | ||
車位性質: | |||||
□法定 | □自設 | ||||
車位規格: | |||||
□平面小車位 | 長 550cm、寬 230cm、高 210cm | ( m²,約 | 坪) | ||
□平面大車位 | 長 550cm、寬 250cm、高 210cm | ( m²,約 | 坪) | ||
□行動不便車位 | 長 600cm、寬 275cm、高 210cm | ( m²,約 | 坪) |
★各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停車格面積+部份車道持分面積。
貳、本約房屋及汽車停車位總價款合計新台幣 元整
(內含車位總價 元整)
一、房屋總價
項 目 | 金額 | |
房屋總價 | 元 | |
包含: | 房屋款 | 元 |
土地款 | 元 |
1、房屋款包含項目(不含車位) | 金額 |
主建物部分 | 元 |
陽台部分 | 元 |
共有部分 | 元 |
小計 | 元 |
2、專有部分(主建物部分+陽台部分) | 元 |
項 目 | 金額 | |
車位總價 | 元 | |
包含: | 房屋款 | 元 |
土地款 | 元 |
★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計入買賣價格。二、車位總價
(含稅)
(含稅)
(含稅)
(含稅)
(含稅)
(含稅)
(含稅)
第 四 條: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本約第三條之房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倘政府法令有所變更,雙方同意依變更後新規定辦理,惟若係於簽約後法令變更,致前述買賣面積內,部分建物無法按新規定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雙方同意該部分仍列入買賣範圍內,並以核准之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尺寸,為買賣面積計算依據。
二、房屋之面積依據前項計算結果,與本約房屋買賣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於交屋時,無息結算。
三、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不包含雨遮坪數),買方得解除契約。
四、車位面積依實際停車位竣工規格之尺寸為主。
五、車位若為獨立車位,則尺寸係計算至標線最外圍;若為相連之車位,則車位與車位間之尺寸係計算標線中心線;相連車位最外側之車位,則尺寸一邊計算至相連車位標線中心線、一邊計算至標線最外圍。
六、平面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度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視為符合規格。
七、本建物之汽車停車位,係按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停車數量設置,其汽車停車位應有之持分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八、承購行動不便車位,買方不得塗銷、塗改行動不便標誌或變更用途。
九、本建物之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若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需調整,買方同意於不影響買方所購買汽車停車空間之權益下,賣方得變更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買方應無條件配合賣方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第 五 條:付款約定
一、買方應依「房地暨汽車停車位付款明細表」【附件(二)】之約定繳納期款,但應以實際完成項目為準,非按表列順序繳納。於賣方繳款通知書送達七日內,至賣方指定繳納地點或銀行帳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支票之抬頭,請依繳款通知之規定開立。
二、賣方通知買方辦理對保手續時,買方應於賣方通知書送達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包括決定是否辦理貸款及如欲自洽貸款並應辦妥自洽貸款之手續),並同時開立授權賣方填寫到期日之與產權移轉款同額之保證本票壹張,交付賣方收執,作為擔保依約付款之憑據,俟買方依約支付產權移轉款項後,賣方始退還上開保證本票。
三、買方應繳期款【附件(二)】之房地產權移轉款計新台幣 仟佰 拾 萬元整,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不辦貸款:如買方係不辦貸款,買方同意簽訂【附件(四)】之不辦貸款協議書,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時,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預定貸款金額之 50% ,並簽具另 50%未繳金額同額本票予賣方作為未繳款項之擔保。賣方於申報房屋稅單時,通知買方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交餘 50%未繳款項予賣方,賣方於收到兌現款項後返還買方本票。若逾期繳款,賣方得依本約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處理,如買方繳付之票據未兌現或未付清款項前,賣方得拒絶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
(二)辦理貸款:
1、委辦貸款:如買方委託賣方代為洽辦金融機構貸款,以繳付房地產權移轉款,買方同意簽立委辦抵押貸款協議書【附件(四之ㄧ)】及撥款約定書【附件(四之二)】,以憑辦理。
2、自洽貸款:
買方須經賣方同意並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且買方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
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貸款 金額等),並於賣方通知辦理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申 請,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買方並應配合簽立 相關外貸文件及撥款約定書【附件(四之二)】,以 憑辦理,買方逾期者均需依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辦 理貸款並簽立委辦抵押貸款協議書【附件(四之ㄧ)】及撥款約定書【附件(四之二)】以憑辦理。
3、倘因買方遲延辦理貸款手續或其他可歸責買方之事由致貸款手續延誤,貸款實際給付日遲於賣方統籌辦理金融機構房地貸款首戶撥款日達七日以上時,每日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利息之金額作為遲延利息外,並另行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違約金,若逾期十五日時雙方同意依本約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4、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甲、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乙、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丙、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買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指如因買方個人信用評等問題、資歷條件不符或延誤配合辦理貸款手續等任何買方個人因素,致使金融機構核貸金額不足或無法辦理貸款等情事,買方應於接獲賣方通知之日起三
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全額,否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逕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辦理外,賣方得逕依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行使解除契約。
5、若買方銀行核貸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或買方減少貸款之金額,其不足部份,買方應於貸款銀行完成對保後,於賣方通知書送達十日內,一次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賣方指定處繳納;若逾期繳款達七日以上時,每日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利息之金額作為遲延利息外,並另行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違約金;若逾期十五日時,雙方同意依本約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6、若因下列因素:(1)政府變更貸款政策;(2)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之結果與辦理貸款規定不合;(3)買方違約拒辦或未依賣方通知時限,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4)買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5)買方未成年或正服兵役或無固定職業或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未能受理或減少貸款者,則視為可歸責於買方不辦或減少貸款,依不辦或減少貸款之付款方式處理。
7、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8、買方已充分認知預定貸款金額係為本契約應繳總價之一部分,故上開貸款金額,並非交屋款或尾款,買方不得以工程瑕疵或未完成交屋為由拒絕支付該期貸款,否則視為買方違約,經賣方書面催告後,買方仍不給付,則賣方得選擇行使票據或逕行解除契約。
9、除使用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居住使用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以任何事由終止、減少或延遲金融機關撥付前述貸款予賣方,否則除按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計算遲延利息外,賣方得逕依同條規定行使解除契約等相關權利。
(三) 買方應付產權移轉款項之實際給付日遲於賣方統籌代
辦金 融機構房地貸款首次撥款日達七日以上時,每日 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利息之金額作為遲延利息外,並另 行按每日以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違約金;若逾期十五日時,雙方同意依本約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四、買方若以外幣電匯方式繳款,該外幣匯款以賣方實際兌換成新台幣值,作為賣方實際收款數(依實際結匯單據為準)。若有外幣兌換匯差及金融機構扣取之手續費,概由買方自行負擔。
第 六 條:共同使用部分及分管約定
一、地面之法定空地,除規劃為 6m 沿街式開放空間、6m*12m 緩衝空間、綠地、圍牆、花台、景觀水池、車道入口緩衝空間、車道、管道間、景觀植栽美化工程等公共設施,供本大樓住戶共同使用。
二、公共設施或露台或花台依約定由買方專用者,買方應合乎法令規範管理使用,不得妨礙他人避難逃生,如遇有公共設施、設備(如供水、供電、電信、消防、瓦斯管、管道間等)依實際需要須維護或維修,或於清洗外牆或抄錄水錶度數等作業時,應無償提供出入及架設設備,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均無異議。
三、前款約定專用,依賣方統籌規劃而有不妨礙避難逃生之專用約定,並已明確在合約圖說上標示者為限。
四、本建物公共區域,所有權系共有,其規劃設計為住戶之公共活動空間,雙方同意賣方提撥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作為管委會加強改善屋突空間。
五、買方同意本建物地上三層之 A1 戶、A2 戶、A3 戶、A5 戶、A6戶、A7 戶、A8 戶、A9 戶毗鄰露台及地上三層至二十層之 A1戶、A5 戶、A6 戶、A9 戶毗鄰花台,依現行地政法規無法登記,基於安全性、私密性,由以上各區分所有權按其座落緊鄰區位,合於法令無償使用並負管理維護之責,並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及加裝其他設備,其使用範圍買方同意由賣方統籌規劃分配約定上開戶別專用。詳如【附件(十) 】所標示。非約定專用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張、排除、或干涉之,或於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變更其約定專用方式。
六、本建物地下室共四層,除共同使用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外,由賣方依法令設置停車位。
七、本社區共規劃 151 戶,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汽車停車位共計 173
位,地下一層機車停車位共計 305 位、地下一層垃圾裝卸車位計 1 位,為法定必要之公共設施,依法設置不可變更為其他用途,其使用辦法由社區成立管委會後由管委會統籌管理維護。
八、地下室一層機車停車位共計 305 位,買方同意機車位使用方式為每年以抽籤方式決定機車位使用之別戶,每位機車位每月清潔管理費為新台幣壹佰元整,日後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維護。
九、買方同意由賣方統籌規劃配置公共設施及設備(例如公共區域冷氣主機、機房、傢俱)。
十、本社區詳如【附件(十)】基地內開放空間、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及無遮簷人行道均屬公共空間供公眾使用,不得擅自圍閉或為約定專用。
本社區係依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 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 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
上述各式空間、設備之後續管理、維護及修繕工程應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人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選任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等進行管理維護事宜。
十一、各屋頂突出物為公共設施使用,屋頂平台提供本社區公共設備(共同天線等、晒衣架、水錶)使用,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專用,屋頂平台之使用方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
十二、本社區大廈周圍上下及外觀立面(外牆面),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為共用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不得變更構造、顏色及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十三、買方不得於本社區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十四、各戶之廚房空間因本社區為高層建築物,法規規定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空間。
十五、買方對上述分管約定充分了解,本分管約定已納入「亞昕向陽公寓大廈規約」【附件(九) 】,非經該約定專用人同意,嗣後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廢除,本約買賣建物如有出租、出典、出借、處分或移轉時,並應與其承租人、典權人、借用人、受讓人或因其他關係而占有之人約定,應遵守本條款及「xx向陽公寓大廈規約」之義務,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受損害之區分所有權人,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本建物之建造執照,若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需變更部份設計,賣方得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自行變更設計或調整,買方同意不提出任何主張,無條件配合賣方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十七、供水、供電、通訊系統、通風管道、消防灑水系統、逃生緩降機及其他公共設備之數目與位置,依主管機關核淮圖說及設計指定位置裝設,買方同意不提出任何主張,並同意按其設置目的善加管理及維護,不得要求變更或移除。
十八、各戶室內樑柱位置、各樓層之消防設備配置均依核淮之建造執照施作,買方不得要求變更設備位置,為買方明確知悉並同意。
十九、買方、買方之繼受人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同意賣方及賣方委託之銷售公司於銷售期間無償帶看本社區之大廳、公共設施、電梯、屋頂平台、地下室,買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所委託之管理公司不得藉任何理由禁止參觀。
第 七 條:建材及設備
一、本約買賣之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規格尺寸,應依照主管機關核准之執照及圖說等有關規定施工,並以經建築師確認及主管機關核定使用執照之竣工圖為準,有關建材、設備及設施等,詳如「建材設備說明」【附件(五)】所載;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
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金者,不在此限。
二、本建物之公共設施部份,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執照圖說等有關規定施工,且買方同意賣方保有就地面一層之 6m 沿街式開放空間、6m*12m 緩衝空間、車道入口緩衝空間、車道、景觀水池、綠地、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排煙室、特別安全梯、安全梯、梯廳兼排煙室、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道間、圍牆、花台;地上二層為梯廳、排煙室、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無障礙廁所、梯廳兼排煙室、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特別安全梯、陽台、露台、管道間;屋頂平台景觀植栽、花台、樓梯間、水錶區、電梯機房、消防中繼機房、消防水箱、水箱、機械室、管道間、立面外觀、外牆燈光等公共設施,提出變更設計之權利,並以經建築師確認之施工圖為準。
三、賣方保證本建物絕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施工單位將提供完整之相關檢測報告及證明文件,交由管理委員會保存。
四、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賣方如有違反前二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六、買方、買方之繼受人及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同意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賣方增加本契約約定所無之建材及相關設備。
第 八 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建物之工程自領得建造執照日(109 年 3 月 31 日)起六個月內
申報開工,並得展延乙次(三個月),即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前
開工,並於開工申請核備日起依建照核定 59 個月,於 113 年
11 月 30 日內 (不含竣工展期一年)取得使用執照。如有逾期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按本契約已繳付之房地總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若有下列情事,賣方不負任何遲延之責任。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
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本建物外水、外電、電信、污水、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公共事業單位之作業程序而定,不計入本約完工期限內。
四、賣方如果提前完工時,買方絕無異議,並應依本約第五條及第十一條等相關約定辦理。
第 九 條:室內設計變更及圖面確認
一、買方如欲辦理變更室內設計,需經賣方同意,並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完成工程變更單之簽認,且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如需再次辦理,賣方有權拒絶,若經賣方同意,則需加收該次變更內容之追加或追減金額百分之二十作為管理費(不論追加或追減,不以相抵後金額作為計算基準)。
二、申請變更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且不得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詳細規定如【附件(六)】。
三、若因買方承購兩戶以上因自身需求欲將其合併成一戶時:
(一)賣方無配合辦理建築執照變更設計,即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各戶大門及梯廳防火門、門牌、水錶、電錶、室內隔
戶牆、配電盤及消防管路等設備,仍維持原狀,買方不得要求取消或變動。若買方需施作上述工程,不違反建築相關法令下,可於交屋後自行委託第三人裝潢施作。
(二)如因買方個人因素解約(不論解約戶數)或因違約遭賣方解除辦理變更設計戶別之買賣契約,賣方除應依第十九條沒收買方已繳價金外,買方並應負擔上開辦理變更設計戶別房屋回復原狀之相關一切費用,於解約同時一併結算,賣方得自應退還買方之已繳價金(如有)逕予扣除
,如有不足,買方仍應於賣方指定期限內給付賣方。第 十 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x約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倘無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本約第十四條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x約房屋產權之移轉,倘無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時,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報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項約定,以致各項稅規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由賣方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四、買方於賣方辦理房地產權移轉手續前應履行下列義務,否則賣方得拒絕辦理過戶及交屋,經書面催告後買方仍不履行,賣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依第十九條違約處理。
(1)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一切款項及因逾期付款加計之遲延利息。
(2)賣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交付辦理產權登記及銀行貸款之相關文件、預繳各項稅規費、代辦費用、完成銀貸對保手續及簽立撥款同意書,並應開立與預定貸款金額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予賣方,不辦貸款或貸款金額不足該期期款者,應於賣方通知繳
款期限繳清該期之期款或補足該期之期款。
(3)前二款之費用或期款如以票據支付,僅限即期支票,且應在房地產權申報移轉前全部兌現。
五、本條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貸款設定及實價登錄等相關手續,買方同意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買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書時交付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委由賣方代刻印章一枚,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如【附件(七)】,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規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指定之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並補足費用,若因買方延誤或不協辦,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金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影響產權登記使賣方遭受損害或因此而增加費用或罰款(滯納金)時,應由買方負損害賠償之責及支付增加之費用;其因此致賣方其它客戶受損害者,買方願無條件賠償賣方及其他客戶因此所受之損失,絕無任何異議。
六、外籍人士(含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屋,須瞭解並配合臺灣政府法令政策辦理相關手續,買方不得以審核時間及資格等為由,要求解除本契約。若因買方因素延遲或未配合辦理相關手續,致辦理房地產權移轉手續延宕,須依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違約罰則處理。
第十一條:驗收交屋(不含附件五第二十四條其他建材)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 後六個月內(含接通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包含瓦斯配管 之可接通狀態),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如於賣方通知買方 驗屋日起十五日內不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若買方驗屋發現 瑕疵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驗收單上,賣方應於雙方協議之期 限內完成修繕。除房屋仍有重大瑕疵,致不能居住使用者外, 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複驗及交屋日起十五日內,配合辦理複驗及 交屋手續,不得藉故拒絕或延遲辦理。買方於受領本房屋時, 就受領當時所存在之瑕疵,仍得明列項目,請求賣方修繕,若 因買方受領交屋遲延或該瑕疵係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所致者,
不在此限。
二、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並經雙方針對第一次工程驗收交屋單上缺失內容複驗合格後 支付。
三、買方應配合賣方通知辦理交屋,交屋的範圍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承購之汽車停車位(不包含共同使用部分) ,其他共有部分與附屬設施及設備等公共設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點交,買方應依賣方所訂交屋期限,配合辦理交屋相關手續,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或未點交為由拒絕辦理交屋,若逾期超過十五日買方不配合交屋時,則本約房地視為已點交並交屋完成,賣方不負任何保管責任,本約房地之風險概由買方承受負擔,並視為賣方應履行之義務已全部履行。
四、 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權狀、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五、交屋時,若有延遲完工,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完工以取得使照日為準)
六、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費基本費、瓦斯裝錶費用、管理費,公共水電費亦由買方負擔。
七、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賣方應將共有部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移交清冊資料移交於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到賣方移交清冊資料二十日內派委員會同賣方至社區現場,針對公共領域之傢俱、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驗收及檢測,檢測後如無功能明顯缺陷之重大瑕疵,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應點收共有部分、約定共有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機械設施、消防管線圖說等資料及移交清冊用印簽收,檢測後如有瑕疵,賣方應依約進行修繕,管理委員
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不可以未修繕完成拒絕點收,如上開檢測無功能明顯缺陷之重大瑕疵,而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卻逾期不為檢測點收或檢測點收未完成,視為已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點收接管移交完成,買方無條件同意賣方得逕為結束代管責任,並由管理委員會維護保養移交之公共設施及設備。
八、買方遲延或拒絕辦理交屋時,賣方除得選擇繼續占有本買賣建物外,若逾期超過十五日時,亦得選擇向買方以書面通知,拋棄對本買賣建物之占有,並視為已交屋完成;不論賣方有無拋棄對本買賣建物之占有,買方應被視為受領交屋遲延及遲延付款(如買方尚有價款未支付),賣方均得請求買方給付原定之交屋款、遲延利息或其他款項、費用等及其因遲延付款與交屋而產生之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延遲交屋後所增加之房屋管理費用與稅捐等)。
九、買方應憑簽具之交屋單,換領本房屋鑰匙後,方可遷入使用,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進入房屋內裝潢或搬運物品等,如有違反者,賣方得強制拆除或搬離,若因而與賣方或其指定之人員發生糾紛時,買方應負全部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十、本買賣契約書之土地持分移轉登記後,因係共有持分,依現況不作點交手續。
十一、除因法令限制、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買方違反本約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外,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買方已繳價金萬分之五單利遲延利息。如遲延逾六個月以上者,視同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本約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公共基金
賣方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施行細則」之規定,依法提撥法定公共基金約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參仟肆佰元整(依實際存入專戶之數額為準),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匯入建管單位指定之公庫專戶,俟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並開設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及完成共用部分及附屬設備之點交後,由社區管委會向公庫依法律規定申請撥付
予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三條:保固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房屋之主要結構安全(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檔土牆涉及結構部分…等)之瑕疵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由賣方保固十五年。
二、前款期限經過戶,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公共設施之發電機、消防泵浦、監控對講系統、電梯、活水系統設備、景觀水池循環系統,裝修面飾材,如窗框、外牆面飾材、石材龜裂或剝落之瑕疵,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由賣方保固三年。防水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由賣方保固五年。保固期間相關設備建材均需保養維護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所有裝修面飾材及設備,應由賣方提供之原廠進行保養,並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支付保養費用。未由原廠按保養週期確實保養者,賣方不負保固三年之責任。其他各種燈泡、安定器、各種電池、各種濾心、濾網、各種機油、潤滑油、發電機內水箱防鏽劑、膠條、墊片、迫緊環,屬消耗品材,賣方不負保固之責,由管委會或住戶負擔替換費用。
四、公設之傢俱、器具(材)、電器設備、外牆燈光、噴滴灌設備,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由賣方或供應廠商負責保固一年。
五、全區植裁因環境條件因素不一,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由賣方提供保活保固一年,但保固期間之日常維護(含澆水、除草、除蟲、施肥、修剪)由管理委員會負責。
六、各戶之衛浴及廚櫃之瑕疵、裝修面飾材如地磚空心及龜裂之瑕
疵,自使照取得日起,由賣方或供應商保固三年。防水自使照取得日起,由賣方或供應商保固五年。(保固期間相關設備、建材均需保養維護並由各所有權人負責)。
七、各戶之瓦斯爐、抽油煙機、烘碗機設備、噴滴灌設備之瑕疵,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由賣方或供應廠商負責保固一年。
八、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歸責於賣方等之事由,或因買方自行
增建、裝修或因買方未盡一般注意義務或使用不當之事由,所造成之毀損,應由買方自行負責。
九、管理委會成立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就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等支付例行性之保險(如公共意外險)、安全檢查(如消防安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電梯等)及機電保養、植栽維護等費用。
十、電梯需經過主管機關檢驗核可,並核發許可證始可使用,自使用執照核發日起計 6 個月由賣方支付每月電梯保養費,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所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不論管理委員會是否已驗收移交完成,第 7 個月起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支付電梯保養費。
第十四條:稅費負擔與相關費用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捐及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本約買賣房地之地價稅以通知書交屋日為準,該日前由賣方負擔,該日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稅額,並於交屋時結算。
二、本約買賣房地之房屋稅以通知書交屋日為準,該日前由賣方負擔,該日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三、本約買賣房地之工程受益費、都市建設捐及其他各項稅費,於房地產權移轉前,由賣方負擔,房地產權移轉後,則由買方負擔。
四、雙方同意本約之買賣土地,以使用執照核發當年度之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由賣方繳納之;若產權移轉時,公告現值低於賣方前次移轉現值時,賣方得依前次移轉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如遇法令變更,則依申報當時所適用之法令辦理。若因買方未依約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五、本約之買賣房屋,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房價按實際移轉登記時之政府評定價格申報。如遇法令變更,則依申報當時所適用之法令辦理。
六、本約買賣建物之保存登記、複丈規費,由賣方負擔。
七、本約產權移轉登記應繳之印花稅、契稅、影印費、房屋火災保險費、房屋地震保險費、設定費、登記規費、地政士代辦費及其它相關稅費,由買方負擔。
八、水電費以賣方通知之交屋日三十日後,該日前由賣方負擔;該日後由買方負擔。不論買方是否辦理交屋或遷入使用,且不論其登記名義為何人,均應依上述方式負擔。
九、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公共水、電費用,買方同意委由賣方直接向相關公用事業機關辦理分戶共同平均分攤之。
十、本案基地範圍內瓦斯管線費由賣方負擔,本案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瓦斯管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 方負擔,統一由賣方先行代繳後,依收據向支付方收款,於交屋時結算。
十一、買方應負擔之契稅、登記規費、印花稅、地政士代辦費、設定費、房屋火災保險費、房屋地震保險費、 、申辦貸款之信用查詢費、臨時或附加之稅捐及各項雜費等,買方應依賣方之預估,並自賣方繳款通知書送達七日內,交由賣方或其指定地政士統一代繳。上述預繳金額於使用執照申請時通知買方繳納,30 坪(含)以下暫收款為新台幣 萬元整, 31 坪~45 坪(含)以下暫收款為新台幣 萬元整,依實際支出憑據於交屋時結算,預繳金額如有剩餘,賣方應無息退還買方;若有不足,由買方於交屋結算時,補足差額予賣方。
第十五條:契約轉讓條件
一、 買賣雙方同意自本約簽定日起至 ,買方未經賣方同意不得將本約轉讓予他人。
二、 買方依本約所得之權利義務,如欲將本約轉讓予第三人,新舊 合約主體合計以二次為限,買方需繳清已屆期之各期應繳款項,並於使用執照取得前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亦即可依當時施工進度狀況決定是否配合,因轉讓所產生之稅費及相關規費均由買方負擔,買方並應支付賣方本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換約服務費。但轉讓之對象若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除買方有未繳清已屆期之各期應繳款項外,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免收換約服務費,以一次為限,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截止日後,買方不得辦理轉讓手續。
三、 本約辦理轉讓手續,須由原買方及轉讓之第三人須親自至賣方公司辦理相關轉讓手續,且自讓渡書簽訂日起,由承接人概括承受本契約中買方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絶無異議。
四、 本約轉讓予第三人時,原買受人已依第十條之規定簽認變更/不變更設計文件,則新契約主體即無請求變更設計之權利。
第十六條:裝潢施工約定
為免干擾或混雜工程之進行,同時為保障他戶之權益,買方同意於賣方辦理交屋時,向賣方指定之管理單位,預繳裝潢保證金壹拾萬元整及環境維護管理費壹萬元整(以日計算,每一工作日支付新台幣壹佰元),並簽訂「裝潢工程切結書」【附件(八)】,保證遵照「裝潢施工管理辦法」【附件(八之一)】施工。
第十七條:社區管理
一、買方同意於使照取得後,每戶繳交六個月管理基金(房屋預估每月每坪新台幣柒xx整、平面汽車停車位預估每月每位新台幣肆佰元整)予賣方,全權委託賣方或由賣方指定之管理公司,於社區第一戶交屋日時管理公司同時進駐社區,正式代管本社區之公共事務。除代管期間前十二個月之管理公司人事費用由賣方負擔外,其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第十三個月起之管理公司人事費用、但自前開代管開始後之一切公共設施之水電費、清潔費及其他費用(如清潔用品、文具用品、保養費…等),皆由賣方以管理基金直接支付予管理公司。
二、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即由其自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賣方應將管理基金之餘額移交予管理委員會(若於代管期間內成立管理委員會,自本社區首戶交屋日起算十二個月內,由賣方負擔管理公司之人事費用,期間之人員配置及管理,均由賣方統籌管
理)。
第十八條:住戶規約
為保持本建物良好品質及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買方應遵守「xx向陽公寓大廈規約」之約定,詳如【附件(九)】及【附件(九之一)】「住宅品質承諾書」。
第十九條:違約罰則
一、買方如有未履行本約有關之付款約定時,其逾期達五日仍未繳 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部分,買方應加付逾期應繳款項,每日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並於賣方以書面通知繳款 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未 繳期款及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後七日 內仍未繳清者,賣方得不再行催告,逕予解除本契約。
二、買方如違反本約第十條,經賣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履行者,賣方得解除契約。
三、若因前二項或本約第十條第五項事由解除契約者,賣方得沒收買方房地總價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本約買賣標的物無條件由賣方處理,買方應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不得異議;若賣方已代辦申報房地登記予買方,買方須無條件同意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得逕行使用買方之印章及相關證件,以買方名義撤銷申報;若房地已過戶予買方,買方應無條件配合提供所需之印鑑及相關證件等,辦理回復登記予賣方或賣方指定之第三人,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須由買方負擔。
四、賣方應保證本約買賣標的產權清楚,且絕無一屋數賣之情事。賣方如有糾葛情事或設定抵押權(不含賣方代買方向金融機構貸款設定之抵押權,及賣方為擔保買方繳付本約買賣價款所設定之抵押權)均應於交屋前塗銷理清。若賣方違反前開規定,致給付不能時,買方得解除本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已收兌現款項金額退還買方外,並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
低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之金額,如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五、賣方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解決;倘逾買方所定相當期限仍未解決,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已收兌現款項金額退還買方外,並賠償房地總價款同額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之金額,如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六、賣方如違反各戶專有面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或開工期限或逾期三個月未取得使用執照 (若因本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遲延,賣方不負責遲延責任),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已收兌現款項金額退還買方外,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賠償房地總價款同額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之金額,如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七、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六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八、倘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予賣方之事由,以致使賣方不能交付房屋時,雙方同意解除本約,賣方應將買方所繳價款無息返還予買方,雙方均不得為其他請求。
第二十條:質押禁止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或質押,否則即為違約,其因此所造成賣方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賠償。如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時,均視同買方違約,賣方得解除本契約及沒收買方已繳全部價金(最高以房地總價之百分之十五為限)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完整性
一、買賣雙方均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約各項規定及本約所有之附件及協議書、約定書所載為準,任何口頭磋商事項或未經雙方正式簽署之書面資料,而未載入本約規定或未以附件或協議書、約定書表示已達成合意者,不包括在本約範圍內。惟本案之透視圖、模型,係以寫意手法表現,賣方保有美化修改權,概依主管機關核定使用執照之竣工圖為準。另樣品屋之室內裝修材料、飾品傢俱,僅供買方參考,買方已充分認知、瞭解。
二、本約之規定,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等,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約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交易習慣、工程慣例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二條:履約保證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詳如【附件十三】。
買方繳納之價款應存入信託專戶,帳戶資料如下:入帳解款銀行:
戶 名:
帳 號:
備 註:承購戶姓名(對帳使用)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
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及准據法
雙方若有任何爭議事項,將本誠信原則加以協調處理,若未克解決而須訴諸法律時,則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送達處所
買賣雙方有關履行本約所為之洽商、徵詢或催告等事項,均需以書面並按本約所載之地址,以掛號郵寄為之,如有因拒收或招領逾期,以致退回等無法送達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已依本約合法送達,如任何一方遇有送達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一切責任,由違反之一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買受送逹代收人
買方指定一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買賣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以到達於該送達代收人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約定
一、買方如為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約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書予賣方後始得簽約,且買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繼承人視為買方之連帶債務人。
二、如買方為二人以上,且以共有方式買受本契約標的物,則各共有人互負連帶責任,買方任一人違約視為買方違約,倘產權移轉登記前,買方未聲明各共有人權利範圍時,買方同意由賣方於辦理登記時,逕以按人數計算之平均權利範圍登記產權。
第二十七條:特約事項
一、買方同意於本社區外觀上安裝建案名稱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及 LOGO,並承諾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予以拆除。
二、買賣雙方成員同意本契約之騎縫章,雙方均以字樣如下:
『xx向陽合約騎縫章』之印章為騎縫章。
三、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買、賣方各執正本壹份,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四、本契約書附件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所有附件均經買方詳加審閱瞭解並同意接受。
附件(一)建照影本
附件(二)房地暨汽車停車位付款明細表
附件(三)本約銷售面積、持分之計算及公共設施之分攤附件(四)不辦貸款協議書
附件(四之ㄧ)委辦抵押貸款協議書附件(四之二)撥款約定書
附件(五)建材設備說明
附件(六)工程圖面確認特約條款附件(七)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附件(八)裝潢工程切結書
附件(八之ㄧ)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附件(九)亞昕向陽公寓大廈規約
附件(九之一)亞昕向陽住宅品質承諾書附件(十)建築物平面圖
附件(十一)大陸人士在臺購屋切結書
附件 (十二)個人資料保護之告知暨同意書附件 (十三)不動產開發信託條例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電 話:戶籍地址:
指定送逹處:□同戶籍
□另列為:
E-MAIL :
國籍/護照號碼:
賣 方: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 x 編號:89961389
地 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 25 號 12 樓電 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建照執照影本
附件(二)房地暨汽車停車位付款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別 | 每期進度別 | 應繳金額 | 備註 | |||
訂 金 | ||||||
簽 約 | ||||||
1 | 開 | 工 | ||||
2 | 地下室開挖完成 | |||||
3 | 地下室頂蓋完成 | |||||
4 | 結構體完成 | |||||
5 | 鷹架拆除 | |||||
6 | 使用執照申請 | |||||
產權移轉完成 (含金融貸款) | ||||||
交 | 屋 | |||||
房地合計總價款 |
買方 已詳閱附件(三)之內容並已瞭解。
買方簽章:
附件(三)本約銷售面積、持分之計算及公共設施之分攤一、土地持分說明如下:
(一)汽車停車位土地持分:
每一個平面停車位持分土地面積均佔基地總面積約壹拾萬分之壹拾。
(二)房屋土地持分:按當戶房屋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有部分面積總和占全棟房屋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有部分面積總和之比例持分全棟房屋之土地面積。全棟房屋之土地面積為基地總面積扣除全部汽車停車位之土地後所餘面積。
二、本約建物銷售面積(即產權登記面積)是指:
(一)各區分所有建物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台)面積。
(二)共同使用部分之持分面積。
(三)法定停車位持分建物面積。
三、本約建物銷售面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建物之外牆,牆以牆之外緣為界,柱以牆之外xxx。
(x)xxxxxxxx,xxxxxxx。
(x)附屬建物以其外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四、本約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持分面積說明如下:
(一)共同使用包含樓層及項目說明
地下四層: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水箱、消防機房、雨水機房、污水機房、機房、管道間、部份停車空間及其他設備管理維護空間。
地下三層: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水箱、機房、管道間、部份停車空間及其他設備管理維護空間。
地下二層: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水箱、機房、管道間、部份停車空間及其他設備管理維護空間。
地下一層:梯廳、安全梯、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緊急昇降機坑、防災中心、機車停車位、垃圾車暫停區、垃圾處理室、台電配電場所、電錶箱、電信機房、發電機室、機房、管道間、部份防災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及其他設備管理維護空間。
一層: 6m*12m 緩衝空間、車道入口緩衝空間、車道、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排煙室、梯廳兼排煙室、特別安全梯、安全梯、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道間。
二層:梯廳、排煙室、梯廳兼排煙室、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無障礙廁所、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特別安全梯、陽台、管道間。三層至二十層:梯廳、排煙室、梯廳兼排煙室、特別安全梯、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道間。
屋突一至三層:排煙室、梯廳兼排煙室、樓梯間、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緊急昇降機、機械室、特別安全梯、安全梯、水錶區、電梯機房、消防中繼機房、消防水箱、水箱、管道間。
區分所有權人依其當戶主建物面積加附屬建物面積與全棟區分所有權人之主建物面積加附屬建物面積總和之比例持分共有上述面積。本社區共同部份總面積計約 平方公尺;
主建物面積及附屬建物面積總計約 平方公尺。 (二) 上述地下室一、二、三、四各層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為:
本案汽車停車位共 173 位,大公設總面積約 平方公尺
,173 位停車位總面積約 平方公尺,佔總大公面積之比例為 %。
各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停車格面積+部份車道持分面積
五、本約之法定、自設汽車停車位,係指本建物建造執照之地下一、二、三、四層汽車停車空間,法定平面xxxxxx 0 xx000 x共計 151 個法定平
面停車位,自設平面xxxxxx 000 xx000 x共計 22 個自設平面停車
位,總計共規劃為 173 個汽車停車位,汽車停車位面積包括停車位置、部分車道等必要空間,由停車位承購人持分共有。停車位應有之持分面積以完工後依地政單位最後登記者為準。
六、本約除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有單獨所有權狀外,公共設施面積,依現行地政機關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均採共同使用持分方式登記。法定、自設汽車停車位之登記方式,依地政機關規定方式辦理。
買方 已詳閱附件(四)至(四之二)所有協議書/約定書之內容並同意其條款,嗣於選定是否貸款等付款方式時,即依附件(四)至(四之二)相關之協議書/約定書內容簽訂之。
買方簽章:
附件(四)不辦貸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因向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購買坐落於xxxxxxxxx 000、000 xx土地上,案名為「亞昕向陽」 戶 層之房地及地下 層編號第
號停車位 個,雙方訂有「亞昕向陽」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關於產權移轉款買方不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地抵押貸款之方式支付,雙方同意遵行下列事項:
一、買方房地之產權移轉款計為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賣方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核發,以書面通知買方付貸款金額之 50% 及於申請稅單時支付未付貸款金額,買方應於賣方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以現金一次繳清上開款項,賣方待前述款項繳清後(票據已兌現)始辦理過戶手續。
二、為確保賣方權利,買方同意於辦理產權移轉用印同時,開立授權賣方填寫到期日、金額同前揭產權移轉款之保證本票壹張交付賣方收執,作為擔保依約付款之憑據。
三、上開保證本票,賣方保證僅供本約擔保付款用途,不得他用,於買方繳清
(票據已兌現)上述款項後,賣方需無條件返還上開保證本票,若買方逾期仍不履約,除按本約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計算遲延利息外,賣方得依法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或逕依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行使解除契約之相關權利。
四、買、賣雙方同意確實遵守本協議書約定事項,本協議書未訂事項悉依本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協議書壹式 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 協 議 書 人
買 方:
身 分 證 字 號 :地 址:
賣 方: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x x 編 號:89961389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之ㄧ) 委辦抵押貸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因向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購買坐落xxxxxxxxx 000、000 xx土地上,案名為
「亞昕向陽」 戶 層之房地及地下 層編號第 號停車位 個,雙方訂有「亞昕向陽」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今買方委託賣方以上開房屋連同基地應有部分為擔保物,代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以繳付購買該房地之產權移轉款,相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一、買方委託賣方全權辦理貸款等一切手續,貸款金額計新台幣 仟 佰拾 萬 仟元整。
二、買方委託賣方及賣方指定之地政士全權辦理本件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相關手續,買方並依貸款金融機構之規定,覓妥符合條件之保證人。關於貸款金額、期限、利息、分期償還方式,及因前述貸款所必須投保之房屋火災保險、房屋地震保險、信用查詢等,買方同意悉依貸款金融機構之要求與規定,配合辦理一切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
三、買方同意按照賣方指定之時間、地點備齊所需之證件,交予賣方代辦有關
貸款及設定抵押權之一切手續,並願配合賣方通知時間內,辦理對保並簽妥及交付所須各項領款單或轉帳委託書予賣方。
四、買方應與賣方簽訂撥款約定書並交予貸款金融機構,於本約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並設定抵押權給貸款之金融機構時,買方應要求該金融機構必須至遲於次一營業日直接撥款予賣方,或由賣方逕行代領金融機構撥款,非經賣方書面同意,買方不得指示貸款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以外之人。上開撥款手續,如須買方補正資料或提供存摺、蓋妥提款印鑑,並填妥貸款金額之取款憑單(條)文件及身分證正本交付賣方代領,或需買方親自會同辦理時,買方應自權狀核發並設定抵押與貸款金融機構三日內辦妥,不得藉故拖延拒辦,否則視同買方違約。
五、除本買賣房地使用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有經修繕仍無法達到居住使用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藉任何理由終止、減少或延遲金融機構撥付貸款。
六、茲因xxxxxxxxxxx,xxxxxxx,xxxxx辦理產權移轉用印同時,開立授權賣方填寫到期日之與貸款金額同額之保證本票壹張,交付賣方收執,作為擔保依約付款之憑據。
七、上開保證本票,賣方保證僅供本約擔保付款用途,不得他用,俟買方辦妥貸款申請之一切手續及履行本約之付款約定後,賣方始退還上開保證本票,若買方違約不付款,賣方得依法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八、若因下列因素:(1)政府變更貸款政策;(2)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之結果與辦理貸款規定不合;(3)買方違約拒辦或未依乙方通知時限,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4)買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5)買方未成年或正服兵役或無固定職業或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未能受理或減少貸款者,則依本約第五條不辦或減少貸款之付款方式處理。
九、依前條規定視為不辦貸款者,如賣方已代辦申請手續,一切代辦費用仍應由買方負擔,撤銷委辦抵押貸款者亦同。
十、買方貸款實際給付日遲於賣方統籌代辦金融機構房地貸款首次撥款日達七日以上時,除仍按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計算遲延利息外,並自第八日起,每逾壹日時,應另行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違約金。
十一、若買方違反本協議任何約定,除按本約第十九條計算遲延利息外,賣方並得逕依同條之規定行使解除契約等相關權利。
十二、本協議書壹式貳份,買、賣方各執壹份為憑。
委託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
賣 方: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統 一 編號:89961389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之二) 撥款約定書
一、立委託書人 (即借款人)提供坐落於新xxxxxxxxx 000、 000 xx上之房屋及持分基地,戶別 棟 樓,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貴行申請購屋貸款新台幣 元整,在 貴行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茲委託 貴行依下列各項撥付方式之( )項辦理撥付,所衍生之各項費用概由立委託書人自行負擔。
□1.將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全數□其中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元撥(滙)入房地出售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銀行
○○分行存款第○○○○○○○○號帳戶。
□2.於 貴行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範圍內,撥(滙)入 銀行 分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順位抵押權塗銷而由 貴行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將剩餘款項□全數□其中新台幣 元撥(滙)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即房地出售人所開立或指定之履約保證/保管專戶。
二、款項依上開約定方式撥付後,即視同立委託書人已合法受領,絕無任何異議,並保證按期繳付 貴行本息。嗣後,立委託書人與房屋出售人如發生任何糾紛,應由立委託書人及房地出售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且立委託書人同意不得以有關房屋買賣所生任何糾紛而否認對 貴行貸款之債務。
三、本委託書一經簽立交付 貴行後,除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經立委託書人出具證明文件通知 貴行停止撥款外,非經立委託書人、房地出售人及 貴行三方書面同意,立委託書人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本撥款委託,亦不得請求 貴行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予第一條約定之帳戶。
四、上開委託事項恐口說無憑,特立本撥款委託書為據。
此 致
○○○○銀行
立委託書人(買方): (簽章)身分證字號:
地 址:電 話:
房屋出售人(賣方):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負 責 人:x x x
x x 編 號:89961389
連 絡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 00 xx x:(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 諾 書
x行同意照上開立委託書人所委託事項辦理,並於該擔保房地經抵押權設定完竣後五日內撥款。至立委託書人與房地出售人發生任何糾葛,本行概不負責。
立承諾書人:○○○○銀行-○○分行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建材設備說明
一、建築外觀:
整棟建築聘請xxxxx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以二丁掛磚搭配石材、抿石子、金屬、玻璃等建材,著重建築物整體設計感表現。
二、庭園景觀:
一樓公共庭院聘請xxxxx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三、燈光設計:
整棟建築外部燈光聘請xxxxx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由管理中心統一控制照明啟閉,以創造地標效果。
四、結構系統:
(一)本大樓結構經由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電腦程式精密計算及設計,無論載重、耐震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及中央標準局制定之 CNS 標準,經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可,並按圖施工。
(二)本大樓採用之鋼筋符合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之規定,絕無輻射污染現象,並採不定期抽樣檢核,確保工程品質。
(三)結構系統方正,無論在承重、抗壓、防颱、耐震等特性均符合建築法規之規定。鋼筋續接器採 SA 級,以確保結構強度。
五、門廳:
由寬衍設計團隊規劃設計,一樓入口門廳空間採石材、拋光xx磚及其他建材混合搭配,配合裝潢、照明及天花造型。
六、電梯廳:
(一)電梯廳及梯廳地坪採用拋光xx磚或釉面磁磚、牆面採用拋光xx磚或釉面磁磚搭配石材,平頂設計整體天花及燈飾。
(二)梯廳局部設感應照明以節約能源。七、樓梯間:
各樓梯間牆面及平頂刷水泥漆,地坪鋪防滑xx磚。八、窗戶:
(一)一層店面(含 G1 金融)正門採用不鏽鋼門加鋁固定窗,搭配強化膠合玻璃(無配置鐵捲門),二層辦公室玻璃為強化玻璃。
(二)三層至二十層外部鋁窗採用中華或錦鋐或力霸或大同等品牌氣密鋁窗-橫拉窗(廁所除外),客、餐廳及臥室搭配強化玻璃並附紗窗。
九、住家各戶大門:
(一)玄關大門採用具防盜功能之防火鑄鋁門,搭配三合一電子門鎖。 (二)室內木門扇,附水平門鎖。
(三)廚房至陽台門採中華或錦鋐或力霸或大同等品牌之三合一通風百葉鋁門附紗窗。
十、車道:
(一)地下室地坪:B1F 為 10 ㎝*10 ㎝方塊磚。B2F~B4F 為EPOXY。
(二)車道地坪: B1F~B4F 為EPOXY。
(三)車道入口處:1F~B1F 車道磚十一、各戶室內裝修:
(一)隔間及牆面:
1.室內隔間採輕質灌漿隔間牆。
2.客、餐廳及臥室牆面採用水泥漆。
3.廚房牆面採用xx磚、版岩磚或釉面磁磚。
(廚具配置之牆面無鋪貼xx磚、版岩磚或釉面磁磚,如退廚具
,買方需自行辦理加帳)
4.浴室牆面採用xx磚、版岩磚或釉面磁磚。
5.後陽台牆面採用晴雨漆。
(二)地坪:買方如選擇退地坪建材,需自行施作防水處理以免施工影響下方樓層。
1.客、餐廳及臥室採用約 60 ㎝*60 ㎝拋光xx磚。
2.廚房採用約 60 ㎝*60 ㎝拋光xx磚(由客、餐廳延伸鋪貼至廚房不施作門檻)。
3.浴室:採用xx磚或版岩磚。
店面(含 G1 金融)廁所:採用xx磚或版岩磚。
4.後陽台採用約 20cm*20cm 止滑地磚。
5.A1、A5、A6、A9 戶前陽台採用木紋磚或xx磚。
(三)平頂:
1.室內天花板採用水泥漆。
2.浴室及廚房採暗架矽酸鈣板刷防霉漆。
3.前、後陽台採防颱型鋁企口天花板,後工作陽台設置曬衣架(店面(含
G1 金融)除外)。十二、電氣設備:
(一)所有電氣管均採用㊣字標記 PVC「E」管,所有電氣用導線均採用㊣
字標記產品。
(二)一層店面 G1 金融採三相四線式 380/220V、其他店舖(A、B、C、 D、E、F)及三層以上住家供電方式採單相三線式 110/220V,各戶獨立電錶分層集中設置以方便控制及管理,公共用電部份統一設計另
加設公用電錶。
(三)公共照明供電為 220V,室內照明供電為 110V,一般插座為 110V。
(四)室內開關箱內裝置採用㊣字標記無熔絲開關。
(五)本大樓備有緊急發電機設備,停電時供應電梯、給水、排水泵浦、車道門、安全系統及各戶二個緊急插座(客廳、冰箱)。
(六)各戶室內客廳設插座三只(含緊急插座),餐廳設插座一只,主臥室設插座三只,其他房臥室設插座二只,以上均為雙插孔接地型插座(店面(含 G1 金融)除外)。
(七)各戶室內各空間設燈具出線口一處(店面(含 G1 金融)除外)。
(八)客廳、主臥主燈採雙切開關,其餘皆採單切開關控制(店面(含 G1
金融)除外)。
(九)各戶廚具設備插座搭配水電出口(店面(含 G1 金融)除外)。
(十)各戶浴室檯面側牆設雙插孔接地型插座一只。
(十一)各戶設置資訊整合箱,供住戶自主整合內部電話、資訊設備及有線電視等系統。
十三、避雷設備:
本大樓設避雷系統,保護大樓之安全。十四、電視及電話設備:
(一)電視:本大樓提供無線電視信號(DTV/FM 系統),每戶客廳、主臥室預留數位電視天線插座。
(二)電話:客廳、各臥室均設電話及網路插座,客戶僅需申請電話線路即可享有通訊。
(三)本社區為數位寬頻網路,社區結合社區網頁局部加DVR 整合,引進光纖到府(FTTH),各戶於客廳及臥室空間皆預留網路出口。
十五、衛浴設備:
(一)戶別:A1、A5 戶
項目 設備 | 主浴 | 客浴 |
馬桶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搭配免治馬桶蓋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 |
面盆及龍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浴缸及浴缸龍頭 | 浴缸及浴缸龍頭 | 無配置 |
淋浴蓮蓬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滑桿淋浴蓮蓬頭組配置於淋浴區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滑桿淋浴蓮蓬頭組配置於淋浴區 |
其他設備 | 多功能暖風機 | 一般抽風機 |
規劃當樓層排氣,排氣管為明管施作,部份管路路徑須經由室內平頂通往室外排放。(不另施作天花板包覆由客戶交屋後自理)。 |
項目 設備 | 主浴 | 客浴 |
馬桶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搭配免治馬桶蓋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 |
面盆及龍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浴缸及浴缸龍頭 | 浴缸及浴缸龍頭 | 無配置 |
淋浴蓮蓬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滑桿淋浴蓮蓬頭組配置於淋浴區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滑桿淋浴蓮蓬頭組配置於淋浴區 |
其他設備 | 多功能暖風機 | 多功能暖風機 |
規劃當樓層排氣,排氣管為明管施作,部份管路路徑須經由室內平頂通往室外排放。(不另施作天花板包覆由客戶交屋後自理)。 |
(二)戶別:A2、A3 戶
(三)戶別:A6、A9 戶
項目 設備 | 主浴 | 客浴 |
馬桶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搭配免治馬桶蓋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 |
面盆及龍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浴缸及浴缸龍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HCG 、KARAT 浴缸及浴缸龍頭搭配滑桿淋浴蓮蓬頭組 | 無配置 |
淋浴蓮蓬頭 | 無配置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滑桿淋浴蓮蓬頭組,配置於淋浴區 |
其他設備 | 多功能暖風機 | 一般抽風機 |
規劃當樓層排氣,排氣管為明管施作,部份管路路徑須經由室內平頂通往室外排放。(不另施作天花板包覆由客戶交屋後自理)。 |
項目 設備 | A7、A8 戶主浴 | A7 戶客浴 |
馬桶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搭配免治馬桶蓋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 |
面盆及龍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搭配人造石檯面並附檯面下櫃 |
淋浴蓮蓬頭 | A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滑桿淋浴蓮蓬頭組,配置於淋浴區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滑桿淋浴蓮蓬頭組,配置於淋浴區 |
其他設備 | 多功能暖風機 | 多功能暖風機 |
規劃當樓層排氣,排氣管為明管施作,部份管路路徑須經由室內平頂通往室外排放。(不另施作天花板包覆由客戶交屋後自理)。 |
(四)戶別:A7、A8 戶
(五)店面(含 G1 金融):
項目 設備 | 店舖A、B、C、D、E、F | G1 金融 |
馬桶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馬桶 |
小便斗 | 無配置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小便斗 |
面盆及龍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 AMERICAN STANDARD、INAX 、KARAT 面盆及龍頭 |
其他設備 | 一般抽風機 | 一般抽風機 |
規劃當樓層排氣。排氣管及瓦斯管為明管施作,部份管路路徑須經由室內平頂連接至室外。(不另施作天花板包覆由客戶交屋後自理)。 |
十六、監控及管理:
(一)門禁:
1.一樓之防護系統設置紅外線攝影機。
2.一樓大門入口及地下室門廳入口及屋突一層設感應讀卡機管制門禁。
3.地下室停車場於適當位置設緊急按鈕與對講機,另於屋頂平台加設對講機並與一層管理中心連線。
4.數位監視系統於車道口、庭園周圍、電梯車廂、屋頂及地下室停車場重點位置設置攝影機,經數位監視主機做影像存檔,並由顯示器監視。
(二)保全系統:
1.設備採用數位科技系統,管理員可透過中央保全監控總機隨時注意各戶緊急警報。
2.影像對講主機設於各戶客廳,具備訪客彩色顯像功能,可即時與社區管理中心聯繫通話。
3.玄關影像對講機設於一層管理中心,影像可連結至各戶室內對講機供住戶確認訪客身份用。
4.緊急按鈕設置於各戶主臥室牆面及影像對講主機上,遇緊急狀況可連線一層管理中心通知管理員處理。
5.瓦斯偵漏器設於廚房,偵測瓦斯漏氣時會發出警報聲響,並連接至
消防總機。
(三)監控系統:
1.電腦監控系統於揚水泵、公共水箱、消防水泵、送排風機、污廢水槽水位、油槽油位等公共設施,異常運轉時發出警報。
2.公共水箱設置防止入侵警報設備並與管理員處連線,以維護用水安全。
十七、供水排水系統:
(一)採間接式供水系統:
1.自來水經由總錶後流入地下室蓄水池,分由幫浦自動抽送經活水系統設備至頂層蓄水箱,再經由各戶獨立分錶,以重力方式給水至各用戶。
2.各戶均於當層設置制水開關。
3.冷、熱水管為不鏽鋼管,另件採壓接材料,熱水管設被覆保溫。
(二)排水設備系統:
1.各戶污廢水合管系統,經專用管路導入公共衛生下水道。
2.污排水管採 PVC 厚管,皆符合衛生下水道規格標準,並附存水彎頭。
3.垃圾暫存區設置垃圾冷藏櫃。十八、空調系統:
(一)預留分離式空調系統之冷媒管路所需穿樑套管,並預留室內機排水口
,避免日後破壞結構。
(二)預留主機位置所需電源,位置由賣方統一規定,依實際施作為準。十九、廚房設備:
(一)住家三層至二十層
項目 | 規格 |
櫃體門板 | 採用大雅、櫻花、HCG、DORIS 等國內品牌廚具 |
檯面 | 人造石檯面 |
水槽 | 不鏽鋼單水槽附防蟑設計 |
爐具 | 櫻花、林內等品牌雙口瓦斯爐 |
抽油煙機 | 櫻花、林內等品牌抽油煙機 |
烘碗機 | 櫻花、林內或等品牌吊櫃式烘碗機 |
濾水器 | 愛惠普、3M、Honeywell 等品牌濾水器 |
(二)一層店舖A、B、C、D、E、F 戶。(G1 金融無配置)
項目 | 規格 |
櫃體門板 | 採用 HCG、DORIS、大雅或櫻花等國內品牌廚具 |
檯面 | 人造石檯面 |
水槽 | 不鏽鋼單水槽附防蟑設計 |
爐具 | 櫻花、林內等品牌雙口瓦斯爐 |
抽油煙機 | 櫻花、林內等品牌抽油煙機 |
烘碗機 | 櫻花、林內或等品牌吊櫃式烘碗機 |
濾水器 | 愛惠普、3M、Honeywell 等品牌濾水器 |
二十、電梯設備:
(一)採用迅逹、永大、崇友、三菱等廠牌之電梯,客梯速度為 105M/min
,承載十五人份;貨梯為 105M/min,承載十七人份。交流變頻、變壓控制電梯,車廂設有空調設備。
(二)電梯車廂依設計師設計及整體裝潢,貨梯除外。
(三)電梯採用感應卡一處控制,具錯按取消及指定樓層辨識系統。
(四)電梯車廂內設有 CCTV 監視設備、緊急求救及對講警鈴,由管理員監控,以維護住戶安全。
(五)無障礙電梯車廂內設有廣播喇叭及無障礙操作鍵盤。
(六)停電自動切換到緊急發電機電源。
(七)具備緊急情況自動停車功能,無人使用時自動熄燈關電扇功能,以節約能源。
二十一、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消防法規停車場設置自動泡沫滅火系統,各層設消防箱火警警報
系統。
(二)各樓層室內依消防法規設置灑水頭。二十二、天然瓦斯:
各戶申請天然瓦斯裝設由賣方統一代為辦理。
二十三、庭園景觀:
(一)一層公共庭院設置景觀水池,搭配庭園景觀設計種植喬木及花草。
(二)設置雨水回收系統,可將雨水回收後提供一層景觀公共空間植栽澆灌。
二十四、其他建材:天花板設計、系統衣櫃、冷氣等規劃及xxx如附約。二十五、特約事項:
(一)賣方為維護整棟建築物外觀精緻之格調,保有立面案名、各向立面、各向開窗尺寸及型式、公共設施及地面層公共庭園之修改權,並於必要時改用同等級建材,但以不損及買方之權益為原則。
(二)有關設計內容(或變更設計)與材料規格及品質,以本案建築師解釋為準。
(三)銷售現場樣品屋之建材為設計師示意表現,作為裝潢之參考;模型為量體設計型式之參考,實際以本約建材表及使照核准內容為基準。
(四)建材設備之型號廠牌、規格、尺寸、顏色、材質、及未註明之建材,均由賣方指定之。
(五)石材、木材等天然建材,其顏色、紋路、細微裂孔洞等為自然變化係正常現象。
附件(六) 工程圖面確認特約條款
一、買方如有要求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範圍內變更圖面設計,以一次為限,如需再次辦理,賣方有權拒絕,若經賣方同意,則需加收該次變更內容之追加或追減金額百分之二十作為管理費(不論追加或追減,不以相抵後金額作為計算基準),買方並應依照賣方通知變更設計期限內辦理,逾期不受理。
二、如買方請求變更之項目,需拆除或改造部分已完成工程時,其拆除改造費,由買方負擔。
三、室內平面規劃,以賣方提供之客變圖,為變更追加減帳之基準,計算之加減帳,由買方負擔。
四、(一)可變更工程項目如下:
1、室內隔間與設備:
(1)室內隔間變動(浴室範圍、廚房範圍及管道間除外)、門框、門扇移位(玄關門、陽台門、露台門除外)。
(2)加減插座、開關。
(3)加減給水配管(如水龍頭)。
2、室內地坪:以賣方提供之樣品為範圍。
(二)不可變更工程項目如下:
1、結構體部分。
2、外飾立面部分:含開口門窗之尺寸、位置及建材。
3、陽台部分:含平頂、牆面、欄杆玻璃、地坪之建材。
4、管道間、浴室、廚房不得移動或變更範圍。
5、約定專用區域門不得移動或變更。
6、設備部分:系統迴路、配電盤、弱電箱位置及管道。
7、衛浴部分:依合約建材及客變現場選材選色之建材。
8、廚具:依合約建材配置廚具及電器設備,只可選擇整組廚具(含電器設備)退料不施作,不可單獨選擇電器設備不施作。
9、非合約建材設備內之追加工程均不受理。
五、買方如選擇退地坪建材,無施作地坪部份賣方不付防水保固責任,買方需自行施作防水處理以免施工影響下樓層,若日後自行裝潢施工造成當戶下樓層平頂滲水,由買方負一切損害賠償及修繕責任。
六、如因買方個人因素解約(不論解約戶數)或因違約遭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之辦理變
更設計戶別,賣方除依第十九條沒收買方已繳價金外,買方並應負擔上開辦理變更設計戶別房屋回復原狀之相關一切費用,於解約同時一併結算,賣方得自應退還買方之已繳價金逕予扣除,已繳價金如有不足,買方仍應於賣方指定期限內給付賣方。
七、若賣方提供之室內材料或色系不符買方需求,買方最遲應於辦理選建材時,向賣方確認辦理退料手續,由買方交屋後自行施工,買方不得要求提供材料,交由賣方代為施工。
八、買方請求更改之項目,經賣方承辦人員依圖估價後,提出工程變更單,買方應於賣方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完成簽認變更加減帳單手續。買方逾期未簽認或未書面提出異議,為避免影響工程進度,視為買方同意工程變更加減帳單,賣方依客變圖施作。
九、工程變更若為加帳,買方應於賣方繳款通知書送達七日內,將工程追加款存入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專戶;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無息一次結清。
十、若買方未於通知辦理選材選色期限內完成選材選色手續及工程變更,則由賣方指定之建材顏色及賣方標準配置圖面施作。
十一、若買方為菁英版、尊榮版之戶別,工程變更僅辦理室內地坪、廚房牆面、衛浴牆面之選色選料(無法退料),其他項目無辦理工程變更。
【簽名: 】
十二、外籍人士同意不辦理室內工程變更及選材選色手續,並依賣方標準配置及指定之建材顏色施作。【簽名: 】
立特約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
賣 方: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x x 編號:89961389
附件(七) 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授權人 (以下簡稱買方)及被授權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雙方因履行「xx向陽房地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有關使用買方之印章事宜,經逐條閱讀討論後,商定條款如下:
一、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並保管使用,於交屋時交還買方。
二、本式印章得使用於履行本約買賣不動產之水、電、瓦斯、房地產權移轉、抵押貸款、稅費等之申請、撤銷、領用及其他相關手續之用。
三、若買方所購之房地完成過戶,且該房地並無使用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
砂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居住使用之重大瑕疵,買方卻終止、減少、遲延金融機構撥付貸款予賣方,致影響「亞昕向陽」其他所有權人無法辦理塗銷賣方之融資貸款抵押權,買方同意賣方得使用本式印章向地政機關申
辦將買方列為本房地融資貸款抵押權之連帶債務人,惟買方之分擔額以未依約給付之產權移轉款為限。
四、除獲得買方同意外,賣方不得將本授權印章,使用於履行本約不動產相關各項手續以外之任何用途,若買方因此所遭任何無辜之損失時,賣方應負法律上損害賠償責任。
五、買方不得片面撤銷、終止、變更或限制本授權。買方並切結,絕不向有關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就本授權提出任何異議,否則其異議視為無效,如其異議致賣方或本建物其他買受人受有損害,買方並應負違約及損害賠償責任。
授權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
被授權人
賣 方: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統一編號 :89961389
附件(八) 裝潢工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因向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公司購買坐落於xxxxxxxxx 000、000 xx共二筆土地上案名為「亞昕向陽」 戶 層之房地及地下 層編號第 號停車位 個,除同意遵守本契約及亞昕向陽公寓大廈規約之約定外,立切結書人於交屋後,如有裝修工程,願無條件遵守「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違反該辦法規定之任何情事,願接受管理委員會之糾正或停工等處置,並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另同意依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於交屋時繳交裝潢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及環境維護管理費新台幣壹萬元整(以日計算,每一工作日支付新台幣壹佰元),於裝潢工程完工,無損公共設施,並將環境清理,經管理委員會認可後,裝璜保證金無息退回,立切結書人並保證於施工期間,有關施工人員均配合遵守上開辦法,否則,願負連帶責任。
立切結書人: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之一)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建物內外景觀、公共設備之完整、居住安寧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定本辦法。
二、裝潢戶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及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向管委會查詢閱覽),為確保本大樓建物結構安全及大樓用戶居住權益,交屋後住戶室內裝潢工程之施工設計及材料設備須遵照建築專業技術人員之建議,不得有任何違章之設計及施工,並應遵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本契約與各附件之相關規定,施工完成前以正式圖說向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備經勘驗符合後方可申請驗收及退回裝潢保證金。
三、裝潢戶與承包商應向管委會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所有管理規章及
住戶規約等規定。
四、為防止因毀壞或污損公共設施,以及造成環境污染或噪音等之損害,裝潢戶應於裝潢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現金匯款或開立支 票)、環境維護管理費新台幣壹萬元整(現金),以上費用請繳交至社區管理中心。裝潢廠商並應於裝修期間購買與裝潢金額相同或以上之工程綜合責任險及第三責任險等。
五、裝潢戶及施工承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交屋時需辦妥押繳:1、裝潢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環境維護管理費新台幣壹萬元整(以日計算,每一工作日支付新台幣壹佰元)。
3、簽具切結書,憑上述收據,向社區管理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
4、平面設計圖。
5、裝潢廠商須與物業人員現勘梯廳及電梯之地坪、壁面、天花板等公設部份拍照存證,以供日後作為辦理驗退之依據,並依規定施作保護板後,方可進場裝潢。
(二)進出社區皆憑專用之施工出入證,並配帶於胸前以資識別,且應於每日工程完竣後繳還管理中心,施工証如有遺失,應向管理中心重新申請(原證號碼將註銷),並依規定繳交工本費新台幣貳佰元整後換發新證。
(三)進卸貨之車輛進出管制:
1、物料進卸貨時間為上午8:00~11:00採登記制,並須前一天向管理中心提出相關申請,完成登記者,才可使用卸貨車位及時段,未登記者,由管理中心依現場狀況,決定是否放行進場。
2、物料進卸貨門禁由管理中心控管,且材料、工具及任何物品之進出需經管理中心查驗後,始可放行。
3、進卸貨車輛依規定換證,並停放於地下室指定卸貨車位,卸貨時段限為30分鐘。裝卸材料位置限於地下室指定之裝卸區,盡速完成後立即駛離,不可逗留。
4、進卸貨車輛污染地面者,得負完全復原之責任。
5、為維護地下室地面防水功能,禁止起重機及堆高機等重型機具進入社區。
(四)施工電梯管制:
1、使用貨梯搬運材料、物品不得超重或超長,以維護電梯出入門廳、地坪。
2、使用電梯前應負責保護措施,如有損害,照價賠償,並負相關損失責任。
3、使用貨梯搬運材料物品,不得長時間按延遲關門為方便卸貨,嚴格禁止長時間佔用貨梯造成他人的不便。
(五)施工保護規範:
1、裝潢當層梯廳保護標準:
地坪:地面防護需三層:1.防潮布 2. 珍珠板 3.白色木板(2 分夾板 6mm 厚度)
牆面:採空心保護面板需下角料貼麗光板,避免直接傷害建材。
(不能用膠帶固定)
電梯框:2 分夾板(不能用膠帶固定)
玄關門扇之內外:保護板+防潮布(不能用膠帶固定)公用走道:加設 2 分夾板保護(不能用膠帶固定)
木板材質:麗光板(白色)或夾板(原木色)
2、梯廳、貨梯出入口、公共走道保護措施示意圖:
電梯門周圍 電梯廳
住家門口及走廊
3、卸貨區保護標準:
電梯框:2mm 夾板(不能用膠帶固定)
地坪:防潮布(不能用膠帶固定)+2mm 夾板
4、所有面材禁止使用膠帶(含同質物品),避免殘膠而清潔因難。
(六)室內裝潢施工管制:
1、施作天花板裝潢部分時,須留意偵煙感測器及消防灑水頭;若有更動之必要時,應先經管理中心核准,更動之後其保固責任由住戶自行負擔。
2、施工若需更動共同消防系統時,應先向管理中心告知,經工務所
確認核准。
3、施工期間施工人員下班前應將電源總開關關閉。
4、緊急電源迴路禁止修改。
5、室內施工中勿開啟空調,避免室內機受損。
6、為防患未然,施工期間不得拒絕管理人員入內檢視安全狀態。
7、施工期間梯廳、電梯等空間,須依施工保護規範維持完善保護。
(七)公共區域管制:
1、施工人員及材料一律由地下室指定樓層進出。
2、施工必經通道之地、壁面皆需妥善保護後,始可利用運送物料。
3、如需進出屋頂平台、公共機房等裝潢住戶以外區域,應向管理中心告知,工務所確認核准。
4、施工人員禁止進入一樓門廳及其他非其承包工作之地區。
5、公共區域嚴禁臨時置放物料或充作施工場所。
6、嚴禁開啟各樓層消防排煙窗。
(八)每日施工時間,上午8:00~中午12:00、下午13:00~17:00,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得施工(含進、出物料廢棄物),且夜間不得申請加班施工。避免影響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
(九)施工材料應妥為存放(砂石應裝袋),其存放範圍限於裝修戶之內部
,禁止任意堆置妨礙公共通行及觀瞻,若有上述情事,經管理人員糾正仍未立即改善者,管理中心得視同廢棄物處理,所產生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十)為保障本建築物主要構造安全,不得拆除、挖掘、穿鑿埋設管線等破壞行為,如擅自任意破壞,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又於裝修時如因室內格局變更,而須將原設計之水電、弱電工程、對講機、消防及保全系統移位時,應請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否則如損及大樓之系統者,應照價賠償。
(十一)為維護本建物之寧靜,敲除牆、天花板等巨大聲響之工作,需在不影響結構安全下始得以電動機具切割,該類工程施作時間限於上午10:00~ 12:00及下午14:00 ~ 17:00內進行。
(十二)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
立即聯絡管理人員作緊急處置,並負責立即修復。
(十三)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備),經通知而未即時前來修復者
,則由保證金內扣除相關修理費用,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及承包商應連帶負擔修復及相關賠償責任。
(十四)施工人員於現場不得大聲喧嘩、播放音響或惡意破壞公共安寧。
(十五)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樓內留宿,亦不得有偷竊、賭博、喧嘩、酗酒、鬥毆等情事發生,違者報警依法處理。
(十六)承包商不得在大樓任何區域張貼廣告,各戶施工人員不得於社區任何公共區域吸煙及隨地丟擲煙蒂、任意便溺、吐檳榔汁等,違者第一次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自行清理;再犯得禁止其再進入本大樓工作。
(十七)裝潢戶於裝潢期間需自備沉沙池(桶)。
(十八)裝潢施工至完工驗收期限為,進場施工日起算100日(不含例、假日),如無法完工應事先向管理中心申請展延,每戶得一次為限。
(十九)裝潢戶應嚴格要求承包商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運但仍有部份殘留本社區而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裝潢戶之施工保證金分擔清運費用。
六、施工安全:
裝潢戶與承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全權負責。如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健康或權益時應由裝潢戶與承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七、施工期間若為必須使用公共水電,應經管委會書面同意,並應確實注意安全及節約能源,如有損害發生應立即修復並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八、裝潢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管委會認可者,得無息領回保證金
(一)未損壞門廳、電梯車廂、走道、地磚、壁磚、油漆、天花板、公共樓梯間、水電設施、消防系統、空調設備等相關公共設施。
(二)雖有前款之損害情事,但確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三)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並已將公設區域保護完全移除
,且無積欠環境管理費、損害公共設施之賠償及罰款者。
九、裝潢戶與承包商如有違反下列事項,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裝潢戶與承包商停止施工及不經通告裝潢戶,逕行動用保證金做處理,如保證金不足,管理中心可按
回復金額追償,裝潢戶絕無異議。茲將動用保證金條款,詳列如下:
(一)結構體:
1、結構體不可變更修改。
2、樑、柱、管道間不可移位、鑽孔或洗孔等任何變更。
3、鋼筋嚴禁切除及切斷。
(二)建築物外觀:
屬於社區之外觀、屋頂平台、露台、花台、防空避難室及公共設施等,除另有約定外,應按起造人之規劃永久維護使用,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佔用或加建等其他類似行為。如有任何裝設物,應遵守下列規定:
1、陽台、露台、花台、窗台、雨遮欄杆不可更動或改變顏色,建築物四周圍不得搭設影響外觀之防盜鐵窗、花架、雨遮或佔用公共地方之加建工程。
2、外牆磁磚、石材,皆不可改變材質形狀與顏色尺寸,嚴禁私自張貼廣告刊物,玻璃禁止附加有礙觀瞻或違反善良風俗之任何設施及廣告物。
3、廣告物:除起造人統一制定之招牌物外,其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者,不得自行加設,且建築物外觀不得懸掛看板及廣告物或附掛帆布。
4、空調室外機及熱水器:空調之室外機及熱水器應按起造人規劃之位置設置,不得影響大樓整體外觀。
5、各戶約定專用之露台、花台:應按起造人之規劃維護使用,不得有變更構造,使用目的或自行加設任何裝設物。
6、各層樓梯間、梯廳等公共區域,不得改變交屋時之樣式或放置任何私人物品。
7、家庭垃圾及廢棄物應按起造人或管委會規劃位置分類置放。
8、上述事項不論於建商代管期間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若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中心可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清除或恢復並移至正確位置,因而產生之相關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自行負擔。
(三)室內隔間牆:
1、隔戶牆或隔間牆如需打除請會同建設公司或管理中心認可,確認不影響結構後依指定工法xxx可動工。
2、拆地磚、隔間牆及室內所用的打碎機,機型不得超過 40 磅。
3、隔間牆須採用輕隔間系統,如需變更或移除或加設管路請先切割後打除,盡量避免振動『下槽鐵』;鄰浴室的牆面不得加裝開關或移動插座或其他管線以免破壞防水功能。
4、玄關門不可變更及移位。
(五)室內防水:
1、浴室內牆面及地板已施作防水塗佈,若有加設管路、門框移位請先告知管理中心後,再切除相關位置,並委請防水廠商加強防水塗佈,再配管、立門框,放水測試(達 48 小時)無漏水疑慮才可繼續施作。
2、本工程地坪裝修材未委由建設公司施作部分,裝潢商需於結構樓板面先以防水材料塗佈後,方進行後續工程。
(六)室內消防:
1、室內消防相關設備設施如需要變更,應主動通知管理中心人員,並須提供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圖說,確認符合消防法規後方得進行。
2、火警感知器線路不能接錯,或廢除不接影響火警偵測(更動以 30分鐘內回復為限)。
3、消防設施更動前應聯絡管理中心。
(七)室內弱電:
1、防盜及電視對講機設備移位,應聯絡專業廠商配合處理(費用自付)。
2、電話線、電視線、網路線移位時需重新拉線不得以接線方式處理,以免造成日後影像訊號不良。
(八)室內電力:
1、室內各項規劃設計用電,需依電工法規及原設計安全負載容量延伸或減少設施。
2、室內電源箱設有緊急專用迴路,不可與其他用電迴路並接串聯及增加負載。
3、冷氣室外主機已安裝定位時,禁止任意更動,室內送風機應依設備安全容量配置。
4、電力設施施工,需由合格證照人員從事,裝潢商新設或位移之用電設施需提供外殼接地。
(九)室內瓦斯設施:
1、瓦斯管路如有變更,應向瓦斯公司登記申請變更,勿私自拆裝管線影響公共安全。
2、熱水器及廚房用瓦斯爐已設計定位,更動時應注意有效開口通風面積。
3、瓦斯測漏器(偵測器)、熱水器安裝或位移時,應由認證合格人員 施作。熱水器排氣管應銜接至指定排氣罩,並不得影響大樓外觀。
(十)室內給排水系統:
1、室內給水已設置定位,管線如需更動,應以同材質及正確的施工方式施作。
2、污水、排水冷氣排水管路已測試通暢無阻,不得傾倒工程廢水、雜物,如有堵塞裝潢戶需自行疏通。
3、公共排水管路之定期通管費用由當時裝潢戶平均分攤,以保障管路之暢通;因裝潢期間裝潢施工處理不當而造成排水管堵塞,其所衍生之清管費用,若清管後可查明歸責於某戶,則清管費用由該戶負擔,若無法查明歸責於某戶,則清管費用由當時裝潢戶平均分攤。
十一、本施工管理辦法得因維護本辦法第一條宗旨之需要,由管理委員會隨時公佈權宜、補充辦法或增刪之條款。
十二、於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由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執行本施工管理辦法。並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移交管理委員會依本施工管理辦法自行管理。
附件(九) xx向陽公寓大廈規約
x公寓大廈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無權占有人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 一 條: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x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本公寓大廈範圍如【附件(十)】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 二 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後,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十)】。
(一)專有部分: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約定專用部分: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範圍如下:
1. 買方同意本社區地上三層之 A1 戶、A2 戶、A3 戶、 A5 戶、A6 戶、A7 戶、A8 戶、A9 戶毗鄰之露台及地上三層至二十層之 A1 戶、A5 戶、A6 戶、A9 戶毗鄰之花台,約定由毗鄰之上開戶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使用權並負管理維護之責,其使用方式需符合相關法令,並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及加裝其他設備,分管範圍詳如【買賣合約附圖】,非約定專用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張、排除、或干涉之,或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變更其約定專用方式。
2. 公共設施或露台、花台依約定由買方專用者,買方應合乎法令規範管理使用,不得妨礙他人避難逃生,如遇有公共設施、設備(如供水、供電、電信、消防、瓦斯管、管道間等)依實際需要須維護或維修,或於清洗外牆或抄錄水錶度數等作業時,應無償提供出入及架設設備,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均無異議。
3. 本建物地下室共四層,除共同使用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外,由賣方依法令設置停車位。本建
物之地下一層汽車位、機車位;地下二層汽車位;地
下三層汽車位;地下四層汽車位。共計 173 個汽車車位、305 個機車位。購買地下室汽車停車位者,按【附件(十)】所示編號位置使用。
4. 本社區共規劃 151 戶,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汽車停車位共計 173 位,地下一層機車停車位共計 305 位,地下一層垃圾車位計 1 位,為法定必要之公共設施,依法設置不可變更為其他用途,其使用辦法由社區成立管委會後由管委會統籌管理維護。
5. 地下室一層機車停車位共計 305 位,機車位使用方式為每年以抽籤方式決定機車位使用之戶別,每位機車位每月清潔管理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其使用辦法日後由社區管理管員會統籌管理維護。
6. 地下一、二、三、四層之法定停車則按買方承購戶別
,合併登記於本建物房屋權狀內,如法令變更則依變更後之法令辦理登記。
7. 前款約定專用,以賣方統籌規劃而有不妨礙避難逃生之專用約定,並已明確在合約圖說上標示者為限。
8. 非經該約定專用人同意,嗣後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廢除,本建物如有出租、出典、出借、處分或移轉時,並應與其承租人、典權人、借用人、受讓人或因其他關係而占有之人約定,應遵守本規約條款之義務,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受損害之區分所有權人,負一切損害賠償責 任。
(三)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或約定專用部分,而供共同使用者。
二、地面之法定空地,除規劃為 6m 沿街式開放空間、6m*12m 緩衝空間
、車道入口緩衝空間、車道、景觀水池、綠地、花台、圍牆等公共設施,供本大樓住戶共同使用,地下室一、二、三、四層停車空間
,其使用範圍買方同意由賣方統籌規劃分配。
三、一層有沿街式開放空間、6m*12m 緩衝空間、車道入口緩衝空間、
車道、景觀水池、綠地、花台、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排煙室、梯廳兼排煙室、特別安全梯、安全梯、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管道間、圍牆,二層有梯廳、梯廳兼排煙室、排煙室、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無障礙廁所、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無障礙昇降機、特別安全梯、陽台、露台、管道間等設置為公共活動等之用,
詳如【附件(十) 】所標示,由成立後之住戶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
。買方同意若基於法律變更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行為有恢復原申請空間之必要時,則賣方有權不待通知依法逕行變更之,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若於交屋後則概由成立後之管理委員會處理之
。
四、本公寓大廈頂層屋頂避難平台為共用部分,屋頂避難平台出入口加設監視攝影裝置,並於社區公共設施點交時,一併列入點交項目。由區分所有權人合於法令共同管理使用,屋頂平台提供本社區公共設備(如共同天線…等)使用,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專用,屋頂避難平台之使用方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
五、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若本社區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本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六、為維護本社區外觀及居住品質,由管理委員會定期每年清洗外牆一次。因清洗外牆吊掛器具需經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之陽台、露台或花台時,該區分所有權人應無條件提供管理委員會清洗本社區外牆使用。
七、本公寓大廈庭園景觀已由建設公司委託專業廠商設計並施作完成,
非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任意修改。社區植栽日常維護(含澆水、除草、除蟲、施肥、修剪)由各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樹木需由下往上修剪樹枝,不得由上往下修剪樹枝或任意修剪冠幅,或依各專業廠商建議各樹種維護修剪方式,詳如交屋手冊。
八、A1 戶、A5 戶、A6 戶、A9 戶毗鄰之花台為外觀之一部份,為維護外觀統一及美觀,由該戶所有權人負責日常維護(含澆水、除草、除蟲、施肥、修剪),不得任意變更及廢除並依管委會管理辦理維護。
九、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電力公司
(三)瓦斯公司
(四)電信機構
(五)自來水機構第 三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若無法互推產生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勢,須召開臨時會時,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同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七、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八、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和之五分之ㄧ以上者,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
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九款之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三、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佔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第 四 條: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 五 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監察委員一名 五、設備委員一名 六、委員二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七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並於選舉前十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
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任之,一般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配偶或區分所有權人直系血親任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 六 條:管理委員會議之召開
一、本社區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召開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有關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之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所有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委員之選任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三、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五、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 八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未逾二年者。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九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期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物。
七、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 十 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管理費依下列方式分擔之:
(一)房屋管理費,依房屋產權坪數計價(每坪 75 元),由房屋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二)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位 400 元/月,依車位數量計價分擔。
(三)機車停位管理費,每位 100 元/月。
三、各項費用之收據、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管理費已足敷第十一條第二項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 10%提撥,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停止提撥。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10%計算。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雇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第十二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共同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
法為之。
第十四條: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除第二條約定專用之部分外,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五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符合法令規定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六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八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其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
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
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二、住戶違反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分管約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六、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同前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 1%。
(二)違反同條例相關規定經依該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七、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之分管約定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
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之分管約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分管約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
五、本社區詳如【附件(十)】基地內開放空間、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及無遮簷人行道均屬公共空間供公眾使用,不得擅自圍閉或為約定專用部分,搭蓋棚架、建築物等其他設備或任意變更使用用途。上述各式空間、設備之後續管理、維護及修繕工程應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人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選任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等進行管理維護事宜。
六、本社區外牆磚或飾面材料,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 1 次,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 1 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討論相關修繕
、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桃園市政府。
七、買方不得於本社區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八、本規約未規定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本公寓大廈公告欄設置於○○○。第二十條: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x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並準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約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之一) 「亞昕向陽」住宅品質承諾書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服務客戶及經營社區的用心,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提撥法定公共基金專款專用,委託管理公司以飯店式管理社區並由社區秘書統一負責代管、代繳、收集資訊等行政事務。
大樓的永恆價值來自住戶有心的維護、管理,住宅品質是大家共同創造。為了保有安全、寧靜、健康的優質居住環境,及維護建築的安全、美觀、大樓價值,作為一個一流社區的一流住戶,我願意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一、 不因為個人的需要,擅自變更、增改住戶大門的位置與外觀,不更改門牌的大小及位置。
二、 保證不加裝鐵窗、鐵門、欄杆、花台、花架或懸掛招牌,破壞大樓原有外貌。三、 拖鞋、鞋櫃及垃圾不置放門外梯間,並願共同要求清潔和維護。
四、 我不在住戶四周樓梯間、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私物,不在窗口晾曬衣物。
五、 家裡不飼養有危害性的動物,遛狗時加以狗鍊,注意安全及不去破壞庭園景觀,寵物之排泄物即時自行清理,夜間狗叫須加口罩。
六、 不在住家內設置工廠,約束小孩家人不大聲喧嚷,音響或電視的音量絕不干擾鄰居。
七、 不在室內外放置易燃、易爆、劇毒物品、違禁品或散發異味的物品。八、 所有垃圾都包裝妥當,在指定時間放於垃圾集中站。
九、 不任意變更、消防、電線及電路、給水排水管道及結構體、樑、柱、管道間不可變更移位及鑽孔(洗孔)、鋼筋嚴禁切除及切斷。
十、 不在夜間搬運粗重、龐大物件,影響鄰居安寧。搬運時,絕對要求 工人由地下室進出。
十一、 內部裝潢工程時,願意與施工單位簽定切結書, 送交管理中心核
可,並繳交保證金,才開始施工。施工中之材料灰塵、廢料,不影響樓梯間及其他公共空間,施工時如有損毀或污染公共設施,其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或自行修復完整,如無損壞或污染則竣工後全數 退還。
十二、 在社區行車及進出停車時放慢車速,遵循指示方向行駛,不危及社 區
住戶。
十三、 不在停車場堆放私人物品及丟棄垃圾。
十四、 按規定車位停妥車子,不越線停車或侵佔他人車位。
十五、 本人承諾絕對支持使用社區統一光源,並分擔公共及景觀用水、用電費用。
以上各項約定事項,本人願意嚴加遵守,倘若違反「本承諾書」,願誠心接受勸解改善,並接受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處分,絕無異議。
此致
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xx向陽管理委員會
立 | 書 | 人 |
戶 姓 | 別: 戶 層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 建築平面圖
附件(十一) 大陸人士在臺購屋切結書
本人 訂購 【亞昕向陽】 戶 層房屋 戶
,並於 年 月 日與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房地預售買賣契約簽約手續。本人同意完全配合臺灣政府法令政策辦理相關審查手續,保證無黨政軍資格,若可歸責於本人因素,造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無法通過審核,同意視為本人違約,本人願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第三項違約罰則等規定處理,絕無異議。惟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證明。
此致
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立結切書人: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個人資料保護之告知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下稱買方)向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賣方)購買【xx向陽】 戶 層之房屋,為提供更完善服務品質,賣方日後將提供各項不動產之購屋、租賃、活動邀請、相關房屋資訊、業務服務等有關訊息,作為買方資產配置時之參考。賣方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即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規定向買方告知下列事項,買方詳閱並同意賣方為提供上述相關服務,於本同意書所載之約定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買方資料,並依該個人資料與買方聯絡,有關賣方使用買方個人資料相關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一、蒐集、處理、利用目的:簽訂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相關事務,或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及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客戶管理與服務。
二、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職業、出生年月日、電子郵件信箱等,詳如相關訂購單、資料表或契約書內容。對於買方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均經買方同意於行銷及管理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資料類別亦含屬個人辨識、個人住家需求描述及職業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因賣方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區域:賣方公司機構設立所在地及業務執行地、銷售案場、標的物所在地。
(三)對象:賣方、不動產代銷業者、地政士、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及金融機構。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賣方與相關合作對象得在中華民國所轄地區範圍以簡訊、郵寄或電郵方式,傳送不動產購屋、租賃、活動邀請、相關房屋資訊分享等服務、行銷資訊的提供(包括電話、簡訊、電子郵件信箱、廣告、信函發送…等)、統計調查與分析等。
四、買方就賣方保有買方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買方得向賣方以書面請求補充或更正,買方應向賣方以書面為適當之釋明。
(二)買方得向賣方以書面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因賣方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買方請求為之。
五、買方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買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行使權利,並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買方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除無法進行買賣交易外,賣方或其他相關第三人因此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而造成任何損害,買方同意就所生損害負全部法律責任。
六、如買方日後欲變更資料或取消提供個人資料予賣方與相關合作對象,買方應以書面通知賣方辦理。
七、買方已明確知悉賣方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賣方於本同意書所載之約定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買方資料。
此致
xx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