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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事項 样本条款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事項. 審閱期與當事人資料
應記載事項.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付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消費者(學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住居所: 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住居所: 業者(留學服務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 設立登記日期:統一編號: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當事人及旅客之緊急聯絡人資料。(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會員規約及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一、 本點明定消費者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事項. (一) 增列無門牌者,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其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及於租賃範圍增列機車停車位項目。(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增列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 增列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 增列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 增列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及網路費之負擔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 分列租賃雙方應納稅費與約定同意辦理公證者,公證相關費用負擔之約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應記載事項. 一、 租賃車輛數及租賃期間
應記載事項. 參考其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立法體例,增訂契約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修正規定第一點)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建案使用契約 一、 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第 0 頁(封面)、第 條、第 項、第 款、附件 。 ▓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