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事項 样本条款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條。 (一)土地面積: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2 頁第 4 條。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理所有權登記。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審閱期與當事人資料
應記載事項.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付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消費者(學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住居所: 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住居所: 業者(留學服務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 設立登記日期:統一編號:
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第一點)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 賣方簽章: (一)土地坐落: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 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 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契約書第 2 頁第 2 條。
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及旅客之緊急聯絡人資料。(第一點)
應記載事項. 1、 租賃車輛數及租賃期間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 賣方簽章: (一)土地坐落: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第 1 頁第 1 條、房屋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二)房屋坐落: 頁第 2 條。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__戶), 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 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應記載事項. (一)增列無門牌者,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其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及於租賃範圍增列機車停車位項目。(修正規定第二點)
應記載事項. (一)參考其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立法體例,增訂契約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修正規定第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