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时间: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 日:指分红、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附:胜利股份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附件
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 1 节前言
为规范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9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
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请认真阅读本合同。
第 2 节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本《广
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章页: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签章页;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指“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所
有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推广期:指自本计划推广启动日起至计划成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存续期限: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满 3 个月之后的每周的周五(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
营业时间: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 日:指分红、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参与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强制退出: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
行为;
大额退出预约:指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2,000 万份以上(包
括 2,000 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集合计划收益:指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包括获配新股卖出与发行价的溢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份额面值: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每份 1.00 元;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资产总值:指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清算资产: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推广网点: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
指定媒体: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f.com.cn );
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
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集合计划单位:指每份集合计划;
元:指人民币元;
第 3 节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机构名称(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办公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二、管理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1993 年 5 月 2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伍亿零柒佰零肆万伍仟柒佰叁拾贰元人民币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69
客服电话:(020)87553576联系人:刘焕礼
网址:www.gf.com.cn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行长:杨凯生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电话:( 010 ) 66105799
传真:( 010 ) 66105798联系人:蒋松云
客服电话:95588
第 4 节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广发新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投资范围及资产组合比例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 0-95%;其中权证 0%-3%;
(2)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0-95%;
(3)现金、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5%。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
自动顺延)。
四、目标规模
推广期目标规模不超过 6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存续期目标规模不受限制。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 1.00 元。七、首次参与最低金额
单个客户不低于 10 万元。
八、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推广期终止时,集合计划具备以下条件时成立: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
(3)客户不少于 2 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若推广期尚未结束,委托人参与金额(含利息)累计已达到 60 亿份且满足上述成立条件,则推广期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同时本集合计划成立。
推广期结束,如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将参与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委托人。
第 5 节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一、推广期
本计划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本计划推广活动,自本计划推广活动启动日至本计划成立日,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日期请详见推广公告。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公开推广,推广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及当地推广网点的公告。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公告。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代理推广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参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四、推广期目标规模
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6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推广期参与采用“时间优先”原则,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管理人对于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将按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确认,并于第二日停止接受参与,推广期终止。
五、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 1.00 元。六、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 1.00 元,等同于面值。七、推广期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需备足参与资金。
3、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且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对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进行修改,则本集合计划将相应调整最低参与金额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公告。
4、参与申请受理完成后,委托人不得撤销。八、推广期参与程序
(1)咨询:委托人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向推广人员咨询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各项事宜,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2)评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风险评估文件》,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委托人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文件》后,自然人客户需签字,机构客户需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3)开户:投资者通过推广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通过推广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注册登记人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委托人可持推广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注册登记人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③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委托人,可在原处直接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报。
④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委托人,拟通过其他推广机构申报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推广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4)签约: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5)划款:委托人办理划款手续。
(6)确认: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
+2 日通过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办理业务的推广网点查询申请是否在注册登记机构成功受理,同时可以打印确认单。
委托人开户和参与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请委托人参阅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
九、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 参与费率 |
参与金额< 100 万元 | 1.2% |
100 万元≤参与金额< 500 万元 | 0.8% |
500 万元≤参与金额< 1000 万元 | 0.2% |
1000 万元≤参与金额 | 1000 元 |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参与金额的不同缴纳参与费用,委托人重复参与,须按每次参与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费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参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费=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管理人经监管机关批准可酌情调低参与费率,但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于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即利息计算起始日为 T+2 日(T 日为申请日),利息截止日为 N+3 日(手工划款时为 N+2)(N 日为推广截止日)。如有利差收入,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资金利息)÷份额面值
第 6 节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满 3 个月之后的每周的周五(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2、参与、退出的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或者指定的推广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推广网点,并另行公告。 3、参与、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的参与以申请当日的参与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集合计划开放日参与以金额进
行申请,退出以份额进行申请;
(3)当日的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下午 15: 00)以前撤销;
(4)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4、参与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参与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
若委托人是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程序同前述推广期参与程序。
(2)参与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推广网点取得 T 日参与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参与的金额约定
对于在申请日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对于在申请日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
得低于 100,000 元,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开放日内可多次参与,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4)参与费率
委托人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参与金额的不同缴纳参与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 | 参与费率 |
参与金额< 100 万元 | 1.5% |
100 万元≤参与金额< 500 万元 | 1.0% |
500 万元≤参与金额< 1000 万元 | 0.5% |
1000 万元≤参与金额 | 1000 元 |
(5)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资金按参与价折算为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计算公式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价
参与价指在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例 2:某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为 100,000 元,申请日参与价为 1.02 元,则:
参与费=100,000×1.5%=1,500
委托人参与份额=(100,000-1,500)÷1.02=96,568.63 份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
资产净值;
③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参与可能对现有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④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参与;
⑤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退还给委托人,期间不计利息。
当发生上述第🕔、②、⑤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在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后,当日立即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③、④、⑥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须遵照以下程序:
🕔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②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③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④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公告。
在导致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原因消失以后,集合计划必须重新接受参与。在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参与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参与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5、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退出日的营业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推广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委托人 T 日的退出申请资金将于 T+5 日内划至客户账户。
(4)退出的份额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
同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00 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5)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 | 退出费率 |
持有期限< 360 天 | 0.5% |
360 天≤持有期限<720 天 | 0.3% |
720 天≤持有期限 | 0 |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时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退出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退出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费=退出份额×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退出费率
管理人经监管机关批准可酌情调低退出费率,但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于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公告。
(6)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退出费
退出申请日(T 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7)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2,000 万份以上(包括 2,000 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
额退出程序办理。
(8)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9)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退出份额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退出。
②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退出份额申请均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为连续巨额退出。
③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退出、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按正常的退出程序办理;
⮚ 顺延退出: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但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连续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暂停退出;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0)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00 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其所拥有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被司法机关强制要求退出。
(11)其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退出公告。
具体程序安排明确如下:
🕔发生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管理人需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②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③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④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退出的公告。暂停退出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退出期
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退出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第 7 节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应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委托人在变更办理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推广机构时,推广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委托人在原推广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其份额自动于次一工作日转托管到转入方。委托人可于 T+2 日在转入方查询转托管份额。
三、冻结
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 8 节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托管人指定托管账户下开立二级账户;以“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为“广发证券—中国工商银行—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 9 节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一、资产托管协议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资产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合同与托管协议出现冲突,以托管协议为准。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托管协议约定,托管人应对计划的投资范围、计划资产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计划资产的核算、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托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计提和支付、计划收益分配及计划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1、托管人在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范围内若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具体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本集合计划配臵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总资产的 5%;
(2)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3%;
(4)各类资产在资产组合的配臵比例符合前述投资比例中所列资产配
臵比例的具体要求;
2、如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等事项,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管理人认为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管理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第 10 节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银行汇划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其中: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集合计划每满一个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
划管理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收到管理人指令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集合计划每满一个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
划托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收到管理人指令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是指由于资金运用(比如申购新股、申购基金)等发生资金划转而由托管行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清算费用
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中扣除。
三、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五、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经监管机关批准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或推广服务费,无需委托人同意。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第 11 节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单位资产净值超过面值(1.00 元/份)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进行,经投资者认可,收益可做转份额处理;
(4)集合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减去单位份额分红金额后不得低于份额面值(1.00 元/份);
(5)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收益每年最少分配
1 次,最多可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收益分配基准日到红利发放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和原则的前提下,收益分配的时间最迟不晚于下一年度 3 月 31 日。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确定并公告。七、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 12 节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
1、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集合计划会计责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也可以委托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集合计划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集合计划的审计业务。
2、年度审计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集合计划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
(3)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 13 节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对委托人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以下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f.com.cn 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公告
1)单位资产净值公告: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之后每工作日于管理人网站公布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
2)季度资产管理报告:由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配臵状况及价值变动情况。
3)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由管理人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配臵状况及价值变动情况。
4)季度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经管理人复核确认后由管理人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管理人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内容应说明报告期内资产托管情况。
5)年度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经管理人复核确认后由管理人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内容应说明报告期内资产托管情况。
6)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由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编制,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临时公告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并备臵于各推广网点:
1、出现第 18 节第一条第 1、2、3、4 款事由导致集合计划终止;
2、管理人或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3、投资主办人更换;
4、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关联事项;
5、改变业绩比较基准;
6、变更投资程序;
7、暂停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
8、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公告;
9、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10、开始或者重新开始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办理;
11、资产计价出现错误;
12、经监管机关批准调低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
13、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5、变更代理推广机构;
16、其他重大事项。
(3)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委托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4)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见计划说明书“委托人服务”章节。 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资产净值公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及清算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管理人所在地、有关推广机构及其网点,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披露,供委托人查阅。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管理人、托管人保证该方提供或披露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管理人、托管人应
保证委托人在该方获得的文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二、对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
1、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应将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推广公告等正式推广文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及推广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集合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
3、前述定期公告(包括投资收益公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与说明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对委托人披露时,管理人应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4、集合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
5、监管机构如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 14 节风险揭示及风险控制与管理
一、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主要可能风险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和基金、股票定价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权证风险
权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可能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
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强制退出风险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
同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00 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
强制退出处理。因此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 10,000 份,有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另外,管理人须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邮寄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十五个工作日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于公告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生效,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风险控制与管理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完善流程和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并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加强对市场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将可能的损失控制在可承担的目标范围内。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广发证券已在整个公司系统和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能够较好地控制各种业务风险。此外,管理人外部的各种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也起到重大作用。
(一)广发证券已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经营班子(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中后台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各级部门负责人”的四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超过权限需报上一级风险管理组织和人员决策。
各级风险管理组织的职能如下: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负责合理确立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政策,确保公司拥有合适的体系、政策、程序和文化以支持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
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主要职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战略;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及合规管理政策;监督公司经营层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各主要业务的规模及风险限额;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的处臵方案;审阅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合规报告,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外部监管部门意见、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控体系进行评价,督促经营层采取整改措施;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决策和指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2、经营班子(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经营班子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整体经营活动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公司经营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风险限额和重要业务权限,评估和决策重大业务事项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主要职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协助公司经营班子制定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限额和设臵重要业务权限;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协助公司经营班子审议重大业务事项、重要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审阅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审议公司报送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事项。
3、公司中后台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公司中后台管理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履行制衡性的风险管理职能,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合规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结算与交易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等。各部门职责
如下:
🕔风险管理部门是公司中后台管理职能部门中负责风险管理的核心部门,履行综合性的风险管理职能,侧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与其他部门协同管理操作风险,享有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知情权、报告权和执行检查权。其主要职能包括:拟订风险管理制度、政策;联合各业务部门拟定各业务风险指标限额;设计和运用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和方法,评估和监控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检查各业务内部风险管理的情况;定期汇总评估公司的风险状况并提出建议;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审核业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指引;跟踪经批准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常设机构的日常事宜等。
②财务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财务、资金、净资本和清算状况,确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净资本以及清算管理工作合规,控制公司各层级的资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③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各种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监督整个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及信息流的规范性。
④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
⑤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开展员工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训,并负责监督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防范和控制人力资源风险。
⑥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促进公司风险管理
体系的良性运作。
⑦结算与交易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结算风险和交易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
⑧其他中后台职能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4、各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管理及业务活动履行直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本部业务表现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部门须拟订本部门的基本制度,在基本制度中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及内部的授权管理,充分体现部门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的原则,定期对管理和业务环节的风险进行评估,使风险管理融入日常的运营中,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广发证券已建立涵盖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制度体系
1、公司层级的风险管理制度
为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涉及风险管理的制度有:《广发证券风险管理制度》、《广发证券内部隔离墙制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广发证券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操作细则》、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风险指标监控与预警操作办法》。 2、资产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除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外,管理人的具体执行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主要有: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研究、投资和交易管
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止损限额管理规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事规程》、《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小组议事规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路演、询价和网下申购的操作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开放式基金网下直销业务的操作指引》。
②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嵌入各级各类制度中。
③其他相关制度,包括《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广发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市场推广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后台运营管理规定》。
(三)广发证券已制定多项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设有部门风控小组,并设有专职合规风控岗位,负责对业务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风险控制。
2、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设有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对投资策略、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决策。
3、建立投资备选库,由投资决策小组、投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入库证券名单,投资主办人只能对投资备选库内的品种进行投资。
4、公司风险管理部已开发运行公司级的风险控制系统,对投资业务进行实时监控;资产管理部已安装并运行专门的投资管理软件。该系统通过股票库的设臵、防止对敲、买卖控制等专业手段对投资业务进行实时监控,能实时进行风险监控、识别和预警。
5、投资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发出具体的投资指令,由交易员完成投资指令,集合计划所有投资必须在投资交易群组完成。
6、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
7、实施防火墙制度,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和管理人的自营部门在场地、人员、交易席位、资金、账户和投资研究方面实行严格分离,各自独立运作。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与自营业务的分管领导分设并未相互调换,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部门领导、业务人员也未与自营业务的有关人员相互调换。
8、公司的投资业务与财务、清算、电脑、研究等后台管理支持部门已实现分离,且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清算人员、电脑系统维护人员都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专职人员担任,与自营业务的相关后台人员分设。
9、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相应投资决策与授权体系,即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分管领导——资产管理部门。
10、根据《试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研究、投资和交易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止损限额管理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投资管理软件实现风险控制。
11、公司风险管理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督和风险预警,切实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行使合规审核、检查及隔离墙监控管理。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隔离墙和沟通协调机制,以落实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投资银行、经纪及其他证券业务
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风险隐患;稽核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审计监督,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稽核报告。
(四)广发证券接受集合计划外部的监督指导
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上级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
1、广发证券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汇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
2、托管银行根据托管人的职责履行监督义务,对管理人的资金流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3、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定期对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 15 节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投资净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运行,获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投资比例、运作情况等业务信息和财务状况等;
3、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资金的参与和退出,在约定时限内取得集合计划份额或退出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其合法利益受损的,委托人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采取状况及投资意愿情况,对管理人所揭示的各项风险已有了解,具备与本集合计划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以自己的名义在推广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规定手续;
4、除非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间,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5、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7、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委托人特别承诺同意的事项
1、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委托人已确认以下事实:管理人、托管人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了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2、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计划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计划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并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16 节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作为计划管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因投资相关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形下,有权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或退出事宜;
5、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6、监督托管人,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人的义务
1、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2、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3、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4、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接受委托人、托管人的监督;
5、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7、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8、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11、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16、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17 节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依法监督委托资产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法、违规或是超越约定的投资范围的,有权要求管理人及时予以纠正;
4、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但是,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当集合计划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托管人对集合计划银行账户之外的资金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责任;
2、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3、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4、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
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的,如指令尚未生效,托管人不予执行,并通知管理人进行复查和改正;如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托管人应
立即通知管理人进行复查和纠正,对管理人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报告;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因自身违约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18 节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客户少于 2 人或计划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2)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托管人承接
其权利
及义务;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与集合计划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后,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8)计划终止后,计划托管人办理注销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计划管理人配合计划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公告所发生的费用;
(4)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5、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自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计划资产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如获配新股处于锁定期内,则应当在计划终止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合法冻结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 20 个工作日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6、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报告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终止前,提前一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委托人可以就重大事项的处理提出意见,由清算组作出决定。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发布清算结果报告,并由托管人将清算资产在扣除托管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按管理人的指令,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
7、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持
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机构保存 20 年以上。
第 19 节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
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当事方合法权益。
第 20 节投资限制、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禁止投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5、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6、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7、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8、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银行存款加清算备付金),或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的,
应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管理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按照本合同或说明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托管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执行管理人的生效业务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4)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一方违约,其他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3、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本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除提起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 21 节合同的成立、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在合同签章页加盖公章并满足下列之一情况后成立: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3、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全部满足下列两种情况后生效: 1、本集合计划成立;
2、注册登记人对委托人参与金额予以确认。
第 22 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一般程序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另外,管理人须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邮寄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十五个工作日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于公告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生效,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合同变更事项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集合计
划管理的期限、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在不影响委托人权益且不增加委托人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或托管人于下列情形可不经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按如下规定变更本合同:
1、合同履行期间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资产管理部门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依法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且
依法承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人的业务与资质,则由新法人直接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管理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关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其承继。
2、合同履行期间,经监管机关批准,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托管部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依法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且依法承继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的业务与资质,则由新法人直接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托管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关于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其承继。
三、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
第 23 节协议文本
一、《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章页(即《合同签章页》)将用于各方当事人签章并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代销人各保存一份;依据有关规定推行电子签名合同的,则应遵守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规定方式进行确认即表示签署本合同,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三、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并保存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