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的义务 样本条款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或托管人承诺保管的其他资产,确保托管账户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非依法律、法规或有关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转移或处分托管资产。 (2) 依据管理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发现管理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 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管理人定期对账。 (4) 定期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 (5)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 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 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7) 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8)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作托管人已履行托管职责。 (9)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管理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管理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 (10) 为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提供必要协助。 (11) 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2) 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不得将托管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托管。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的义务. 1、 在专项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独立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依法为专项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 3、 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专项计划资产; 4、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 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对投资范围约定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专项计划的资产净值; 7、 保守专项计划的商业秘密,在专项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按规定出具专项计划托管报告; 9、 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 在专项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 因自身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 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 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 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 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和有权机关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的义务. (1) 在托管人与管理人就理财产品达成委托托管关系的前提下,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交付的理财产品首笔托管资产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资产; (2)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托管资产的财产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他托管资产相互独立; (4) 除依据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与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但该保管义务以管理人移交的资料为限; (6) 按管理人要求开设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的形式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7) 保守商业秘密。除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托管人对划款指令的验证和对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为形式审查; (9)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本协议规定出具理财产品托管情况的报告; (11) 按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 保管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据委托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办理托管账户对外的资金划拨。发现委托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3) 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 (4) 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5) 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6)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委托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
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协助管理人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 户; 2. 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甲方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 2、 在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到达客户资金托管专户后,履行客户资金托管职责,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支付申请,办理客户资金的支付。 3、 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客户资金支付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4、 保守商业秘密,在甲方披露托管计划有关信息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5、 按规定出具员工持股计划专项资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6、 妥善保存与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 7、 本协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的义务. 1、 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3、 托管人应监督管理人的经营运作,发现其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管理人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托管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 6、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自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8、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9、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0、 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11、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 因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 4、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按规定开 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