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出 样本条款

强制退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强制退出. (1) 强制退出条件 1) 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集合计划内现金资产超过约定数额时,管理人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现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按比例退出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约 定数额由管理人与劣后份额持有人在所投资股票锁定期满后共同商议确认,并由管理人公告。 2) 管理人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前提下认为有必要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况。 (2) 强制退出方式 管理人设臵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份额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3) 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相应份额委托人可于 T+2 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 T 日份额强制退出进行确认。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 T+7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强制退出. 符合本协议规定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经甲方报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 项目已投产满 5 年(含)以上的,收回建设用地返回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乙方进行补偿。 2. 项目未投产或投产未满 5 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地上建
强制退出. 对引入的社会物业公司,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实行强制退出。 1. 发生火灾,引起严重后果,物业公司负主要责任的。 2. 出现上述处罚条款中第一、第三条款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凡强行退出的经营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行退出通知二周内自动离场。
强制退出. (1) 强制退出条件 1) 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现金资产金额安排部分优先级份额退出,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求等比例(初始份额比例)退出。强制退出后,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仍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2) 管理人根据上述条款制定和执行强制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退出份额种类,退出份额数量,强制退出日等。 (2) 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于强制退出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强制退出结果进行查询。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退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强制退出. 对引进的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采购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退出。
强制退出. 是指符合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情形须退出的,由原征集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公开发布清退信息,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地区电子卖场 相关协议,并依据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1至3年内禁止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处理。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公开清退信息后的30日内,及时核实供应商在🎧地区的电子卖场交易情况,并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对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强制退出. 对中标单位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方有权单方面随时中止合同,中标人应无条件退出。 (1) 因中标单位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 引进的中标单位在服务过程中违法收到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理的。
强制退出. 入驻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报请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核定并经温州市科技局同意,有权单方解除入驻协议: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强制退出. (1) 强制退出条件 1) 当集合计划参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获配时,管理人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剩余资金部分或全部退出给相应委托人; 2) 当集合计划参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配时,管理人有权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 3) 当集合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时,集合计划有权为相应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