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出 样本条款

强制退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强制退出. (1) 强制退出条件 1) 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集合计划内现金资产超过约定数额时,管理人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现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按比例退出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约定数额由管理人与次级份额持有人在所投资股票锁定期满后共同商议确认,并由管理人公告。 2) 管理人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认为有必要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况。 (2) 强制退出方式 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份额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3) 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于 T+2 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 T 日强制退出的相应份额进行确认。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 T+3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被强制退出份额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强制退出. 符合本协议规定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经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 项目已投产满 5 年(含)以上的,收回建设用地返回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乙方进行补偿。 2. 项目未投产或投产未满 5 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地上建
强制退出. (1) 强制退出条件 1) 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现金资产金额安排部分优先级份额退出,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求等比例(初始份额比例)退出。强制退出后,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仍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2) 管理人根据上述条款制定和执行强制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退出份额种类,退出份额数量,强制退出日等。 (2) 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于强制退出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强制退出结果进行查询。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退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强制退出. (1) 强制退出条件 1) 当集合计划参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获配时,管理人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剩余资金部分或全部退出给相应委托人; 2) 当集合计划参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配时,管理人有权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 3) 当集合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时,集合计划有权为相应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
强制退出. 乙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强制退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协议约定的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 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 (三)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达产之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按照建造成🎧折旧后对乙方进行补偿。
强制退出. 是指符合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情形须退出的,由原征集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公开发布清退信息,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地区电子卖场 相关协议,并依据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1至3年内禁止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处理。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公开清退信息后的30日内,及时核实供应商在🎧地区的电子卖场交易情况,并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对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强制退出. 对中标单位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方有权单方面随时中止合同,中标人应无条件退出。 (1) 因中标单位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 引进的中标单位在服务过程中违法收到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理的。
强制退出. 承租人在合同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招租人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责令退场。 (1) 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与承租人有关的。 (2) 引进的承租人违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定,给学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 引进的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履约违法而受到司法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4) “违约”累计达到 6 次的。 (5) 因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恶劣 的。 (6) 服务期间,出现转包、转租情况的。 (7) 不按时缴纳租金,达到解除合同要求的。 (8) 承租人从投标环节开始直至服务期内,发现有弄 虚作假行为的。 强制退出的条件包括且不限于上述 8 条,凡强制退出的承租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须按合同总租金 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的租金,暂不予结算已经产生的经营营业额。 在招租人成功完成新的招标、新一轮承租人入驻之前, 本项目承租人在接到强制退出通知七个日历天内退场(承租人服务人员离场,所有设施、设备均不得改变或拆除,招租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服务人员接管承租人的设施、设备,第三方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更换的设施设备和耗材费用从原承租人的经营营业额中扣除)。新一轮承租人确定、入场 之后,招租人与该项目原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