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JZLCTG2020001
锦州银行创鑫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JZLCTG2020001
管理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2020 年 8 月
目 录
(加盖公司公章处) 错误!未定义书签。
x协议由以下当事人签署:
管理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 xxx联系人: xxx
联系人电话: 0000-0000000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联系人: 金黎黎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鉴于:
1.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 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和能力,拟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具有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资格和能力,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作为其分支机构,可以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愿意接受锦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4. 为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监管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是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在业务合作中具体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兹共同遵守。
本协议适用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管理人发行的 创鑫系 列 银行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管理人发行的单期理财产品委托托管
人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单期理财产品的托管确认方式详见第 五 章。
1.1 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甲方):指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 宁省分行。
投资者:指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理财产品协议中的投资者。
本协议:指《 锦州银行创鑫系列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JZLCTG2020001 ,以下称 “托管协议”或“本协议”)以及对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理财产品:指依据本协议,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理财”)。
单期理财产品:指依据本协议,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中每只独立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协议书: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下称 “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协议:指“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统称。
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授权,并按相关规定开立的
专门用于保管、管理、运用理财产品资金的银行专用账户。
托管账户销户日:指根据协议约定,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清零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之日。
托管资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由托管账户向外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理财资产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的书面文件。
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所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附件,包括但 不限于在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理财资金时,管理人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文件 等。
理财资金:指银行理财产品的货币资金,即以资金形态存在的理财资产。
理财资产:指银行理财产品项下全体投资者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其构成主要包括:投资本金、理财收益和其他应计入理财资产的财产。
理财收益:指银行理财产品项下各相关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所获的理财利益、理财费用等款项。
证券经纪商: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依法取得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中国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以管理人名义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名义为托管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人托管的银行间债券资产的托管账户。
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开放式基金注册机构开立的,用于管理人开放式基金交易/存放开放式基金资产的账户。
指定账户:指管理人用以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托管现金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指理财产品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采用多级托管模式进行结算,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银行。
银行间非法人产品多级托管(或“银行间多级托管模式”):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监管规定,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银行使用其自身名义在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总账户以及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为理财产品办理债券托管及结算的业务模式。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有关自律组织、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最新修改和补充。
2.1 管理人的xx和保证
管理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一直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管理人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 ■商业银行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 ,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管理人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具有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就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管理人履行本协议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签署和履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管理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管理人承诺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托管人的xx和保证
托管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一直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托管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内外部授权。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托管人及其指定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为本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且就托管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托管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托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的、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
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托管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托管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免责声明。
托管人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承担责任,不为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对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本产品资产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托管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理人违背本产品理财产品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与托管人无关;托管人只对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作形式审核,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托管人不负责本理财产品募集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
第三章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
(2)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报酬。
(3)对托管人的托管服务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管理人的义务
(1)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预留印鉴。
(2)在本产品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本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的书面通知,并向托管人移交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单期理财产品运作前,向托管人提交完整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托管费率、估值条款等。管理人变更产品说明书的,应及时发送托管人。
(3)管理运用本产品的资产,需要从托管账户向外汇划资金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建立对账机制,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5)本产品对外投资签署书面投资合同,取得相关资产权属凭证的,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和资产权属凭证的复印件提交托管人。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的,管理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6)确保托管账户为本产品投资产生的现金收益和投资本金唯一回款账户,因本产品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全部归入本产品。
(7)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8)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托管
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9)管理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产品运作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10)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托管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1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托管人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12)在发行、管理本产品和运用本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3)负责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1 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2)单期理财产品运作前,对产品说明书中与托管费收取和托管履职相关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托管费率、估值条款等。
(3)对管理人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报酬。
(5)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托管人有权终止合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或托管人承诺保管的其他资产,确保托管账户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非依法律、法规或有关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转移或处分托管资产。
(2)依据管理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管理人定期对账。
(4)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 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7)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8)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
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作托管人已履行托管职责。
(9)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管理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管理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
(10)为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提供必要协助。
(11)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2)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不得将托管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托管。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1 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资金账户。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受管理人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为托管资产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账户预留印鉴根据托管人的要求办理。开户完成后,托管人应及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托管资金账户的开通信息《关于锦州银行创鑫系列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附件 1)书面通知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理财产品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仅用于本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可开通网上托管银行。网上托管银
行的操作及相关约定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分支机构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为准。
托管账户资金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或以开户行实际审批执行的利率为准。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同意,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划转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亦不得擅自采取使托管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为理财产品设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账号等具体信息以《关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
(附件 1)为准。
(2)证券账户。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在 2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管理人应指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并在正式使用前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托管人,用于办理托管人合并清算业务。
证券账户由管理人保管和使用,管理人承诺该账户只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托管人不承担证券账户的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银行间账户: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根据监管要求,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开户流程:
A. 采用非多级托管模式,由产品直接在银行间登记托管结算机
构开户:托管资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前,管理人应提前通知托管人,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由托管人以托管资产名义向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DVP 账户)。管理人负责以本托管资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托管资产进行交易。如管理人已开立银行间账户,应将原预留印鉴变更为托管人指定印鉴;将原指定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为托管资金账户。
B. 本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监管要求,采用银行间多级托管模式运作的,由管理人在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处为本产品开立相关账户。开户前,管理人应代表本产品与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协议》。
(4)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因投资需要新增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按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代为开立,管理人开户时应指定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唯一结算账户。
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管理人和托管人。
(5)托管人开立相关账户,管理人应当尽力协助。
(6)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执行,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本理
财产品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前,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期货公司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
(7)以上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组合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及托管人双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托管协议规定以外的活动。
5.2 托管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托管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托管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托管资产。
(3)托管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托管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托管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托管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托管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托管资产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对本托管资产的不利影响,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4)安全保管托管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5)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托管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
达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5.3 托管资产的起始运作。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完成向监管部门的报备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移交理财产品相关材料,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运营准备时间。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理财产品备案函(或其他可证明产品已备案的文件)、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理财产品成立的内部批复(如有)、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及托管人要求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理财产品相关材料及相关附件后,应及时反馈管理人。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在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托管账户的开立应符合监管机构、账户开立机构等最新账户管理规定。
(1)管理人将理财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并与托管人确认全部理财资金到账无误后,应于当日以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理财产品《锦州银行创鑫系列理财产品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5—1)。托管人于收到管理人出具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理财产品的托管期限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含该日)起,至产品到期分配日(含该日)止。
(2)证券资产的移交。如有需要移交的证券资产,移交证券资产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证券资产移交通知书》(附件 3)。该通知书中应注明公司名称,证券资产移交时间,移交名称、数量、
单价、金额以及记入投资组合名称等。
对原有证券账户,在托管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完成更名(如需)并向托管人移交上海和深圳证券账户信息(如有),办理交接手续,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签章确认的《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附件 2)。
对原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指定日,管理人将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账户信息移交托管人,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章确认《证券账户移交确认书》(附件 2)。管理人负责向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如需变更),将基金账户项下基金交易结算账户指定为托管资金账户。
(3)实物凭证的移交。如有需要移交的实物凭证,在移交日,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附件 4),并将凭证 式国债、存款证实书、存款协议等移交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 交接双方在《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上签章确认。托管人负责安全 保管移交来的存款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实物凭证。对移交给托管 人实物凭证所对应的资产,管理人负责更换预留印鉴及回款路径, 保证存款提取后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于当日全额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5.4 托管资产的追加
甲、乙双方对追加托管资产的权利义务,均适用于届时有效的托管协议约定,具体移交手续比照上述 5.1 条款执行。其中开放式理财产品的申购、认购及登记方式由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参与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理财产品的参与工作能够顺利进
行。
5.5 托管资产的提取
(1)管理人可以通过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附件 5—2),提取托管资产,财产提取指令的收款账户必须是对应托管资产的资金移交账户。管理人如需更改指定账户,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新指定账户信息和启用日期,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2)实物凭证的提取。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书面通知提取并移交给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接收人员。提取方应至少提前 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确保实物凭证所对应投资项下收回的资金于支取当日全额转入托管资金账户。
(3)开放式理财产品的赎回、过户与登记方式由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退出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理财产品的退出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6.1 管理人对发送指令和通知的人员的授权
(1)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和通知。
(2)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附件 7),内容包
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若授权文件中载明了具体生效时间,则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若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
6.2 管理人指令或通知的发送
(1)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2)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管理人还应通过录音电话与托管人确认是否收到,托管人不承担由于管理人未及时进行指令电话确认而造成指令划付延误或失败的责任。
(3)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6.3 管理人指令或通知的形式审查及生效
(1)托管人收到管理人指令后,应对该指令的授权代表的权限、签字和印鉴,以及指令中重要信息是否模糊不清或不全进行形式审查,即表面相符性检查。
(2)管理人指令与管理人预留印鉴和授权代表签字形式不一致 时,或与授权代表权限不符,或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 或者发现指令有其他错误的情形,该指令无效,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同时通过电话录音或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
6.4 管理人指令或通知的执行
(1)对于限时执行完毕的划款指令(附件 5—2)和通知,管理人应当根据银行资金汇划的时间安排合理操作时间。
管理人可于划款前一日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管理人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托管人发送, 15:00 之后发送的,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管理人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以便托管人留有合理的时间办理指令核对、资金划拨以及在中登业务终端进行操作。
因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出,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导致交收失败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付款指令,托管人视资金账户资金头寸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如需撤销尚未执行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出具作废说明或作废指令,并及时通知托管人。
6.5 被授权人的更换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预留印鉴,应按照下述约定执行。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授权文件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处理。
(1)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预留印鉴,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后变更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作废。新授权文件正本应在邮件发送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托管人。
(2)新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托管人按照新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不同,以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6.6 其它划款事项
(1)本托管资产在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下,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托管人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托管人视中国结算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管理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2)托管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账户中扣划,无须出具划款指令。
6.7 其他事项
(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付。除因托管人过错致使本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
责任外,托管人因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而对本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3)未经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本理财产品资产,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托管人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理财产品资产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托管人自行承担。
(4)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原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已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或者扫描件。若原件与传真件或者扫描件不一致,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者扫描件为准
第七章 交易及资金清算
7.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x托管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管理人可选择采取托管人结算或券商结算模式,管理人确认结算模式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
如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则双方应与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证券经纪三方协议》,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权责。
如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下述 7.1.1 和
7.1.2 之约定。
7.1.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托管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 托管资产的交易单元。管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 并依据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中国结 算公司结算数据手续。
(2)管理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委托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7.1.2 场内交易清算和交收
(1)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甲、乙双方还需签订《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各自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结算备付金与保证金。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交收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可要求托管人在中国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账户报告》
(附件 6)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如因调整备付金后造成透支,管理人应在调整备付金当日上午 12:00 之前补足透支款。
(3)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托管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交收。如果管理人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托管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资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确保预留联系方式畅通,并负责补足透支款项和欠库券。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5)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规定,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 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 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6)如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清算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应先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作为清算金额实施资金交收。
7.2 场外交易清算和结算
场外投资交易形成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核对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实行逐笔划付。因管理人与交易对手方签订 的相关合同约定有缺陷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履行有误时,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但应通知管理人。
7.2.1 银行间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7.2.1 银行间交易结算
(1)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结算,根据是否采用多级托管模式,按照下列两种模式办理:
A. 银行间非多级托管模式
管理人通过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债券账户达成交易后,应立即将成交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发至托管人,由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要书面通知托管人。
银行间债券转托管业务,管理人需将债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 5-3《转托管指令》(交易所转银行间))加盖印鉴并通过传真发送给托管人,线下转托管业务须提交原件,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托管人确认,由托管人协助办理转托管业务。
B.银行间多级托管模式:
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协议》相关安排,将成交单发送至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并由其完成结算处理。
如管理人需要将债券结算资金调入相关账户用于结算,或需要将结算资金划回托管账户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六章约定流程处理。
(2)本产品在运作期间,如根据监管规定或业务安排,需由上述第 A 种方式转变为多级托管模式运作的,管理人应与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协议》并开立相关账户。
对于转换前,本产品已经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中的债券,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规定及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债券过户至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提交材料,由托管人将产品直接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及资金结算账户进行销户。
7.2.2 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特别约定
(1)开放式基金认购日 T 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基金成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2:00 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认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2)开放式基金申购日 T 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申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T+2 日 12:00 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3)开放式基金赎回日 T 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填制
的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负责查收赎回款,并在收到款项后以《资金账户报告》的形式将结果发送给管理人。T+2 日 12:00 前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
(4)如遇部分或全部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管理人应在 T+2日 12:00 前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确认单和管理人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退款收款通知书或变更、撤销原赎回款收款通知书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据以查收退款。
(5) 若管理人发起除认购、申购、赎回外其他类型的业务,参照赎回业务操作方法执行;若存在非管理人发起的业务如基金份额折算等,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公司发送的确认单当日发送给托管人。
(6)在给基金管理公司预留邮寄对账单等文件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时,应预留管理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以及托管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7)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 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 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管理 人承担。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符合开展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
7.2.3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托管人的职责
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
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对移交给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2.1)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2)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理财产品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理财产品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2.3)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4)资产托管人对银行存款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管理人的银行存款投资行为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相关协议的签署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托管产品名义开立。
(3.2)管理人负责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3.3)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3.4)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背书、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3.5)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3.6)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7)需要由存款银行/管理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款银行/管理人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8)存款投资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管理人、托管 人提供定期对账服务以及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3.9)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3.10)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4)办理银行存款投资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4.1)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4.2)由管理人代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管理人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4.3)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4.4)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5)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管理人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托管人处,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6)如非因托管人过错发生逾期支取,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7)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2.4 投资凭证式国债的特别约定
(1)凭证式国债资产实物证券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存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托管协议的到期日,并且投资凭证式国债的范围、比例等应当符合托管协议中投资监督事项表的有关要求。
(2)管理人对国债销售网点的选择应兼顾托管人的安全保管和日常操作的方便。管理人负责安排人员赴现场办理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到期/提前/逾期支取等业务的相关手续,并将国债凭证原件移交托管行指定机构保管。
(3)管理人办理凭证式国债的投资、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等业务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并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办理业务所需时间。
(4)凭证式国债到期/提前支取时,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支取手续。如管理人提前支取凭证式国债,估值损失(即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及相应的提前支取手续费由管理人承担。
(5)管理人不得单方面申请凭证式国债挂失、质押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6)托管人负责对凭证式国债的凭证原件进行保管及形式审查,不负责对国债实物凭证真伪的辨别,不负责凭证式国债的本金及收 益安全。
7.2.5 投资金融产品业务的特别约定
(1)本协议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银保监会允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券商发起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2)业务办理流程
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和购买金融产品相关交易文件的复印件,并通过电话向托管人确认。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因投资产生的实物权利凭证由管理人负责保管或移交托管人保管。产品支取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载明收款时间、本金、利息和付款账户等信息。对上述情况,在收款当日(T日)收到款项后,托管人通过《资金账户报告》(附件 6)通知管理人予以确认;若未收到款项,管理人负责相关款项的催收事宜。因管理人转让或提前赎回产品份额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7.3 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负责。
(2)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传送给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真实性负责。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第八章 核算估值
8.1 管理人与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法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双方分别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通过单独的组合完整记
录理财产品投资及收益,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8.2 数据发送
托管人结算模式下,无需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交易所数据;券商结算模式下,由证券经纪商在 T 日下午 17:30 前向托管人发送交易数据。
8.3 资产核算和估值
(1)本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估值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管理人应就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对于其中未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人根据一般会计原则或行业惯例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向托管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约定频率进行对账。管理人通过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将资产估值表或资产净值表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的资产估值表或资产净值表后按约定频率进行核对,并以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回复管理人核对结果,如双方核对不一致,则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并进行改正。如果甲乙双方由于分歧产生不一致的情况,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管理人应提前将每期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送托管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并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每日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计算资产净值。估值表(附件 9)发送日期、频率、方式由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等书面资料与托管人商定。
8.4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协议书约定的频率出具财务
报表,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5 如因管理人原因无法进行对账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若管理人未向托管人提供本理财产品的资产账目、估值表或资产净值计算结果、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托管人无需核对,同时不承担相关核对义务。
8.6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允许对方及其他方聘请的会计师在工作时间对本协议项下银行理财资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9.1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管理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 8),用以确定投资监督内容。管理人依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确定每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管理人应提前将每期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送托管人,并与托管人协商确认投资范围及监督口径。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核查。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核查。
9.2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或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9.3 《投资监督事项表》、《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监督事项如需变更,管理人应与托管人达成一致,同时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9.4 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不因提供投资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违规投资承担责任。
10.1 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的约定,对管理人所出具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
10.2 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的约定,在管理人所出具的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10.3 本协议及上述 10.1 和 10.2 条款中所述报告由管理人对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相关方面进行披露。管理人披露正式报告前,应及时将报告发送托管人出具意见,并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时间。
10.4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托管人可以披露本
产品的相关托管信息。
10.5 管理人如需托管人出具单独的托管报告,格式见《锦州银行创鑫系列理财产品托管报告》(附件 11),提供单独托管报告的频率,由管理人、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
11.1托管费计算方法:
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为0.01%。单期产品托管费率及计算方法详见各期产品说明书。
11.2托管费支付频率及方式:
按 每期产品兑付日 (季/年/每期产品兑付日)支付;每
(季/年)结束后下一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或每期产品兑付日当天内,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指令从托管资产中支付托管费。若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扣划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3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号:210001500156313999000000019
开户银行:建行辽宁省分行运行中心
11.4 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汇划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此xx已了解本产品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托管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划款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11.5 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文件资料的保管
12.1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建立和保管适合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档案。
12.2 本产品涉及的文件资料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保管:一方发出、另一方接收的文件资料,发出方保管正本或原件,接收方保管副本 或复印件;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应当采取一式两份的形式, 各自保留一份正本。
12.3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管本产品托管业务档案的时间应为 15年以上,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的到期清算
13.1 理财产品完成清算后,当期理财产品托管运作正式结束。
13.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相应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3.3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账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3.4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分配方式,划往管理人指定的理财投资收益分配账户。
13.5 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
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四章 托管人的更换
14.1 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1)严重违反托管协议的。
(2)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资质的。
(3)依法解散、撤消、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4)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可以辞任:
(1)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经托管人书面通知仍不纠正。
(2)发生其他可能会对托管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后一致认为托管人辞任有利于保证本产品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因上述第(1)款原因辞任的,应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管理人,说明辞任的决定和理由。托管人因上述第(2)款原因辞任的,由管理人对外披露和解释说明。
托管人按上述程序辞任不视为违约。
14.3 托管人辞任的,管理人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找到新任托管人替换现任托管人。现任托管人应该协助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保证本产品平稳运行。
14.4 托管人更换程序
(1)原托管人解任或辞任,管理人确认新任托管人后,应以书
面方式通知现任托管人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的具体时间。
(2)自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托管资产停止运作,相关账户冻结,现任托管人对本产品资产和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提供清单;管理人和现任托管人对托管资产进行确认后,现任托管人与新任托管人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上述更换程序应自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3)自启动更换托管人程序和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停止、资产冻结之日起,现任托管人仍应对托管资产承担保管等项工作,并继续计收托管费至全部资产移交完成前一日止。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5.1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违约行为对其他相关当事方和本产品资产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
15.2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5.3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5.4 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本产品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的,托管人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15.5 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义务及反洗钱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
担任何责任。
15.6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6.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 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社 会事件和其他不可归责的情况。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泥石流、火 灾、火山爆发、海啸、龙卷风、暴风雨、暴风雪、洪水、地震、山 体滑坡、坝前坝后海损、核辐射、战争(包括备战)、外敌入侵、 敌对行动、叛乱、外力破坏、突发停电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 结算系统等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等操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清算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 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 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16.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x协议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影响的有效证据提供给本协议的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豁免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另一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两个工作日内,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七章 保密义务
17.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下称“接受方”)对于因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而从对方(包括对方的代表,下称“提供方”)获得的任何材料、数据、合同文本、财务报告等所有有关资料和商业意图(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接受方只能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泄漏保密信息,也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接受方自己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方委托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有权使用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保密信息进行保管,并限制在上述机构和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将有关保密信息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以及法院的裁定和/或命令进行的披露,或者根据银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或者投资人进行的披露等。
(3)非因接受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17.2 对于在本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各方资产状况、投资政策、交易数据和资料、人员和技术系统等信息,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亦不得进行非本合作之外的使用。但法律法规有强制性披露规定、有权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或各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
17.3 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17.4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就该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反洗钱条款
18.1 双方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建 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和反 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 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制裁筛查机制等相关制度,依法执行 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或国际金融制裁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和反 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 工作,做好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 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并对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18.2 双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作,为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双方应为其自对方获得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乙方发现甲方客户及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
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乙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18.3 对于因甲方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第十九章 x协议的终止
19.1 本协议的期限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在协议届满之日前 60 日内,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届满之日起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续约的协议内容有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于不晚于本协议届满之日前 60 日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整体并于本协议届满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也可于本协议终止后另行签署新的托管协议。
本协议到期且未续约的,截至本协议到期日尚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续职责履行。若未到期产品更换托管人,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托管人,双方参照本协议 14.4的约定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若未到期产品不更换托管人,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托管人,双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继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直至产品到期结束。
19.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托管资产。
(2)托管人解任或辞任,并完成托管人更换程序。
(3)托管协议到期。
(4)管理人不再发行银行理财产品。
(5)发生法律行政法规或托管协议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20.2 对于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0.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21.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本协议部分条款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1.2 除上文明确的通知传递方式外,管理人、托管人间的任何通知均应送达到以下地址:
管理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 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0000-0000000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邮寄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电话号码:000-00000000
21.3 通知以书面形式做出的,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邮戳日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视为到达对方;以传真方式做出的,则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到达;以电话方式做出的,则对方雇员接听该电话之日视为到达。
21.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1.5 本协议正本一式 肆 份,管理人持有 贰 份,托管人持有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6 协议生效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7本协议项下应由托管人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信函等应加盖的印章,托管人指定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资产托管运营分中心 ”印章。
管理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