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輸電線路在安裝前均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其所產生之電磁場遠低於(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鼓勵會員國採用暨我國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 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對60赫茲833毫高斯之曝露限制,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程度相對輕微。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台電公司為興建161千伏大潭(甲)~梅湖輸電線路第1、2號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x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0.156987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4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提升北部地區離岸風電併網容量及供電品質,必須取得161千伏大潭(甲)~梅湖輸電線路第1、2號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用地。
(二)計畫範圍:詳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1年6月開工,114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連接站鐵塔及地下電纜管路。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國營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分項工程之一,該計畫業經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臺經字第1060044628號函同意辦理;其分項工程之執行,係按
「預算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經濟部與所屬 公司權責劃分表」之規定,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辦理, 另依據經濟部95年11月21日召開「研商台電公司變更編定、水土 保持及徵收土地案之『興辦事業核准文件』事宜會議」紀錄七、 結論(一),依預算審查原則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爰本 案興辦事業計畫依據上開規定台電公司於107年2月2日核定辦理。本工程線路範圍係由大潭變電所(內甲開閉所)引接至梅湖變電所,故提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認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工程名稱為
「161仟伏大潭(甲)~梅湖2回線新建工程」;至報請徵收範圍僅為其中第1、2號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部分。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依該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
之地方為之,且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 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本徵收土地範圍內並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本案鐵塔用地東、南、西、北毗鄰土地皆為竹林及雜木。
(四)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x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0.156987公頃。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現況為竹林及雜木。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有,詳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係為提昇北部地區離岸風電併網容量及供電品質而規劃興建,配合離岸風電上岸後併網點及地下電纜管路引接變電所需要,考 量電源與負載兩端間路徑及既有地形、地勢等因素,兼顧電力輸 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實有必要取得本案連接 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所需用地,已達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 聯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徵收範圍以本案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必要使用面積為限,並無徵收用地以外之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位置,配合離岸風電上岸後併網點及地下電纜管路引接變電所需要,兼顧電源與負載兩端間路徑及既有地形、地勢等因素,實屬最適當評估方案,而無可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本工程係屬永久性使用性質,經評估宜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取得方式,而協議價購部分,因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其他方式經評估不可行之原因:
1、租用: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不宜以租用方式取得。
2、 設定地上權: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 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尤 本案地下電纜管路,考量部分仍有人孔地上構造物及為免不慎 開挖破壞,致停電、工安事故,故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等經濟性收益性質,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採聯合開發辦理用地取得。
4、捐贈:私人捐贈雖為公共工程取得用地方式之一,仍應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台電公司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捐贈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不願以捐贈方式提供土地。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台電公司所取得之用地皆作為鐵塔、輸供電等相關設施使用,亦無多餘且適宜之土地可供交換,故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情況,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尚無從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電力為維持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一環,台電公司肩負電力供應之義務,需確保電力事業永續經營及民生、工業用電無虞,以提升
國家經濟競爭力。因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需仰賴連接站鐵塔支持物及地下電纜管路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實有必要取得本案連接站鐵塔及地下電纜管路用地。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徵收用地有2位土地所有權人,查均未居住於徵收範圍內,且徵收用地xx現況除竹林及雜木外並無居住人口,對於人口數量及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徵收xx現況除竹林及雜木外並無居住人口,故不影響周圍社會現況。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在私有土地部分,持有之土地所有權人多為自耕農或另有其固定 職業者,未有弱勢族群之情形。本計畫完工後,可維護供電安全,提升地方用電品質,計畫周遭之弱勢族群生活可一併獲得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公司輸電線路在安裝前均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其所產生之電磁場遠低於(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鼓勵會員國採用暨我國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對60赫茲833毫xx之曝露限制,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程度相對輕微。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徵收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用地範圍內,除地價稅或田
賦外無其他賦稅,台電公司徵收後仍依規定繳納地價稅,並不影響地方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徵收計畫範圍現況為竹林及雜木,面積0.156987公頃,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業經新竹縣政府110年5月26日府農企字第1104012348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而鐵塔興建施工過程不妨礙鄰近排水及農路通行,亦不排放有毒氣體或污水,故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及農糧安全影響相對輕微。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人口居住,除連接站鐵塔及地下電纜管路工程進行時需工程人員外,完成後不影響周遭環境,對於其他就業或轉業人口並無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徵收費用由台電公司110年度「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每年度之法定預算,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辦理,故無各級政府需配合興辦公共設施或致其增加財務支出情事。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連接站鐵塔及地下電纜管路施工及營運階段並不排放有毒氣體或汙水,用地取得後有助於農林漁牧業產業供電品質,不影響當地農林漁牧產業鏈。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連接站鐵塔及地下電纜管路用地已儘可能使用最小限度面積,同時為避免影響土地整體利用,本案位置於規劃設計時即勘選對 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小之地方施設,故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完整
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位置已考量地形、地勢及既有線路路徑等因素,擇其損害最少之方法與處所施設,施工完成不會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非屬已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 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或保存區或鄰接地。倘 日後施工時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將有助提升用電品質,進而改善地方生活機能,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已儘量避免耕地、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且已避開生物棲息密集地區,維持生態環境xx,工程完工後將可促進土地利用發展,確保環境生活品質,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
本案依行政院環保署107年8月24日環署綜字第1070066689號函依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工程完工送電後,有效提升用電品質,有助於居民整體生活水準之提升,並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對國家社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電力建設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也是維持高品質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在全球暖化與區域性環境議題日受重視的今日,台電公司
透過具體可行的電力建設策略與行動計畫,力求事業活動過程與環境保護之間達成xx及永續,讓電業的永續發展應該兼顧「能源安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使當代及未來世代均能享有「寧適多樣的環境、生態」、「活力開放的繁榮經濟」及「安全和諧的福祉社會」。
本案輸電線路為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分項工程之一,工程完成後,可提昇北部地區離岸風電併網容量 及供電品質,促進再生能源推動,助於能源安全與長期穩定的供 應,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中「永續的經濟」層面「永續能源」 面向,及加強能源多元化,研發潔淨能源,發展綠能產業,以保 能源安全與長期穩定供應之理念。
2、永續指標:
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永續委員會2018年永續會第31次委員會議研訂完成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其中能源穩定與安全具體目標
「提高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永續指標為「再生能源累計裝置容量」。本案輸電線路即為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分項工程之一,工程完成後,可提昇北部地區離岸風電併網容量,助於永續指標的達成。
3、國土計畫:
110年4月發布之新竹縣國土地計畫第五章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已將
「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納入計畫內容,本案屬該計畫之分項工程之一,土地利用符合國土計畫。
依據內政部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字第0940724185號函示,本案 工程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 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另依內政部92年 10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6675號函示,本案用地變更編定,
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第52條之1規定之10公頃限制問題;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新竹縣政府 110 年 5 月 26 日府農企字第 1104012348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本案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本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
1、公益性:台電公司肩負電力供應與確保電力品質之責任,為維持供電穩定,並配合國家永續能源目標,即確保人人都能享有可負擔、穩定、永續且現代的能源,因應能源轉型政策,促進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推動加強電力網工程。本案輸電線路即為台電公司
「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分項工程之一,工程完成後,可提昇北部地區離岸風電併網容量及供電品質,符合公益性。
2、必要性: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並為提昇北部地區離岸風電併網容量及供電品質,實有必要取得本案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工程用地。
3、適當與合理性:本案考量地形、地勢等因素,並依電業法第39、
41條之規定,已盡量擇地主損害最小之處所設置線路。另輸電線不論強度、間距及導線與大地之距離均依照經濟部所頒「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標準施作,安全無虞。
4、合法性:依電業法制定之目的,乃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增進公共福祉,爰本案輸電線路設置依電業法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今為提升供電品質及營運維護需要,實有必要取得該連接站鐵塔及部分地下電纜管路工程用地,爰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申請徵收。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10年2月9日、110年3月26日將舉辦第1場、第2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湖口鄉公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新竹縣湖口鄉湖口村集會所活動中心之公告處所,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110年3月8日、110年4月15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10年3月19日及 110年4月23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湖口鄉公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新竹縣湖口鄉湖口村集會所活動中心之公告處所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四)2場公聽會與會者均未xx意見。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台電公司以110年5月10日北區字第1108050127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協議價購價格7,563元/㎡係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及新竹縣政府評定之徵
收價格估算,考量鐵塔用地性質特殊及台電公司98年及109年購置同地段鐵塔土地單價訂定,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均已合法送達,並於110年5月18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二)經協議結果,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許○○及x○○表示該地為農舍配合耕地,興建農舍時已依法定比例有配賦管制,農舍與農地不可分離出售,無法同意分割出售,請台電公司含農舍及土地整筆購置。因台電公司無法購買工程用地以外之土地,故無法達成協議。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通知協議價購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載明如對本用地取得案有相關意見者,請於一定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 條之規定將意見xx本公司,通知並送達各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擬徵收範圍內無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徵收範圍內並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7,063,995元。
1、地價補償金額:6,863,995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00,000元。
3、遷移費金額:0元。
4、其他補償費:0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新竹縣湖口鄉祥湖段762-7地號為4,400元/㎡、696-8地號為4,100元/㎡,估價基準日109年9月1日。110年湖口鄉全區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102.23%,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新竹縣湖口鄉祥湖段762-7地號為4,499元/㎡、696-8地號為4,192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23,010,000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已編列於台電公司110年度「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 本案工程經內政部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字第0940724185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
(二) 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新竹縣政府 110 年 5 月 26 日府農企字第
1104012348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三) 本案依內政部92年10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6675號函示,本案用地變更編定,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之10公頃限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