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ZSZB-2022-4017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ZSZB-2022-4017
采购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789 号南国悦公馆 1206 室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四、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五、磋商地点及时间
六、公告期限七、联系事项
八、信息发布媒体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磋商公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武
昌区民主路 789 号南国悦公馆 1206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5 月 5 日 14:30 整(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的委托,对其所需的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的竞标人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ZSZB-2022-4017计划函号:J22042518-2440
项目名称: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1 万元
最高限价:130.7664 万元
采购需求: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1 本项目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2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对应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要求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每天上午 08:3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789 号南国悦公馆 1206 室。
方式:申请人代表凭以下材料获取采购文件申请人代表凭加盖公章的以下证明材料获取采购文件:
1.法定代表人自己获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获取。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获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自拟)、被委托人身份证获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4.《文件获取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5 月 5 日 14:30 整(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四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六、其他补充事宜:
1.银行账户信息
1.1 户名: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1.2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何家垅支行 1.3 行号:840368
1.4 账号:565169572503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 55 号联系方式:xxx(027-83898377)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789 号南国悦公馆 1206 室联系方式:xxx、xxx(027-82867181)
项目文件获取登记表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填写完整的单位全称,必须与响应文件上的供应商一致) |
包号(如有分标包) | (填写包号,变更或放弃投标请来函告知) |
办公地址 | |
授权代表 | (填写联系人姓名)请填写一个固定联系人,变更请来函告知。 |
授权代表手机 | (填写联系人手机) 有关信息我们会短信发送至手机,请关注并收到后回复。 |
授权代表座机 | |
授权代表电子邮箱/QQ | (填写联系人邮箱) |
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4 日
有关文件我们会邮件发至您邮箱,请收到后注意回执。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2.2 | 监管部门 |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
2.5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相关要求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采购人支付 2 ) 支付标准: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 [2003]857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账号:565169572503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何家垅支行同城清算行号:840368 电汇行号:104521003543 6)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 |
6.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无 |
12.1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 |
14.1 | 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函》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 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无不良记录及失信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网页查询结果)。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 ||
15.1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
16.1 | 磋商保证金 | 无 |
17.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 |
18.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x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
19.4 | 样品 | 无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 |
23.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26.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8.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9.1 | 履约保证金 | □有在签订合同前与甲方具体协商 ☑无 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0.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31.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x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投的所有服务应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九 | 其他要求 | 为响应东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要求,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在开标当天需提供 48 小时内有效核酸证明;授权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2019年9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 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工程、货物及服务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标准收费: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lOO-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l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lOOOO | 0.25% | 0.1% | 0.2% |
lOOOO-100000 | 0.05% | 0.05% | 0.05% |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l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
二、 磋商文件
5.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主要条款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如有)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如有) 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6.4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磋商报价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
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
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 联合体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磋商保证金
x项目不需提交投标保证金。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17.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
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8.2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9.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2.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 磋商程序
23、 磋商小组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 磋商代表
24.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 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 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4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签订合同
29.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
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1、 质疑回复
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32、 投诉
3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2.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九、其他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 、商务部分:
1.项目需求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项目服务内容: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最高限价 | 备注 |
1 | 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 | 130.7664 万元 ( 18 元/ 小时,72648小时) | 服务总人数预计 354 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综合家居照顾、 康复服务等特色服务 |
3.服务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指定地点
4.服务方式:响应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要求。
5.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6.付款条件:待中标后与采购人具体协商
7.项目付款方: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注:以上条款均为商务部分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须完全响应,任何一条不响应其投标将被否决。
服务需求
一、技术要求
1、生活照料:送饭、做饭、洗衣、洗澡、理发(剃须)、剪甲、擦浴、照顾饮食等;
2、综合家居照顾:室内外环境打扫、晾晒被褥、购物、递送物品等;
3、协助服务:代购物品,协助领取、代送、代写(念)信函,代缴各项费用等;
4、陪同服务:陪同看病、陪同就医等;
5、康复服务:安医嘱提醒服药、协助服药,观察病情。照顾照护及联系医务人员,帮助老人进行康复锻炼等;
6、心理支持:读书读报、谈心聊天、倾听诉说,心理疏导、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
7、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提供约定的其他服务。二、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
(1)配备能够从事计生特殊家庭护理和普通家务劳动的专业服务人员,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文件所规定的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投标人项目团队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能高于 1:6(即一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最多服务 6 位服务对象)。
(2)配备至少 2 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服务人员或是社会工作者。 2、管理人员
(1)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
(2)熟悉特殊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特殊家庭养老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
(3)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4)每年至少参加 1 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3、服务人员
(1)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对特殊家庭养老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有一定了解,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
能。
(3)接受过计生特殊家庭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
(4)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特殊家庭,对待服务对象应xx友善、耐心细致。
(5)每年至少参加 12 个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三、管理要求
1、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等信息的登记应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
2、开展入户需求调查,建立服务对象个人档案,服务对象 1 人 1 档,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服务协议书、健康情况、医疗记录、护理等级评估报告、康复训练情况等。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3、及时掌握服务情况,通过电话、家访、网络等途径收集服务反馈意见。
4、保持服务对象居住环境干净、整洁、无异味。
5、保持各种护理用具和生活用品清洁、有序。定期清洗床上用品。有明显污渍时,应及时更换。
四、服务要求
1、采购人负责为中标人提供政府审核确定的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计生特殊家庭服务对象名单、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表及《特殊家庭购买居家服务记录卡》样本和《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记录卡》样本。采购人协助中标人与被服务特殊家庭对接。中标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与采购人及被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
2、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数量根据当年审核实际情况会略有增减,数量有 10%的上下浮动,不超过预算服务数量 10%(总时间)的,采购人将不再另外支付服务费用,低于预算服务数量(总时间)的,采购人将据实结算服务费用。
3、中标人认真履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服务,及时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保质保量的优质服务。
4、中标人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经常检查服务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设立工作台帐,确保组织服务工作有序和规范。
5、中标人应加强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要使服务人员认识到特殊家庭是一个特殊的服务对
象,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服务工作,要按照服务标准提出相应要求,加强服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6、中标人应建立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服务工作中与服务对象产生纠纷或因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导致服务对象发生人身损害或经济上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7、中标人自觉接受采购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8、居家服务时间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可分开使用,也可集中使用(每月使用时间总计不得超过 72 小时)。凡不按规定要求使用服务时间的,采购人不予认可。
五、处罚机制
1、对中标人不据实上报、虚报、多报服务人数和服务时间的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一经发现,以违约论处。
2、采购人每季度随机抽取 100 户服务对象通过电话或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若调查结果为满意度低于 80%,视为服务不合格,中标人需暂停服务进行整改,整改期间,采购人可与其他公司签临时服务协议进行服务,连续两季度满意度低于 80%,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结帐时,采购人对调查中回答不满意的对象按照 50%的标准结算。
3、项目服务期间,若服务对象对中标人的投诉率达 5%,视为服务不合格,中标人需暂停服务进行整改,整改期间,采购人可与其他公司签临时服务协议进行服务。整改后投诉率再达 5%的,采购人将终止合同重新进行招标。
注:以上条款为基本服务需求,供应商需如实响应,任何一条不响应将自行承担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
合同书格式(参考)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 合 同 由 ( 以 下 简 称 “ 需 方 ” ) 与
(以下简称“供方”)签订。
供方以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需方提供如下 (工程/货物/服务) :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需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供方保证全部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 (工程/货物/服务) ,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4.2 供方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3 合同书;
4.4 合同条款;
4.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4.6 附件:
4.6.1 采购方在采购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4.6.2 供方在磋商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4.6.3 供方在磋商时随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6.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 合同范围和条件
x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 货物及数量
x合同所提供的 (工程/货物/服务) 及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供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
7. 付款条件
x合同的付款条件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8. 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供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9.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x合同中(工程/货物/服务) 的 (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 、(交货地点/服务地点)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 合同生效
x合同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采购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 合同的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执 份,主管部门执 份。
12. 合同的失效
x合同在合同价款结清后失效。
需 方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 号: | 帐 | 号: |
税 | 号: | 税 | 号: |
合同签订地址:
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
1.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 1款的规定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开标时间为 6 月 30 日之前,则提供上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如无纳税扣款则需提供规定期限内的纳税申报表。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 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完税证、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等均可);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
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 2款的规定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供应商承诺 |
3.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 3款的规定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供应商承诺 |
4.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 4款的规定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承诺 |
5.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 / |
6.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6.1款的规定 | x项目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供应商承诺 |
7.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6.2款的规定 |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名称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装订;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三)详细评审
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价格部分 (10 分) | 投标报价 | 10 分 | x项目价格评议采取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
技术部分 (15 分) | 项目组成员 | 6 分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人员中,具有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公共营养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高级职业资格证每人得 1 分,最高得 6 分; 中级每人得 0.5 分,最高得 3 分。(人员证明材料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或劳动合同,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
项目负责人 | 3 分 | 项目负责人有丰富的同类项目从业经验,本科及以上,得 1.5 分;专科 及以下,得 1 分。有高级养老护理员或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得 1.5 分,中级得 1 分,初级得 0.5 分。(人员证明材料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 |
管理体系认证 | 3 分 | 查询结果截图,未提供或不全不计分。 | |
售后监督能力 | 3 分 | 1.投标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平台化管理和监督,得 1 分;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具备相关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 | |
商务部分 (75 分) | 特色服务 | 20 分 | 1.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资质的 5 分,否则 0 分;(提供企业能力评估资质证明、员工能力评估资格证书) 2.提供“家庭床位”远程照护服务的,得5分,不提供的0分; 3.能够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服务且包括以下服务项目:智能预约、远程问诊、文娱陪伴、紧急救助、智能监测等,每提供其中一项服务得2分, 10分为满分,不能提供的不得分; |
服务业绩 | 15 分 | 提供 2018 年 1 月以来已完成与本项目类似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每提供 一个,得 3 分,最多得 15 分。(以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 |
用户评价 | 15 分 | 投标人提供采购人优秀评价书,每提供一个得 3 分(同一采购人不重复 计算),本项最多得 15 分。提供满意度评价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项目特点分析 | 5 分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特点理解(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提出服务目标、内容及要点)进行评分: 1.各阶段提出服务目标、内容及要点,理解描述完整得且贴合本项目实际,得 5 分; 2.各阶段提出服务目标、内容及要点,理解描述较完整且较贴合本项目实际,得 3 分; 3.各阶段提出服务目标、内容及要点,理解描述模糊且较贴合本项目实际,得 1 分; 4.各阶段提出服务目标、内容及要点,理解描述不完整且不贴合本项目 实际,得 0 分。 | |
服务管理 | 15 分 | 针对服务管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所列要求,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具备完备的服务管理制度,具备计划性、科学合理、可执行性,得 8 分;有制度但不完备、设置不科学、执行性不强得 5 分;制度有缺陷, 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完整的制度文件) 2.具备完备的考核制度,考核项目量化可操作,得 4 分;有制 度但不完备、执行性不强,得 2 分;制度有缺陷,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完整的考核文件) 3.有完备的宣传手段得 1 分;没有宣传手段得 0 分。(提供宣传方案或截图) 4.有完备的服务人员监督机制,得 2 分;没有监督,得 0 分。(提供服 务对象评价和服务反馈材料) | |
纠纷处理 | 5 分 | 投标人须预见本项目可能会出现的相关纠纷问题,并根据提出的纠纷问题制作纠纷处理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书进行评分: 1.方案完整、详细、合理、实施性强,得 5 分; 2.方案较完整、较详细、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得 3 分; 3.方案不完整、不详细、不合理、实施性不强,得 1 分。 |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政府采购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磋商供应商名称:日期:年月日
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
8.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 1款的规定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开标时间为 6 月 30 日之前,则提供上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 提供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如无纳税扣款则需提供规定期限内的纳税申报表。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 x(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完税证、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等均可);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9. | “ 申请人的资格要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 供应商承诺 |
求 ” 第 2款的规定 |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10.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 3款的规定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供应商承诺 | |
11.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 4款的规定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承诺 | |
12.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 / | |
13.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6.1款的规定 | x项目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供应商承诺 | |
14. |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6.2款的规定 |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
序号 | 审核内容 | 对应页码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装订; |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
审核结论 |
评标 项目 | 评标 分项 | 评审内容 | 对应 页码 |
价格评审 | |||
商务评审 | |||
技术评审 | |||
备注:为方便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略
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一、磋商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 资格证明文件; 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次,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报价为(注明大小写)。
2.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共 90 个日历日。
5.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供应商:(公章)通讯地址:
传 真:电话:
电子函件: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粘贴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
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性别:
身份证号码: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无须提供本授权书。
投 标 企 业 | |
项目名称 | |
投 标 价(万元) (须填写总价及单价) |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人民币(大写) 元/小时 (¥ ) |
服 务 地 点 | |
服 务 期 | |
付 款 条 件 | |
备 注 |
说明:
此表除保留在响应文件中外,另附一份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唱标之用。服务期为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否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街道/区名称 | 人数 | 时长(小时) | 费用(元) | 备注 |
1 | 东山街 | 7 | 1512 | ||
2 | 辛安渡街 | 9 | 2088 | ||
3 | 走马岭街 | 19 | 3672 | ||
4 | 新沟镇街 | 25 | 4680 | ||
5 | 慈惠街 | 16 | 3096 | ||
6 | 长青街 | 11 | 2592 | ||
7 | 径河街 | 15 | 2952 | ||
8 | 柏泉街 | 19 | 4392 | ||
9 | 将军路街 | 17 | 3168 | ||
10 | 吴家山街 | 58 | 11736 | ||
11 | 金银湖街 | 16 | 3312 | ||
12 | xx花园社管办 | 16 | 3312 | ||
13 | 区外交流 | 126 | 26136 | ||
合计 | 354 | 72648 |
注:1、此表仅供参考,供应商根据服务项目情况,可自行设计表格,详细列出报价清单。
2、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供应商(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六、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 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 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 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注:
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合同)。
七、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14.2。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电话: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电 传 真: | 话: | 邮箱: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账号: | |
企业关联情况 | 1: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 □有:。 2、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 □有:。备注: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 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九、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商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1 | 服务期 | ||
2 | 付款方式 | ||
3 | |||
4 | |||
遵守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十一、技术文件
(一)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重难点分析;
2、服务内容;
3、服务质量标准;
4、服务验收方案及标准;
5、服务承诺(含处罚措施);
6、人员安排计划;
7、拟投入机械设备(如有);
8、应急措施;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专业资格 |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工作 | 工作经历 | 类似经验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表后须附拟投入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资质证书、上岗证书等证明文件和有关证书复印件,类似经验应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无证明材料的内容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供应商名称:(xx)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国别/生产企业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置的主要设备、工具、材料请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的内容详细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出详尽的服务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
2、保证服务质量的措施及处罚细则。
供应商名称:(xx)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序号 | 服务技术要求 | 投标服务实际响应 | 偏离 | 详见投标文件 第页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 月 日
注:供应商需在本附件内,真实载明所投服务的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技术规格与要求的对应情况。不完全或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六)其它
x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xx)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十二、磋商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文件(格式自拟)
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制造商名称)/ (产地)(填写此次投标所供主要货物制造商名称或价值最高的货物制造商名称及生产产地)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证明材料:供应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及制造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等数据资料(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备注:供应商非所投货物制造商的,还应当提供货物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在评审时不予考虑。
企业名称(xx):
日期:
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十五、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