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照料 样本条款

生活照料. 送饭、做饭、洗衣、洗澡、理发(剃须)、剪甲、擦浴、照顾饮食等;
生活照料. □喂养 □进餐与食品制作 □营养配餐与食谱编制 □排泄 □睡眠照顾 □盥洗 □出行照护 □环境清洁消毒
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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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围标、串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按照文 件格式内容承诺。 交警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电子化建设项目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 技术部分56.0分 商务部分14.0分报价得分30.0分 下列条款为主要技术指标,需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测试报告、产品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每一条号条款扣3分;扣完为止。 交管档案影像化系统 技术标准与要求1-6-(3)条款转籍 档案写入:系统需支持转籍档案写入功能,系统会启动档案资料写入公安 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服务,将电子档案影像资料按与业务流水、机动车 对应的关系写入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平台,写入完成后显示结果 告知用户。提供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分类代码截图。 技术标准与要求1-7-(9)条款系统安全水印:系统需支持根据登录用户的信息自动生成安全水印,对拍屏、截屏产生的数据外泄具有回溯和查询能力,要求提供系统截图。 技术标准与要求1-7-(10)条款IP锁定:系统需支持根据用户 权限设定指定终端登录的机制,避免多用户在同一终端交叉登录或某用户 技术参数(满分40.0分) (40.0 分) 在非授权终端登录导致意外的安全隐患,要求提供系统截图。 技术标准与要求1-5.2-(1)条款驾驶人档案交接申请中:系统需支持根据操作人员权限设定、档案材料内容设定借阅审批管理,保障档案资料的流转安全,要求提供系统截图。 数据库安全处理系统 技术标准与要求3-7条款:内存扩展及保护能力:需支持≥24个DIMM内存插槽,最大可支持内存容量≥307 2GB;支持故障DIMM标识隔离(Failed DIMM Isolation)、单颗粒数据纠错(SDDC)、内存巡检(Memory Demand and Patrol Scrubbing)、内存地址奇偶检测保护(Memory Addres·s Parity Protection)、内存过热调节(Memory Thermal Throttling)、内存Rank冗余热备(Memor y Sparing)、内存镜像(Memory Mirroring)、设备标记(Device Tag ging)、数据加扰(Data Scrambling); 技术标准与要求3-11条款:投标产品需具备带外故障检测功能,不依赖于OS,对CPU故障、I2C和IPMB总线故障、内存故障、PCIe设备故障、硬盘故障、系统宕机、黑屏、蓝屏

  • 事業契約 第6条 甲及び乙は、本事業に係る事業契約の仮契約を、本協定締結後、平成 年 月日を目途として、豊橋市議会への事業契約に係る議案提出日までに、甲と事業予定者間で締結せしめるものとする。

  •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 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 引受条件 当社がこの約款に基づいて託送供給を引き受けるにあたっては、引き受ける託送供給が、当社が託送供給依頼者の託送供給を行う期間を通して以下の条件に適合したものであること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 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本《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实现收益目标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