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KNZG-YCYH2021001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鑫盈”系列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KNZG-YCYH2021001
甲方: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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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五: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六: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七: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鉴于: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理财产品并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理财资金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金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安鑫盈”系列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甲方委托乙方托管具体某一只或若干理财产品时,须甲方提供《产品要素表》(附件一)对理财产品要素作进一步的明确。
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
第一条 协议当事人
(一)甲方:
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101 号法定代表人:胡忠庆
联系人:莫娟
联系电话: 0551-65196359
(二)乙方: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0 号
负责人: 路文斌联系人: 王云锦
联系电话: 021-35965412
第二条 释义
2.1 定义
本协议文本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托管产品/理财产品/产品: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托管的“安鑫盈”系列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管理人(甲方):指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乙方):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理财产品文件:指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理财产品资金: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甲方向投资人募集并管理的全部资金。
理财产品财产:指甲方接受投资人委托取得的理财产品资金,及管理、运用、处分该项理财产品资金而取得的收益。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以下简称“托管专户”):是指甲方为理财产品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于理财产品资金保管的银行账户。
复印件:是指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经提交方加盖公章或其认可的指定业务用章的复印件。工作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
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其他:如未作特定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其他名词与《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使用的同一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
2.2 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当前或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
(1) 根据甲方《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1.2 甲方的义务:
(1) 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移交乙方保管;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 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专户等各类账户;
(3) 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4) 负责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5)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定期核对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资金账目;
(6) 妥善保管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的全部会计资料和数据,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7) 负责提交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报告;
(8)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9) 保证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合法;
(10) 及时将对外投资所得本金及收益划回托管专户;
(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2) 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如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3) 因甲方原因导致托管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冻结、扣划的,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4) 甲方的金融宣传行为合法合规,不以乙方名义违规宣传;
(15)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6)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材料等;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金的保管权和投资监督权;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的操作时,应当拒绝执行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2.2 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但乙方不负责保管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2)根据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并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甲方核对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资金账目;
(4)确保所托管的理财产品资金和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5)托管的理财产品资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产品要素表》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7)定期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声明: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资料提交和理财产品资金存入
4.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提供该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并将该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该产品对应的托管专户。
4.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某单理财产品托管专户首次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产品文件的传真件或扫描件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产品要素表》(附件一)等;
(2)加盖甲方公章的“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二);
(3)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六);
(4)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3 仅当甲方向乙方提交了第 4.2 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并将该理财产品的资金全额划入该产品对应的托管账户且乙方核对托管账户资金无误后,乙方对该理财产品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4.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托管财产
5.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5.1.1.1 甲方应在每单理财产品成立前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
(附件一),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5.1.1.2 甲方在乙方营业机构为单只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账户信息见《产品要素表》,如《产品要素表》未注明账户信息,由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账户信息),并将产品募集的资金全额存入该账户。
5.1.2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费用支付、收益分配,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产品收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的除外。托管专户不得用于透支或提取现金。
5.1.3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5.1.4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银行存款利率根据乙方业务规则作相应调整。
5.1.5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通托管专户网上银行查询权限。
5.1.6 保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托管专户,或变更托管专户预留印鉴。
5.1.7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5.2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5.2.1 乙方负责为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的清算和保管。专用证券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5.2.2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业务使用,不得转保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甲方、乙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5.2.3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由托管人进行保管,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
责。
5.2.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甲
方为理财产品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乙方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3 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5.3.1 理财产品成立后,根据每期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乙方负责以理财产品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理财产品债券保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结算,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甲方代表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债券交割由乙方办理。甲方应及时将债券成交通知单及划拨指令传真或电子邮件给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
5.4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5.4.1 理财产品投资基金的,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账户,并将托管专户作为唯一的回款账户,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5.5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如有)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或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包含如下相关内容:“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证实书正本的保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在存款行或甲方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托管人保管之前,存款证实书发生丢失、毁损、被恶意挂失等情形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仅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履行保管职责。托管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5.6 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是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信息由附件七约定。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账户或提取理财资金的账户与上述账户不一致的,甲方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取得乙方的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资金的移交、追加和提取。
5.7 其他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如有)
5.7.1 理财产品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提交、确认和执行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乙双方应事先约定划款指令模板,甲方指定有权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同时预留指定人员签字或签章样本,以及划款指令有效预留印鉴。
6.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二)。
6.1.2《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指定邮箱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书的时间晚于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书的时间为授权书生效时间。
6.1.3 甲方和乙方对《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1.4 甲方若需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加盖甲方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指定邮箱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书的时间晚于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时间为新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6.1.5《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若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件形式发送乙方的,则甲方应在发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乙方,并保证原件与传真或扫描件一致。若原件与传真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件为准。
6.1.6 甲方授权人员应按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
完全有效。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6.2.1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投资运用、款项支付以及其它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资金划拨指令。
6.2.2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大小写)、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三。如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的格式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后启用新的划款指令格式。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或邮件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应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以及其他乙方需要的材料。甲方对该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该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乙方根据《划款指令授权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或签章样本的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甲方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15,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确保指令及证明材料有效完整、托管账户资金足额到账。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甲方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作废”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乙方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乙方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乙方不承担已执行原指令所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经系统联测后,可采用电子指令的形式进行划款指令的提交、确认和执行。
6.3.2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6.3.3 划款指令的保管
乙方保管划款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甲方保管划款指令正本,如正本与传真或电子邮件不同,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6.4 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4.2 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或签章样本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有关印鉴与签名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乙方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6.4.3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4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5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6 乙方应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对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审核,对于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6.4.7 甲乙应指定双方具体操作联系人员(附件四)。联系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7.1 场内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7.1.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乙方及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过程,即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就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买卖,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核对无误后,根据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将资金划入证券资金账户。
7.1.2 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市场产品的,甲方代表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债券交割由乙方办理。甲方应及时将债券成交通知单及划拨指令传真或邮件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
7.2 场外其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7.2.1 场外资金汇划由乙方凭甲方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进行资金划拨。
7.2.2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乙方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甲方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7.3 资金账目的核对
7.3.1 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每个资金变动日、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指定日期进行对账,对理财产品指定日期的资金余额、交易清算金额等以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7.4 托管账户资金查询
7.4.1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查询托管专户资金余额和交易明
细。
第八条 档案保管
8.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划拨的原始凭证、划款指令、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每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含)。
8.2 乙方应及时记录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8.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的复印件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乙方认可的指定业务用章。
第九条 托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9.1 在理财产品期限内,乙方应遵循《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机构报告等。
9.2 当甲方对托管账户资金的划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9.3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对托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更新。
第十条 业务监督与核查
10.1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产品资金的直接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对理财产品资金进入其他资管计划(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或合伙企业等)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督职责。具体监督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
书》、《产品要素表》约定为准,如《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未约定监督事项,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10.2 甲方了解并知悉,乙方对资金运用说明及相关文件的审核是形式上的审核,如在乙方按照甲方划款指令的要求将资金划至指定账户后,指定账户的控制人未按照产品合同或相关文件的约定运用资金而引起的损失,乙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10.3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理财产品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甲方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更新的关联方名单为限对理财产品从事关联交易相关情况进行监控。
若乙方发现甲方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乙方应及时提醒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乙方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10.4 若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产品要素表》操作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以邮件或书面提示函方式通知甲方及时改正。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10.5 乙方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甲方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进行复核,不包括浮动管理费。如乙方无法通过产品合同或本协议获得管理费、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以获得准确计算结果的,乙方不对该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承担复核责任。
10.6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上述监督与核查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并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托管费用的计提和收取
11.1 托管费计提方式
11.1.1 托管费率:托管费率为【0.05‰】。
11.1.1.1 封闭式理财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于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计算公式如下:理财产品托管费=理财产品初始实收资本×托管费率×该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
11.1.1.2 开放式理财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公式如下:每日理财产品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产品日终实收资本×托管费率÷365。
11.2 托管费用支付程序
11.2.1 托管费支付日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确定。甲方向乙方发
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财产中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户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手续费户
账号:1115601000066447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行号:403100000004
11.2.2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若理财产品延期,理财产品托管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托管费仍继续按日计算。
11.2.3 托管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若托管专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托管费时,由甲方负责支付或予以补足并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后就该部分托管费有权在理财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11.3 具体理财产品托管费收费方式与本章内容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2.1 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12.1.1 资产净值计算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12.1.2 复核程序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估值要求,在估值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后,于次日将用于信息披露的资产净值发送乙方,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依据理财产品文件、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理财产品说明书》未约定估值事项,甲乙双方根据《产品要素表》约定执行,如《产品要素表》未约定估值事项,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12.1.3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日常估值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承担。甲方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第三方估值机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合理。乙方承担复核职责。就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甲方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2 估值方法
12.2.1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对象。
12.2.2 估值方法
12.2.2.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2.2.2.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2.2.2.1.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约定。
12.2.2.1.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12.2.2.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2.2.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2.2.2.2.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2.2.2.2.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2.2.2.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2.2.2.2.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2.2.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12.2.2.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2.2.2.5 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2.2.2.5.1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12.2.2.5.2 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12.2.2.5.3 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若是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12.2.2.6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2.2.2.7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12.2.2.8 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按照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用于估值的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不复核净值信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完估值,如果由于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2.2.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2.2.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2.2.2.11 其它估值方法:本协议第十二条未尽估值事宜,或具体某只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与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约定为准。
12.2.3 估值差错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和乙方应该立即通知对方,协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立即更正。
12.2.4 资产账册的建立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并且协商未果,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
方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三条 通知及送达
13.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中文书写,专人送达或者以传真传递、扫描件邮箱发送、文件寄送的形式予以确认。文件寄送地址如下,直到向本协议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应于更改前的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甲方: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莫娟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101 号科技银行大厦 805 室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65196359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联系人:王云锦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0 号邮政编码:200082
电话:021-35965412
13.2 上述所指书面通知或通讯的收到日是指: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如经特快邮递传递,为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4.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4.2 理财产品的终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不包括提前终止),原则上甲方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完成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相关交易账户的费用缴付,向乙方发送清算报告,乙方复核无误后,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的有关事宜。具体理财产品终止时,银行间交易账户等相关账户费用未结算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应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理财产品到期终止前规定时间内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及时处置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的所有本金及收益在清算当日 15:00 前到账。
如发生可能引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清算准备。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如发生理财产品期限延长的事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继续履行托管职责。
14.3 理财产品的清算
14.3.1 理财产品终止时变现的全部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承担的理财产品管理费、托管费、理财产品资金汇划费用、交易账户费用、清算费用、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由理财产品的持有人按照理财文件的规定,享有理财剩余清算财产。
14.3.2 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根据指令将应付费用和应分配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收益分别划至指定账户。理财产品清算时向理财产品持有人交付理财产品财产的相关业务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理财产品收益分配的相关程序执行。
14.3.3 理财产品终止时如有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的财产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变更权属的财产,双方可另行约定处置办法。
14.3.4 本协议项下乙方托管的所有甲方理财产品清算完毕后,本协议视为终止,乙方不再对理财产品资金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和监督甲方办理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并将保管的理财产品相关重要物品交还甲方,并办妥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
15.1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的定义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是指在按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的分配条件满足时或理财产品终止(含提前终止)时,将可分配的理财产品收益或理财产品财产(即扣除了所有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理财产品财产)按照理财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向理财产品持有人进行分配的行为。
15.2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原则和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方法
15.2.1 以可供分配的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为限,按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中约定的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方法和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5.3 分配程序
15.3.1 甲方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制定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并计算应向理财产品受益人支付的理财收益。该分配方案仅限于计算向理财产品持有人的理财收益分配总额,不涉及具体每个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分配。
15.3.2 甲方向乙方发出分配理财产品收益的划款指令,并提交理财收益分配方案,乙方确认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5.3.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收益的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现金方式的
收益总额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6.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6.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6.4 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 不可抗力
17.1.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疫情,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7.1.2 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7.2 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甲方人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甲方人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7.3 争议的处理
17.3.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7.3.2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合肥市,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7.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7.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4.2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乙方托管的所有甲方理财产品清算完毕时止。
17.4.3 根据具体理财产品情况,以加盖甲方业务往来用章的《产品要素表》确认相关条款。《产品要素表》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要素表》为准。
17.4.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5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6 若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品双方发生分歧,双方应本着保护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和理财产品书中规定的权利人的利益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17.4.7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17.4.8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项下财产管理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17.4.9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鑫盈”系列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签署页)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